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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氏傳小疏


  《春秋左氏傳小疏》,一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沈彤撰。彤有《尚書小疏》,已著錄。

  是編以趙汸、顧炎武所補《左傳》杜《注》為未盡,更為訂正。其中得失互見。如《襄公二十六年傳》:「享子展,賜之先路、三命之服,先八邑。賜子產次路、再命之服,先六邑。」彤謂八邑、六邑其數少,乃《司勳》所雲賞地,非采邑之加田,《疏》亦誤。今考《司勳》曰:「凡頒賞地,參之一食,惟加田無國正。」《注》曰:「加田既賞之,又加賜以田,所以厚恩也。」據此,則是特以賞田有所未盡,更加以賞,未有賞田反少,加田反多者。今彤謂八邑、六邑為數少,當是賞地,則加田為數當多矣。與《周禮》殊為未合。蓋彤著《周官祿田考》,誤以《大司徒注》小都、大都旁加之數即為《司勳》之加田,故今以子展、子產皆國卿,若受加田則約得小都,旁加四裡。《傳》雲八邑者,據《注》不過三十二井;雲六邑者,不過二十四井。故疑其數少,非加田。其實皆不然也。又如《文公元年傳》:「歸餘於終。」彤謂積氣朔餘日以置閏,在四季月,故曰「歸餘於終」。《經》、《傳》所書閏月,皆不得其正。惟昭公二十年閏八月,於夏時適為閏六月,偶合耳。今考《昭公二十年》書「春王正月」,《傳》曰:「二十年春二月己醜,日南至。」杜《注》謂當言「正月己醜朔,日南至」,時史失閏更在二月後,故《經》因史而書正月,《傳》更具於二月。《疏》謂曆之正法,往年十二月後宜置閏月。即此年正月,當是往年閏月,此年二月,乃是正月。時史於往年錯不置閏,閏更在二月之後,《傳》於八月之下乃雲「閏月戊辰殺宣薑」是也。《注》不言在八月後者,以正月之前當置閏,二月之後即不可也。據此,則是年八月置閏,正史官之失。彤反以為偶合,亦非也。至如《襄公二十八年傳》「令倍其賦」,孔《疏》謂賞地之稅三分,王食其一,二入於王臣。此采邑貢王之數。然則諸侯之臣受埰地者,亦當三分之一歸於公。言重倍其賦,當以三分而二入公。今考采邑貢王,《小司徒注》曰:「埰地食者皆四之一。百里之國凡四都,一都之田稅入於王。五十裡之國凡四縣,一縣之田稅入於王。二十五裡之國凡四甸,一甸之田稅入於王。」其賞地貢王,則孔《疏》所引《司勳注》「三分計稅,王食其一」是也。然則埰地、賞地貢數顯異。今孔《疏》於侯國埰地之賦不計四分之一而計三分之一,是誤以賞地為埰地矣。彤辨正其非,足辟相沿之謬。又如《襄公二十五年傳》:「賦車兵、徒兵。」杜《注》云:「車兵,甲士。」孔《疏》云:「知非兵器者,上雲數甲兵,下雲甲楯之數,故知此謂人也。」顧炎武謂執兵者之稱兵自秦始,三代以上無之,凡杜之以士卒解兵者皆非。彤引《隱公五年傳》「諸侯之師敗鄭徒兵」、《襄公元年傳》「敗其徒兵於洧上」,雲徒兵則不得謂非士卒矣。亦可以補正顧氏之失。雖未完之書,錄而存之,於讀《左傳》者亦有所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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