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曾國藩 > 曾國藩文集二 | 上頁 下頁
諭天津士民示


  自咸豐三四年間,本部堂即聞天津民皆好義,各秉剛氣,心竊嘉之。夫好義者,救人之危難,急人之不平,即古所謂任俠之徒是也。秉剛氣者,一往直前,不顧其他,水火可赴,白刃可蹈之類是也。斯固屬難得之質,有用之才。然不善造就,則或好義而不明理,或有剛氣而無遠慮,皆足以僨事而致亂。

  即以昨五月二十三日之事言之。前聞教堂有迷拐幼孩,挖眼剖心之說。爾天津士民忿怒洋人,斯亦不失為義憤之所激發。然必須訪察確實。如果有無眼無心之屍實為教堂所掩埋,如果有迷拐幼孩之犯實為教堂所指使,然後歸咎洋人,乃不誣枉。且即有真憑實據,亦須稟告官長,由官長知會領事,由領事呈明公使,然後將迷拐知情之教士,挖眼剖心之洋人,大加懲治,乃為合理。今並未搜尋迷拐之確證、挖眼之實據,徒憑紛紛謠言,即思一打泄忿。既不稟明中國官長,轉告洋官,自行懲辦;又不稟明官長,擅殺多命,焚毀多處。此爾士民平日不明理之故也。我能殺,彼亦可以殺報;我能焚,彼亦可以焚報。以忿召忿,以亂召亂,報復無已,則天津之人民、房屋,皆屬可危。內則勞皇上之憂慮,外則啟各國之疑釁。十載講和,維持多方而不足;一朝激變,荼毒萬姓而有餘。譬如家有子弟,但逞一朝之忿,而不顧禍患人於門庭,憂辱及於父兄,可乎?國有士民,但逞一朝之忿,而不顧干戈起於疆場,憂危及於君上,可乎?此爾士民素無遠慮之故也。

  津郡有好義之風,有剛勁之氣,本多可用之才,然善用之,則足備干城;誤用之,則適滋事變。聞二十三日焚毀教堂之際,土棍遊匪,混雜其中,紛紛搶奪財物,分攜以歸。以義憤始,而以攘利終。不特為洋人所譏,即本地正紳,亦羞與之為伍矣。

  本部堂奉命前來,一以宣佈聖主懷柔外國息事安民之意。一以勸諭津郡士民,必明理而後可言好義,必有遠慮而後可行其剛氣,保全前此之美質,挽回後日之令名。此後應如何仰體聖意,和戢遠人,應如何約束同儕,力戒喧哄,如何而懲既往之咎,如何而靖未平之氣。仰讀書知理君子悉心籌議,分條稟覆。特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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