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曾國藩 > 曾國藩文集二 | 上頁 下頁
照複洋人


  為照複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本閣部堂接得貴大臣照會。內稱「現在未能極力彈壓,立拿兇犯正法」等。

  因查五月二十三日之案,滋事兇犯,現已嚴飭新任道府趕緊查拿,斷無任令凶徒久稽顯戮之理。只緣是日津民聚眾過多,不能指實何人為首,何人為從。近日訪得數名,已令其先行拿案,嚴刑拷訊,務令供出夥黨,按名緝獲,處以極刑。以申中國之法,以紓貴國官商之恨。大約數日之內,必可弋獲多名,斷不至再事遲延。貴大臣盡可放心。

  至照會內稱「天津府縣及提督陳國瑞,議以抵命」等語。

  查陳國瑞以客官路過天津,本屬事外之人。前准照會云云:「該提督現在都門」。本閣部堂昨已諮請總理衙門,就近傳訊。應俟總理衙門訊明,諮複到日,再行核辦。至此案前任府縣辦理不善,本閣部堂到津後,即將該員等先行撤任。又以案情重大,該府縣事前既不能防範,事後又不能速拿凶徒,業經奏明大皇帝,將該府縣革職,從重解交刑部治罪在案。若如照會所稱「必將該府縣議以抵命」,查審讞極刑,必須有可誅之心,或有顯著之惡。該府縣並非下手殺人之人,又無絲毫主使確據。本閣部堂未能指實其罪之所在,難以照辦。因思貴大臣當明晰該府縣二人有應抵命之罪,可請逐層說明。本閣部堂得有二人罪狀實在憑據,自能公平辦理。

  再,本閣部堂到津後,查明天津府有事後之三件事:

  一系五月二十五六間,河東匪人搶蘇老義等教民數家,張守即前往彈壓;
  一系有一教民與一民人因帳目在府涉訟,張守即將民人枷號示眾;
  一系府署把門者系教民,該府欲訪查兇手,即令教民密訪兇犯,懸有重賞。現在此人仍在府署當差。

  此三事雖小,足見知府有保護教民之心,無傷害法國之意。

  至天津縣劉令,雖無保護確據,而亦無傷害教堂之心。貴大臣如查有府縣罪狀,即請一一開示,以便轉交刑部定議。中國遇有大獄,皆由部臣作主,疆臣不能擅專。為此再商貴大臣,請煩細核見示,須至照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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