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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清訟限期功過章程


  一、催解糧租等銀,自奉文之日起,限二十日報解登程,如以空言搪塞,逾限不解,記過一次,再勒限若干日清解,如再逾違,記大過一次。此在事宜第一條。

  一、催解犯證,初次酌限若干日。初限已滿不解者,該州縣記過一次。再行勒限若干日,二限已滿不解者,又記過一次。合計以三個月為率,仍不解者,記大過一次。如捏報外出及患病等情,或有賄縱情弊,另行嚴參。如人證在五名以上,能于初限內全數提解者,准記功一次此在事宜第一條。

  一、飭該管道府廳州,先查大概情形之件,上司勒限若干日,除去行文往返程期,屆期不復者記過一次。再勒限若干日,仍不復者或分別記過,或另行示懲。臨時酌辦,至飭各州縣錄案詳複之件,上司勒限十日,除去行文往返程期,屆期不復者,記過一次,再勒限若干日,仍不復者記大過一次此在事宜第一條。

  一、定例原問官審斷不當,或犯供翻易,另委賢員審理。委員限一個月定擬,院司限一個月核轉,統限兩個月完結。至京控案件,定例奏交之案限兩個月完結,委員亦應限一個月定擬,院司亦限一個月核轉。諮交之案,限四個月完結,委員亦應限兩個月定擬,院司亦限兩個月核轉。嗣後首府讞局均應恪遵此例。凡八年新到之案,從四月初一日起,如有人卷已齊,無故逾限者,承審之正委員,每案記過一次,至道府廳州奉劄委審案件,由承審衙門于奉文半月內,開折報查,另行勒限飭遵此在事宜第二條。

  一、七年臘底以前,府局承審京控、省控之案,積壓已至一百三四十起之多,嗣後首府、讞局應分前後左右四股,每股認辦積案三十餘起,每月須各完結三起,其結案不及三起者,合股公同記過一次。其結案四起者,公同記功一次,其結五起以上者,記大功一次。凡讞局公同記功,如一股有三員記功,三次即系每員一功矣。記過者亦然。有記大功三次者,立即委署一缺,並准仿江蘇之例,於清訟案內奏獎。凡讞局公同記過者,出局時即注銷,不與他過一體積算,以讞局結獄不易,賞宜重而罰宜輕也此在事宜第二條。

  一、相驗屍身,須即日親往驗訊明確,如無故逾延一兩日者,記過一次。如或委佐雜代驗,或任令刑仵滋弊,或因遲久始驗以致屍身腐爛,供情遊移者,每案記大過一次。三八告期不親自收狀者,記過一次。所謂六事宜躬親者,惟此兩事易於訪察,故特為指出此在事宜第三條。

  一、管押人犯,並不開明名姓、事由、月日,懸牌示眾者,記過一次;因而書差舞弊私押者,記大過一次,或雖懸牌而牌上所開之人,與在押及月報之數不符者,亦記大過一次此在事宜第四條。

  一、尋常命案,定例自獲犯之日起,州縣限三個月審擬招解。斬絞立決命案,州縣限兩個月審擬招解。大小盜案,定例自獲犯之日起,州縣限兩個月審擬招解。軍流以下、徒罪以上雜案,定例限兩個月審擬詳解。州縣自理詞訟,定例限二十日完結。自同治八年四月起,均應恪遵部例,不准逾限。如有逾限一個月,記過一次;逾三個月,記大過一次。其例應兩個月擬解者,逾限四個月;其例應三個月擬解者,逾限五個月;均再記大過二次此在事宜第六條。

  一、四種冊中積案,上月曰舊管,本月曰新收,此指本年言之也。若合前數年言之,則當以七年臘底以前者為舊案,以八年元旦以後者為新案。嗣後各州縣清厘積案招解者,每月應結二案,不滿二案者,記過一次;結三四案者,記功一次;結五案以上者記大功一次。自理者缺分繁簡不同,積案多寡不一,統限於八年臘底,將七年臘底舊案辦畢。其每月應結若干案,由各州縣自行酌定數目,于奉文半個月稟覆,俟稟到日另行核示此在事宜第六條。

  一、四種月報,四柱冊,上月之冊於下月初一二三等日開報,十三日送齊到省。如開報遲延逾限至十日者,記過一次,若玩違不報,或雖報而遺漏舛錯滿十起以上者,記大過一次此在事宜第六條。

  一、州縣平日不能講求捕務,境內出強盜劫案,一月劫至二起者,記過一次;一月劫至三起者,記大過一次。本境有盜窩不能查拿,迨被鄰封拿獲,僅以協獲等詞飾稟者,記大過一次。餘均照定例揭參。如有拿獲鄰境盜犯,破獲鄰境盜窩者,除照例奏獎外,每案准記大功一次此在事宜第七條。

  一、州縣所屬士民,於才德學三科內,全無所舉及舉而不實者,均記過一次。如舉得其人,記功一次此在事宜第七條。

  一、記大過至三次,記小過至六次者,現任人員立予撤任,候補人員停委二年,有功准其抵銷。其記大功至三次,記功至六次者,現任實缺之員,匯案奏請酌獎,署事人員交卸時,立即另行委署,候補人員立予超班委署此酌定功過總例。

  一、各屬關係清訟之文書,各蓋一戳,雲清訟要件,限日行一百里。經過接遞之縣,於封面寫明某日某刻過某縣某處,以便稽查。如不及百里,或未經注寫者,記過一次。各府縣接院司勒限查複之件,如驛遞遲延,亦即稟請飭查記過此因限期酌定驛遞之例。

  一、審轉限期命案,院司各限一個月,盜案院司各限二十日。凡州縣長解在省守候發犯,如未滿各上司審轉限期,即行脫逃者,僉差官記過一次;若甫滿審轉限期,不候上司吩呩,先行脫逃者,僉差官亦記過一次,仍勒限派役來省押解此附記臬司詳定章程。

  禁止私押告示式各屬辦法恐難畫一,故定告示之式為奉文曉示,禁止私押事。照得本州、縣辦理案件,隨到隨審,隨審隨結。惟案內設有訊供未確,或證佐未齊,不能不管押候質。無如差役舞弊,或提到而匿不稟明,或訊釋而私押索費。且有以扭交、指交為名,原告串差,私自管押,隨後具呈,以為欺懦之計。種種弊竇,相習成風。今奉劄嚴行查禁,合亟牌示。為此示仰諸色人等知悉。嗣後管押人證,本州、縣必於當時牌示,注明日期。及至開釋亦,必立刻牌示,俾眾周知。如有示內無名,及已登注開釋,原差仍行私押者,准該家屬人等堿稟,以憑嚴究。特示。

  計開:收押項下,按名登注,某月某日,因某案收押。開除項下:按名登注,某月某日,或訊釋,或交保,或押後收禁等項,逐一開明。

  右用橫牌,寬約四尺,高約一尺二三寸。與諸牌不同,懸於頭門。前五六行寫告示,可以累月不換。後三尺餘寫姓名。有新收者、新釋者,立即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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