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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問講錄


  《曾子問講錄》,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毛奇齡撰。奇齡有《仲氏易》,已著錄。

  是書載許輶以下諸人質問之辭,而各為之答。大抵掊擊鄭《注》、孔《疏》,獨標己見。其中決不可通者,如《經》文:「壻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壻弗取,而後嫁之,禮也。女之父母死,壻亦如之。」孔《疏》曰:「女之父母已葬,壻家使人請,女家不許,壻然後別取,禮也。」蓋孔氏以女家不許而男別取,與男家不許而女別嫁,互文見義。奇齡則謂壻辭婚後,女家複請重理前說,而男家反故以餘哀未忘,弗敢即取,然後女家徐徐嫁之。謂仍嫁此壻,弗別嫁也。殆因何孟春《餘冬序錄》深疑此記之有訛,故奇齡解以此說。然案之《經》文,全不相合。夫讀古人書,當心知其立言之意,而不可拘滯於其辭。《禮記》此文,蓋為屆婚期而遭喪者,男或以中饋之乏主,不能待其女免喪,而先議別取。女或以摽梅之過期,不能待其壻免喪,而先議別嫁。故聖人明為之制,使必待三年免喪而後請。明未三年免喪以前,不容有異說也。使必待壻不取而後別嫁,必待女不嫁而後別取,明苟非壻不取、女不嫁,則斷無別嫁、別取之理也。然則所謂壻不取、女不嫁者,乃充類至義之盡,要以必無之事,猶晉文公曰「待我二十五年而後嫁」耳。何必作是曲說哉?況《左傳》載齊桓公出蔡姬,蔡人嫁之。魏犨以嬖妾屬其子曰:「必嫁之。」則嫁之為別嫁,明矣。何得解為仍嫁此壻,弗別嫁也?是皆橫生臆見,殊不可從。惟謂三月廟見為廟見舅姑,謂除喪不復昏為不復行昏禮數條,尚能恪守《經》文《注》義,不為譎變之說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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