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曾國藩 > 曾國藩文集二 | 上頁 下頁
營規


  招募之規二條

  1.招募兵勇,須取具保結,造具府縣、裡居、父母、兄弟、妻子名姓、箕斗清冊。各結附冊,以便清查。

  2.募格,須擇技藝嫺熟、年輕力壯、樸實而有農夫土氣者為上。其油頭滑面,有市井氣者,有衙門氣者,概不收用。

  日夜常課之規七條

  1.五更三點皆起,派三成隊站牆子一次。放醒炮,聞鑼聲則散。

  2.黎明演早操一次。營官看親兵之操,或幫辦代看。哨官看本哨之操。

  3.午刻點名一次。親兵由營官點,或幫辦代點;各哨由哨長點。

  4.日斜時演晚操一次,與黎明早操同。

  5.燈時派三成隊站牆子一次。放定更炮,聞鑼聲則散。

  6.二更前點名一次,與午刻點名同。計每日夜共站牆子二次,點名二次,看操二次。此外,營官點全營之名,看全營之操無定期,約每月四五次。

  7.每夜派一成隊站牆、唱更。每更一人,輪流替換。如離賊甚近,則派二成隊。每更二人,輪流替換。若但傳令箭而不唱者,謂之暗令。仍派哨長、親兵等常常稽查。

  紮營之規八條

  1.紮營之地,忌低窪潮濕,水難泄出;忌坦地平洋,四面受敵;忌坐山太低,客山反高;忌斜坡半面,炮子易入。

  2.紮營之地,須擇頂上寬平,旁面陡峻者四面陡峻者難得。或一面二面陡峻亦好。擇背山面水者兵法:右背山陵,前左水澤。亦難擇此好地。但或前或左或右有一面阻水者,即易禦敵。擇砍柴挑水便益者汲道最關緊要,如為賊所斷,則不可守。

  3.每到一處安營,無論風雨寒暑,隊伍一到,立刻修挖牆壕,一時成功。未成之先,不許休息,亦不許與賊搦戰。

  4.牆子須八尺高,一丈厚。築牆子不用門板、竹木。裡外皆用草坯、土塊砌成,中間用土築緊。每築尺餘,橫鋪長條小樹,庶免雨後崩裂之患。上有槍炮眼,內有子牆,為人站立之地。

  5.壕溝須一丈五尺深,愈深愈好,上寬下窄。壕中取出之土,須覆於二丈以外。不可太近,不可堆高。恐大雨時,客土仍流入壕中也。

  6.花籬用木須粗大。約長五尺餘,埋土中約深二尺。堅築旁土,以攀搖不動為主。或用二三層,或用五六層。凡牆子、壕溝、花籬三者,缺一不可。牆子取其高而難登也,壕溝取其深而難越也,花籬取其難遽近前也。曰壘,曰壁,曰土城,名雖不同,皆牆子之類也。曰池,曰塹,曰陷馬坑不甚寬長,其上虛鋪以土,曰梅花坑亂挖深坑,約四五尺,大小無定,名雖不同,皆壕溝之類也。曰木城立木圓排,周圍如城,曰柵亦系立木,不必周圍皆有,曰梅花樁亂釘者曰梅花樁,分層次者曰花籬笆,曰鹿角樹之有杈丫者,曰拗馬樁,曰拒馬,曰檔木中有橫木,用小木斜穿,以架於地,曰地刺用竹削尖,釘於地,曰鐵蒺藜,日鐵菱角,名雖不同,皆花籬之類也。牆子只可修築一道,壕溝則兩道、三道更好。花籬等,則五層、六層更好。

  7.一營開兩門,前門宜正大,後門宜隱僻。營官中軍帳對前門,中留甬道,宜闊。親兵各棚劄甬道兩旁,前哨紮前門,後哨紮後門,左哨紮左,右哨紮右。兩帳相距略寬,以留水火之路。營外開廁數處,宜遠;營內開廁兩處,專備夜間之用。

  8.火藥,挖一地窖,上覆草棚,用泥塗之,仍安氣眼,免其潮濕。

  行路之規三條

  1.凡拔營時,以七成隊預備打仗,以三成隊押夫。若賊在前,則七成隊走前,鍋帳擔子走中間,以三成隊在後押之。若賊在後,則以三成隊走前,押鍋帳擔子同行,留七成隊在後防賊。如有十營八營同日拔行,則各營七成隊伍分班行走,不許此營之隊參入彼營隊中,尤不許鍋帳擔子參入七成隊中。至押夫之三成隊,專押本營之鍋帳擔子,不許此營與彼營混亂。

  2.凡拔營,須派好手先走。或營官,或統領,或哨官,哨長,皆可擇其善看地勢、善看賊情者向前探看。在大隊之前十裡,或二十裡,仔細看明。一探樹林,二探村莊,恐有賊匪埋伏在內。身邊帶七八個人,每遇一條叉路,即派一人往看。若遇過橋過渡,尤須謹慎,恐大隊過水之後,遇賊接仗,進則容易,退則萬難。

  3.每營派一弁在後押尾,凡鍋帳擔子過完之後,查明恐有病者落後,又恐本營勇夫在後滋事,又恐遊勇假名滋鬧。

  禁擾民之規

  用兵之道以保民為第一義。除莠去草,所以愛苗也;打蛇殺虎,所以愛人也;募兵剿賊,所以愛百姓也。若不禁止騷擾,便與賊匪無異,且或比賊匪更甚。要官兵何用哉?故兵法千言萬語,一言以蔽之日:愛民。特撰《愛民歌》,令兵勇讀之。

  禁洋煙等事之規七條

  1.禁止洋煙。營中有吸食洋煙者,盡行責革。營外有煙館賣煙者,盡行驅除。

  2.禁止賭博:凡打牌、押寶等事,既耗錢財,又耗精神,一概禁革。

  3.禁止喧嘩:平日不許喧嚷,臨陣不許高聲。夜間有夢魘、亂喊亂叫者,本棚之人推醒,各棚不許接聲。

  4.禁止姦淫:和奸者責革,強姦者斬決。

  5.禁止謠言:造言謗上、離散軍心者嚴究。變亂是非,講長說短、使同伴不睦者嚴究。張皇賊勢,妖言邪說、搖惑人心者斬。

  6.禁止結盟拜會:兵勇結盟拜會、鼓眾挾制者嚴究。結拜哥老會、傳習邪教者斬。

  7.禁止異服:不許穿用紅衣、綠衣、紅帶、綠帶,不許織紅辮線,不許紮紅綠包巾、印花包巾,不許穿花鞋。

  稽查之規五條

  1.查號補小印:號補上有大印數字,各營皆然。其每營官又須另有小印私記,印於補上,以便稽查。

  2.查口號:每夜發二字做口號。查營時,遇著人來,低聲呼上一字;來者即低呼下一字應之。錯者登時拿問,以防奸細。若人多混雜之地,日間亦發二字做口號,以便稽查。

  3.查街:每日派什長及親兵數人,至營盤附近街市稽查。如有擾民者,吸洋煙、賭博者,立即拿回究辦。

  4.查出營:各勇必掛號執票,方准出營。如守門人不驗票擅放者重責,各勇夫不服查者責革。

  5.查私留外人:各勇夫如有親友來營,須報明本什長、哨長,至營官處掛號,方准留宿。違者重究。

  (胡案:序號為老衲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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