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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票鹽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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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改複票鹽舊制 淮北票鹽,立法本善,自以鹽抵餉,紊亂成規。現在淮河暢通,亟宜大加整理,應將皖營滁營之餉鹽、漕轅之捐鹽、徐台借運之北鹽、營弁私運之毛鹽一概停止。招集新舊票販,運鹽儲壩,完納現課。出湖運售,每引例定正鹽四百斤,分捆四包,每包連鹵耗一百一十斤,其請票截角,抽秤上棧等事,悉照票鹽成法辦理。 第二條:接開己未新綱 淮北奏銷,前已奏至戊午綱為止,應即接開己未新綱,由海分司擇吉起征。惟兵燹以後,戶口大減,斷不能銷四十六萬引之數。應循照近年奏案,先辦正額二十九萬六千九百八十二引,責成海分司駐紮西壩,或改駐楊莊,經理收課發販等事宜,仍限一年造報奏銷,以符定制。 第三條:核定正雜各款 收課科則必須核定,以昭信守。查淮北向例,每引收報部正課銀一兩五分一厘,雜課二錢,又外辦經費銀四錢,倉穀一分,河費一分,鹽捕營一分。現開己未新綱,皆應照收。其團練、壩工、緝費號項等名目,均系不急之款,應即一概刪除。每引實收現銀一兩六錢八分一厘。此外不准另索分毫,如有額外加征,准商販指稟究辦。 第四條:裁併各處厘金 近來軍餉皆賴鹽厘接濟,而長淮處處設卡,節節抽收,商販視為畏途。現在滁營厘卡,業已停撤。此外亦應從新妥議,仿照淮南總抽分解之法。惟淮北票鹽,不分口岸,聽販戶隨地運售,與淮南稍有不同,礙難緩厘,應擇扼要之處,分作兩處抽收。自西壩出湖,先在五河設卡,每包收厘錢五百文;運赴上游,再于正陽關設卡,每包收厘錢五百文,統由本部堂派委大員,駐卡經收。所需卡用經費,即在鹽厘內稟定坐支,不另取諸商販。經此兩卡抽收之後,給予厘票,他卡驗票放行,不准重抽,以輕商本。 第五條:分派課厘數目 查淮北解餉,原案系以十成分攤,臨營分四成,滁營分四成,撫營分二成,今滁州已歸併于督營,臨淮已歸併于撫營,嗣後所收北課,除臨營仍解四成外,其餘六成本應全解本部堂糧台。惟漕部堂停止捐鹽,餉項不無短絀。茲議分撥一成歸於漕轅,以資貼補。至五河、正陽關兩卡,總收鹽厘每包各五百文,亦應照十成分派,議以一成解漕部堂,四成解安撫院,五成解本部堂,連同鹽課,分濟接防滁州各軍及金陵大營餉需。 第六條:計算成本餘利 自場運壩之鹽,每引除正雜課經費銀一兩六錢八分一厘,照舊到壩完納外,另需鹽價、駁價每引七錢,運腳辛工約六錢,共計二兩九錢八分一厘。西壩各棧售價,應由海分司就近稽察,每引至賤不准跌至三兩二錢以內。如遇暢銷,准其隨時提長,禁止湖販賒欠,一律以現銀交易。至正陽關、三河尖售價,現在每引約在十兩內外。壩鹽出湖,加以運腳,厘金不過七兩上下。本部堂又派淮揚水師,節節護運,無遊匪搶劫之患,其途甚安,其利甚厚,應由運司選派運判一員,前赴該兩處往來督銷,嚴禁搶跌賤售,違者從重究罰。 第七條:嚴杜夾帶重斤 前因營弁下場自捆,買斤放砠,無弊不作,甚至以一引官鹽,夾數引私鹽,大有害於票法,迭經出示,嚴禁在案。嗣後無論官運營運,只准就壩採買,不准下場,亦不准再立餉鹽名目。其下場票販類與卡員熟識,遇有重斤,往往瞻徇情面,通融放過。卡役人等兼有賣放之弊。以致大伊山、順清河等處,秤掣有名無實,殊屬不成事體,應責成海分司嚴督各卡員認真抽秤,查出包內重斤,即照全船包數扣罰充公,如有包外夾帶,嚴究詳辦。 第八條:禁止出湖改捆 近來票鹽出湖,皆在西壩改捆。大包重一百二三十斤不等,以省運腳及按包抽厘之費。改捆後鹽票不符,致有餘票護私之弊。現在鹽厘一項,業經本部堂大加裁減,未便再任避省運腳,叢生弊竇,應示諭車行船戶,論斤不論包,公平承雇。出湖之鹽,除例給護票外,並由海分司發給艙口清單,以便卡員憑單查艙,按包抽厘,不准再行改捆,以挽積弊而便稽查。 以上各條,均由本部堂體察情形,細為考定。其餘未盡事宜,統由兩淮運司督同海分司,隨時議稟,逐加整頓。冀與各商販共圖樂利。其各遵行,以副厚望。 再,新章甫定,誠恐湖販未盡周知,或不踴躍。各營既停餉鹽,勢難久待現課,凡督轅、撫轅、漕轅,皆可輔以官運,以示倡導而速軍需,重訂官運章程四條,開列于左: 一、各轅籌款委員,赴棧請票買鹽,悉遵商運規矩,概以現銀交易。既以體恤商販,且不使官運本輕,商運本重。 一、官運鹽船過卡驗票、截角、查艙、完厘等事,均照商運一律辦理。 一、鹽斤到岸,仍歸督銷委員稽察,不准以軍餉借詞搶跌賤售。 一、委員薪水,由營自給,餘利各歸各營充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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