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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房產告示八條


  為曉諭事。照得金陵房產章程,前於去年七月議立七條,複於十一月議立四條,出示曉諭在案。其中尚有不便於民者,茲本部堂複加體察,將七月所定七條內刪去三條。十一月所定四條內刪去一條,酌改一條,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居民人等一體遵照。特示。

  一、城內房產,如原業主持有舊契,准赴善後局呈明。由局派員,會同縣令往查。與契符合,注明「驗訖」字樣,蓋用局印、縣印准其管業。如無印契,實系業主,取具鄰佑切結,赴局呈明,派員會同縣令確查,給予單照,蓋用局印、縣印,亦准執單管業。

  一、城內房屋,有現任大員權作衙署,及辦公委員權作公局者,即有業主,亦暫不准領還。從呈明驗契蓋印之日起,每月按照民價,給予租錢。俟另行修立衙署、公局後,再行給還業主。

  一、偽府賊館,有一所而占數家地基者,亦有原系一家而分為數所者,令各赴局呈明,驗契委員會同首縣勘驗明白。或各管原業,或情願舍少就多,割彼與此。由民間自行議定,呈明總局,飭縣立案。

  一、房屋未經焚毀,尚屬完好者,無論大屋小屋、新造舊造,一概不許拆毀。有擅拆強毀者,拿獲正法。桌椅、木器,不許兵勇搬出城外,如違重懲。

  一、城廂內外空地,如有客民願造房屋者,先赴善後局呈明,即派保甲局委員履勘該地。尚未有人認業者,暫作官地。視地之廣狹,酌定租價。刊刻雙聯執照,載明丈尺若干、地租若干。照根存善後局,正照給客民收執,准其蓋屋。自此次出示之後,如有未經呈明,擅將無主空地起造新屋者,除將房料充公外,嚴行枷責。若拆毀舊屋,移造新屋者,立正軍法。其前此已造之屋,亦限於年內呈明善後局,勘地起租。俟有原業主出來,分別核辦。至新年查出無照之屋,亦將房料充公。

  一、空地新造之屋,如原地主歸來,赴善後局呈明,派保甲局委員確切查明,即將善後局所議地租,交原地主承管。所造之屋,或新屋主酌找地價,或舊地主酌找屋價,和商定議,各聽自便。其親族代認者,呈明後准其立案,不准領照。自克復日起,扣足兩年;無人來認,再行核辦。

  一、舊存之屋,無契據者,若專以鄰佑為憑,又恐賄串互保,弊竇叢生。嗣後無契之人,赴善後局呈明,由保甲局委員詢問明確,令其具結承領,給予雙聯執照,暫行管業。兩年以內,不准轉典、轉售。如承領之後,另有真業主出來,呈明確據,即將在前具結冒領之人,枷號兩月,充軍四千里。嚴懲冒認者,所以保全真業主也。

  一、金陵克復一年之久,原屋主尚多未歸,而本籍、客籍之人進屋寄居者,正複不少。此後如真屋主歸來,赴善後局呈明,派保甲局委員赴屋履勘,分別開導。或租或讓,自應商量辦理,各存恕道,毋啟訟端。切屬!切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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