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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凡皇太子,或出遠方,或離京城近處,若有小大過失,並不差人傳旨問罪,止是喚回面聽君父省諭。若有口傳言語,或是齎持符命、或朝廷公文前來問罪者,須要將來人拿下,磨問情由,預先備禦,火速差親信人直至御前,面聽君上宣諭。是非明白,使還回報,依聽發放。其諸王及王之子孫並同。

  凡親王及嗣子,或出遠方,或守其國,或在京城,朝廷凡有宣召,或差儀賓、或駙馬、或內官齎持禦寶文書並金符前去,方許啟程詣闕。

  凡王國文官,朝廷精選赴王國任用;武官已有世襲定制。如或文武官員犯法,王能依律剖判者,聽;法司毋得吹毛求疵,改王決治。其文武官,有能守正規諫,助王保全其國者,毋得輕易淩辱。朝廷聞之,亦以禮待。

  凡王所居國城,及境內市井鄉村軍民人等,敢有侮慢王者,王即拿赴京來,審問情由明白,然後治罪。若軍民人等本不曾侮慢,其王左右人虛張聲勢,于王處誣陷善良者,罪坐本人。

  凡親王有過重者,遣皇親、或內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內官召之至京,天子親諭以所作之非。果有實跡,以在京諸皇親及內官,陪留十日。其十日之間,五見天子,然後發放。雖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則降為庶人,輕則當因來朝面諭其非。或遣官諭以禍福,使之自新。若大臣行奸,不令王見天子,私下傅致其罪,而遇不幸者,到此之時,天子必是昏君。其長史司並護衛,移文五軍都督府,索取奸臣。都督府捕奸臣,奏斬之,族滅其家。

  凡風憲官,以王小過奏聞,離間親親者斬。風聞王有大故,而無實跡可驗,輒以上聞者,其罪亦同。

  凡諸王京師房舍,或頗華麗,或地居好處,奸臣恃權,欲巧侵善奪者,天子斬之,徙其家屬于邊。

  凡臣民有罪,必明正其罪,並不許以藥鴆之。

  凡王遣使至朝廷,不須經由各衙門,直詣御前。敢有阻當者,即是奸臣。其王使至午門,直門軍官、火者,火速奏聞。若不奏聞,即系奸臣同黨。

  凡王國內,除額設諸職事外,並不許延攬交結奔競佞巧、知謀之士,亦不許接受上書陳言者。如有此等之人,王雖容之,朝廷必正之以法。然不可使王驚疑。或有知謀之士,獻於朝廷勿留。

  凡庶民敢有訐王之細務,以逞奸頑者,斬。徙其家屬于邊。

  凡朝廷使者至王國,或在王前,或在王左右部屬處言語非理,故觸王怒者,決非天子之意,必是朝中奸臣使之離間親親。王當十分含怒,不可輒殺;當拘禁在國,鞫問真情,遣人密報天子。天子當詢其實,奸臣及使俱斬之。

  凡朝廷新天子正位,諸王遣使奉表稱賀,謹守邊藩,三年不朝。許令王府官、掌兵官各一員入朝。如朝廷循守祖宗成規,委任正臣,內無奸惡,三年之後,親王仍依次來朝。如朝無正臣,內有奸惡,則親王訓兵待命,天子密詔諸王,統領鎮兵討平之。既平之後,收兵于營,王朝天子而還。如王不至,而遣將討平,其將亦收兵于營。將帶數人入朝天子,在京不過五日而還,其功賞續後頒降。

  凡朝廷無皇子,必兄終弟及,須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雖長不得立。若奸臣棄嫡立庶,庶者必當守分勿動,遣信報嫡之當立者,務以嫡臨君位。朝廷即斬奸臣,其三年朝覲,並如前式。

  凡王國內,時常點檢軍中,不許隱匿逃亡。如或有之,止坐兩鄰、窩主及有司官並該管頭目,毋得問王。王亦毋得隱匿遮護。或奸臣故縱逃亡於部內,欲誣王者,將奸臣斬之,徙其家屬于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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