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曾國藩 > 曾國藩文集二 | 上頁 下頁
諭巡捕門印簽押


  凡為將帥者,以不騷擾百姓為第一義。凡為督撫者,以不需索屬員為第一義。督撫與屬員交涉,以巡捕、門印、簽押三處為最。明日起旱,經過地方,即是與州縣交涉之始。茲特嚴定條約,願巡捕、門印、簽押敬聽而牢記之。

  第一,不許淩辱州縣。人無貴賤賢愚,皆宜以禮貌相待。凡簡慢傲惰,人施於己而不能堪者,己施於人,亦不能堪也。往嘗見督撫過境,其巡捕、門印、簽押及委員等,見州縣官,皆有倨侮之色、嚴厲之聲,實可痛恨。今當痛改惡習。凡見州縣及文武屬員,總以和顏遜詞為主,不可稍涉傲慢,致啟淩辱之漸。

  第二,不許收受銀禮。凡自愛者,絲毫不肯苟取於人。凡收人禮物,其初不過收茶葉、小菜之類,漸而收及鞍馬、衣料,漸而收及金銀、古玩。其初不過投贈之情,漸而笑索授意,漸而誅求逼勒,賄賂公行,皆始於此。嗣後我巡捕、門印、簽押,務各自愛,不准收受絲毫禮物。即茶葉、小菜、至親密友贈送微物,若非稟明本部堂再三斟酌者,概不准收。倘有隱瞞收受者,重則枷號棍責,輕則遞解回籍。

  第三,不許薦引私人。凡巡捕、門印、簽押,勢之所在,人或不敢不從。或其親族,或其舊識,或薦至各將營盤,或薦人州縣衙門,縱有過失,互相隱蔽,勾通袒護,為患甚大。自此次告戒之後,概不准薦人人將領之營,入州縣之署,亦不准各營各署收受。

  以上三條,巡捕、門印、簽押三處,各寫一分,貼於座右。如其自度不能,即趁早告退;若其在此當差,即小心凜遵。本部堂既告戒,爾等亦加倍自行儆惕。凡接見文武屬員,無論大小,雖至佐雜外委,亦必以禮貌相待,斷不以厲色惡聲加人。至送禮物者,一概謝絕不收。無論茶葉、小菜,以及裁料、衣服、書籍、字畫、古玩、器皿、金銀、食物,均皆不收。亦不薦人人武員之營,文員之署。此三者,本部堂若犯其一,准各隨員指摘諫爭,立即更改。

  咸豐十年五月,諭巡捕、門印、簽押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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