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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


  那位船長說這艘船的速度曾經有一次達到十三海浬,計算起來,就是每小時十三海浬。我們船上的乘客中有一位海軍的肯納特上校,他力辯說這是不可能的,沒有船能駛得這麼快,一定是船長把測在線的標度弄錯了,或是擲測線時出了毛病。他們兩個人就打了賭,等候有足夠風力的時候就可以決定勝負。於是肯納特仔細端詳那根測線,認為滿意以後,他就決定親自動手來測量。於是過了幾天,當風力很強時,郵船的船長勞特威說他相信當時船行的速度是十三海浬,肯納特就進行了測量,結果他承認自己賭輸了。

  我記載上面這個事實是為了說明下面這一點。作為造船術上的一個缺點,據說一艘新船造好後,究竟它是否是一艘優良的帆船,非要等到試航後才能知道,因為儘管你嚴格地按照一艘好船的模型仿造,新船造好後相反地會變成十分呆滯。我想這一部分是由於海員們對於裝貨、裝帆和駛帆的方式各有千秋,每人有他自己的一套方法。同一艘船,按照一個船長的判斷和命令裝貨,行駛起來會比它在另外一個船長的指揮下來得快或慢。並且從來沒有一艘船是由同一人製造、裝備和駕駛的。一個人造船身,另一個人裝帆,第三個人裝貨和駕駛。他們當中沒有一個人能夠完全瞭解其他人的思想和經驗,因此當這幾方面合起來的時候,就很難得到正確的結論了。

  即使在海上的簡單駕駛操作方面,我也常常看到在不同值班時間裡,不同船員的不同做法,雖然風力並無變更。一個船員比另一個船員把帆篷扯轉得多一些或少一些,所以似乎並沒有一定可資遵循的規程。但是我想或許可以做一系列的實驗:首先,決定最適合於速航的船身式樣;第二,桅杆最合適的尺寸和放置桅杆最合適的位置;按著帆篷的式樣、數量和跟著風向不同的各種扯帆的方式;最後,裝貨的方法。現在是實驗時代,我想做這樣一系列設計精確和相互配合起來的實驗,是大有裨益的。因此,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一些聰明的科學家會從事這種研究,我祝他們成功!

  在海上我們幾次受到了敵人的追擊,但是我們比誰都走得快,在三十天之內我們駛到淺水地區了。我們的航海測量很準確,船長根據他的判斷把我們帶到非常靠近我們的港口法爾茅斯的地方,如果我們在夜裡迅速航行,在早晨我們或許就停在港口了,並且夜間航行可以避免敵方私掠船的注意,因為它們常在海峽口附近巡邏。於是我們扯起了所有的帆,因為那天風力很強,我們向前直駛,進程甚速。船長在測量以後決定了航線,以為一定可以遠遠地避開細黎群島。但是在聖喬治海峽裡似乎有時候有一股強烈的沿岸流,它經常使海員上當,曾經使得克勞斯萊·蕭佛爾爵士的艦隊覆沒。這股沿岸流或許就是我們遇到事故的原因。

  我們有一個看守人安置在船首,他們常向他叫喊「仔細看前面的地方」,他就回答:「是,是」,但是可能這時候他正閉著眼睛在半睡的狀態中。據說他們有時候只是機械地回答;因為在我們前面的燈他卻沒有看見。這個燈給副帆遮住了,所以掌舵的和其他值班的人都沒有看到,但是由於船身偶然一偏,他們發現了這個燈,因此大驚失色,因為我們離開這個燈已經很近了,燈光看去大似車輪。這時正是午夜,我們的船長正在酣睡,但是肯納特上校跳上甲板,看到了危險,命令調轉船頭,所有風篷都扯著,這一動作對桅杆來說是危險的,但是這一來卻使我們躲開了礁石,故此我們倖免於難,因為當時我們正向著裝置著燈塔的礁石駛去。這次脫險使我特別強烈地感到燈塔的效用,使我決心提倡在美洲修建更多的燈塔——如果我能生還美洲的話。

  到了早晨,通過錘測等方法,發現我們已經駛近我們的港口了,但是大霧彌漫,見不到陸地。約在九時左右,霧漸漸地散了,好像劇院裡的幕幔一樣,霧從水上升了起來,在幕下看到了法爾茅斯的市鎮、港內的船隻和四周的田野。對那些長時期以來除了單調的茫茫大海以外別無所見的人,這是一種最動人的景色,同時使我們更感到快慰的是現在我們再不必因為戰爭而擔憂了。

  ***

  我和我的兒子立即出發到倫敦去了,在路上我們只稍稍逗留去參觀索爾茲伯裡平原的史前石柱和威爾頓的潘潑羅克勳爵的私邸和花園和他的非常珍奇的古玩。我們在一七五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到達倫敦。

  查理先生早已替我安排好了寓所,我安頓下來以後馬上就去拜訪方壽節博士。有人向他大力推薦我,同時人們也勸我去請教他關於訴訟的程序。他反對馬上向政府提出控告,他主張私人先跟業主們商量,經過朋友們的調停和勸導,業主們或許願意友好解決。接著我就去訪問我的老友和通信者彼得·柯令遜先生,他告訴我那個維吉尼亞大商人約翰·韓佈雷要求他等我一到馬上就通知他,使他可以帶我去見樞密院議長葛蘭費勳爵,這位勳爵希望能夠儘快地見到我,我同意第二天上午跟他同去。於是韓佈雷先生來接我,跟我同坐著他的馬車去見那位貴人。葛蘭費勳爵待我謙恭有禮,在詢問和談論了一些關於美洲現狀的問題以後,他對我說:「你們美洲人對於你們的政體有一種錯誤的看法:你們力爭國王對他州長的訓令並非法律,以為你們可以任意自由決定遵守與否。但是這些訓令與公使出國時所帶的有關細小儀節的袖珍指南不同,它們首先由熟諳法律的法官們起草,然後在樞密院裡考慮、辯論或修改,最後由國王簽署。所以這些訓令,從你們方面來說,是國法,因為英王是﹃殖民地的立法者﹄。」我告訴葛蘭費勳爵這對我是聞所未聞。根據我們的特許狀我一向以為我們的法律是由我們的議會制訂的,這當然要呈請國王批准,但是一經批准,國王就無權加以廢除或更改。所以雖然議會不經國王批准不能制訂永久性的法律,但是不得到議會的同意國王也不能立法。他力言我是完全錯誤的。但是我不同意。葛蘭費勳爵的談話使我對於英王政府對於我們的可能想法稍稍有點擔心,我一回到寓所,就把這次談話記下來。我記得大約在二十年以前,內閣向國會提出的議案中有一條,提議把國王的訓令作為殖民地的法律,但是眾議院否決了這一條款,當時我們還因此愛戴他們,以為他們是我們的朋友,自由的友人。到了一七六五年從他們對我們的舉動中看來,好像他們以前拒絕給國王以統治權,目的只是為了替他們自己保留這一特權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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