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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卦


  坤下艮上

  剝:不利有攸往。剝,落也。五陰在下而方生,一陽在上而將盡,陰盛長而陽消落,九月之卦也。陰盛陽衰,小人壯而君子病。又內坤而外艮,有順時而止之象。故占得之者,不可有所往也。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以卦體釋卦名義,言柔進于陽,變剛為柔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長,丁丈反。○以卦體、卦德釋卦辭。

  《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凶。剝自下起,滅正則凶,故其占如此。蔑,滅也。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凶。辨,音辦。○辨,床幹也。進而上矣。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言未大盛。

  六三,剝之,無咎。眾陰方剝陽,而己獨應之,去其黨而從正,無咎之道也。占者如是,則得無咎。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上下,謂四陰。

  六四,剝床以膚,凶。陰禍切身,故不復言蔑貞,而直言凶也。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魚,陰物。宮人,陰之美而受制于陽者也。五為眾陰之長,當率其類,受制于陽,故有此象。而占者如是,則無不利也。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一陽在上,剝未盡而能複生。君子在上,則為眾陰所載。小人居之,則剝極於上,自失所覆,而無複碩果得輿之象矣。取象既明,而君子、小人,其占不同,聖人之情,益可見矣。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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