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朱彝尊 > 朱彝尊文集4 | 上頁 下頁 |
原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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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貞婦之裡而旌其門,自後世始也。然則古人未之重與?曰:在《易》《恒》之《大過》曰:「恒其德,貞,婦人吉。」古之人以為從一而終者,出乎義之宜,無足異也。曰:女子未嫁而夫死,終身不嫁焉,可謂異矣。顧經傳亦莫之詳,何與?曰:先王制禮,用以防民之所不足,期合乎人事之宜而已。未昏而夫死,既葬而除服,服除而嫁,人事之常也。其或終身不嫁,蓋禮之過焉者也,此經傳之所未詳也。 嗚呼!自昏姻之禮廢,而夫婦之道苦,民至有自獻其身者矣。《蒙》之《蠱》曰:「見金夫,不有躬。」貞也者,後世之所難,雖過於禮焉,苟合乎從一之義,是則君子之所深取耳。曰:古者女未廟見而死,不遷于祖,不祔于皇姑,歸葬於女氏之黨,示未成婦也,而況其未昏者乎?謂之從可乎?曰:夫婦之道,守之以恒,而始之以感。夫男女異室,無異火澤之相暌,自將之以行媒之言,信之以父母之命,委之以禽,納之以純帛,則猶山澤之通氣。其感與之理已深,故曰男女暌而其志通也。因其所感,不以死生異其志,乃所謂恒其德也。《春秋·僖公九年》書「伯姬卒」。《文公十有二年》書「子叔姬卒」。公羊、谷梁二子《傳》曰:「許嫁矣,字而笄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禮,女子未許嫁而笄,燕則鬈首。許嫁,笄而字,則為之纓。蓋至嫁而後主人親脫之。凡此者,明系屬人,所以養貞一也,則從之之義也。 曰:趨喪而哭,禮與?曰:記有之: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婿齊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斬衰而吊焉。鄭康成、范寧皆主其說,其誰曰不可也? 曰:然則死可以合葬與?曰:《周官》媒氏掌萬民之判,禁遷葬與嫁殤者。未昏而合葬,是嫁殤也。曰:生不得結其衤離,死不得同其葬,是人事之最可憫者矣。旌表焉,不可以已也。曰:此有司之事也。彼女子之貞,惟知一其志以恒夫婦之道而已。又豈樂有聞於鄉里而為之者乎? 山陽高於,其兄之子昂聘大河衛蔣氏之女,未娶而夭。女趨喪而哭甚哀,自誓不嫁,每歲寒食,必往祭昂之墓。年五十餘矣,而有司莫知也,世儒拘牽之見,謂女尚未嫁,不當輒詣夫家撫棺而哭。而鄉里憫其守者,謂死即可以合葬於昂之墓,皆非也。高子習於禮,而克明貞女之志,故不請於有司,乞予文述其事,予遂原貞女之志行合乎經義者告之,而載之世史者不復詳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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