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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論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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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之義,莫大乎正名。何以正之?正之以天子之命而已。 列爵有五:公、侯、伯、子、男,天子所命也。其進也,惟天子得進之。其黜也,惟天子得黜之。孔子特據之以大書於策,以明天子之命。故邾,附庸也,而進為子。滕、薛來朝,侯也。其後滕降為子,薛降為伯。州、虞、郭,小國也,而稱公。杞本公也,而或降為侯,或降為伯,或降為子,或複為伯。他若于葵丘,宋以公而稱子。于溫、於召陵,陳以侯而稱子。傳者見稱名之有異,因之據例發義。于宋于陳則,在喪未葬也。于州、于虞、于郭則,非爵也。于杞則,用展禮也。夫曰未葬稱子,則桓公十有三年,衛之宣公未葬,而書衛侯。成公三年,宋之文公,衛之穆公,皆未葬,而書宋公、衛侯。僖公二十五年,衛文公既葬矣,而盟于洮書衛子,是稱子不系乎葬不葬也。夫謂舍國、滅國、被執,雖生齊之於死,故稱公。則紀侯大去其國,不當複書侯。譚子、弦子、溫子、夔子、沈子、鬍子,不當複書子。小邾子執于宋,徐子執于楚,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執于晉,皆不得複書爵也。其曰杞成公之卒,賤之終其身也。文公之來盟,既已賤之矣,其卒複書伯,其義何也?成公、文公之書子也,以其用展禮,雖大曰子也。 其先公降而侯,侯降而伯,其義何也?之眾說者,皆由尊聖人之過,謂聖人可以意予奪之,進以示褒,黜以示貶,測之愈深,而離之益遠矣。方周未衰,諸侯不享覲者,一貶其爵,再削其地,至於不朝者三,則六師移之。迨後戰于繻葛,敗績於貿戎,而成周之禾,溫之麥,可芟而踐,六師既不能移,土地又不能削,惟爵號之存,猶可操其柄,則因其罪貶之。當日之諸侯,未肯降心以從天子之命,其盟會慶吊,來告于宗國,必仍其舊,而莫之改。孔子則因其時而考其事,書其爵以正其名,凡王之未嘗黜者,雖州虞之細,猶得稱公。其既黜者,杞雖二王之後,迭降為子,俾知王命之不可犯,僭稱之不足恃,以取信後世。而當時之亂臣強國,知所懼焉。 故曰:《春秋》,天子之事也。曰:然則宋陳稱子,不以在喪未葬歟?曰:諸侯即位,必命之天子。既葬而稱子,未受命于王也。受命矣,則雖未葬,可以書爵,宋公衛侯是也。子言之矣,惟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夫以君之所司,而在下之權得以進退予奪之,則孔子先自處於無王,何以使亂臣強國知懼,而示信於後世乎?顧群儒之說,猶紛紛附會之不一,此乃孔子所罪我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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