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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銷款目分四案開單折


  (同治六年二月初八日)

  奏為造報軍需款目,分為四案開列簡明清單,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臣接准部諮,同治三年七月初十日內閣奉上諭:

  軍需報銷一事,本有例定章程。惟近來用兵十餘年,蔓延十數省,報銷款目,所在多有。若責令照例辦理,不獨虛糜帑項,徒為委員、書吏開需索之門;而且支應稍有不符於例,即難核准,不得不著落賠償。將帥宣力行間,甫邀恩錫,旋迫追呼,甚非國家厚待勳臣之意。著照該部所請,所有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各處辦理軍務未經報銷之案,準將收支款目總數分年分起開具簡明清單,奏明存案,免其造冊報銷等因。欽此。

  仰見我皇上獨除煩苛、務崇大體之至意。臣自咸豐三年帶兵以來,統轄日廣,條目太繁,曾于咸豐七年十二月酌擬報銷大概規模陳奏一次。十年四月,奉命署理兩江總督,即于五月附片奏明,擬自咸豐二年至十年五月,分作三案造冊報銷。並先將咸豐三年九月起至六年十二月止,作為第一案專折具奏,照例造冊諮部在案。

  臣初出帶兵,並未奏派大員總理糧台。收放各款,隨時遴員經管。咸豐四、五、六、七年,以今湖南撫臣李瀚章前任守令時經手者居多;八、九兩年以江西候補知府張韶南經手者居多。十年五月忝任江督以後,始奏明於江西省城設立總糧台,派江西布政使總司其事。臣時駐紮祁門,另設行營支應糧台,添委江西建昌府知府隋藏珠與張韶南會同經理。至十一年秋克復安慶,圖攻金陵,又於安慶立糧台,名日江外糧台。調隋藏珠管理,而以江西候補知府王延長副之。其留于祁門者,支應皖南諸軍,名日山內糧台。其時張韶南物故,派安徽候補知府李興銳始終其事。其隨臣弟曾國荃,在安慶、金陵者,則有江西候補知府李作士等員,別無台局名目,但在舟次支應而已。臣統軍甚久,人數甚多,款目甚巨,而委員極少。前後十餘年,大小委員不滿四十人,以故浮費較少,頭緒易清。此臣營歷年支放軍需大概情形也。

  同治三年七月,奉到諭旨,飭開簡明清單,即劄行各省台局,開送歷年所解餉項總數匯齊核對。嗣准各處陸續送齊,即於四年十一月在安慶省城設立報銷總局,派安慶江西兩省布政使綜理其事,仍令王延長、李興銳二人專司勾稽,以資熟手。又添派安徽候補知府彭嘉玉幫同查核。其江西總台案卷,則由江西布政使派委候補同知直隸州陳長吉齎至安慶會同清厘。一年以來,各該員等逐款稽查,悉心核算,開單則期於簡明,底冊歸於詳核。茲據署安徽布政使吳坤修、江西布政司孫長紱、前署安徽布政司調任湖北布政司何璨會同詳稱:自咸豐三年九月起至六年十二月底止,前經具奏者,茲亦重開一單,列為第一案:共收銀二百八十九萬一千四百一十九兩五錢有奇,收米五萬三千七百四十九石八升有奇。共支發銀二百六十六萬七千三百七十一兩六錢有奇,支放米三千七百九十九石五鬥八升有奇。所余銀兩及余米變價等項,共計存銀二十九萬一千三百九十四兩一錢有奇。

  其自咸豐七年正月起至二月二十日臣丁憂回籍之日止,陸續支放及各項雜款未經列入初案者,另開一單作為第二案:共支發銀二十九萬一千三百九十四兩一錢有奇。

  自咸豐八年六月臣由原籍起複帶兵援浙之日起至十年四月底止,開列一單作為第三案:共收銀一百六十九萬一千六百七十六兩一錢有奇,收錢一千一十九串有奇。共支發銀一百六十二萬七千四十六兩八錢有奇,支發錢一千一十九串有奇。

  自咸豐十年五月臣接任兩江總督起至同治三年六月克復金陵止,開列一單,作為第四案:共收銀一千六百八十五萬四千五百九十兩七錢有奇,收錢九十六萬五千五百五十二串有奇,共支發銀一千六百七十六萬三千七百七十五兩有奇,支發錢八十九萬二千八百六十三串有奇。

  以上四案,均就實收實放之款逐一開報,其各軍欠餉及協濟各路銀錢等款,另行分析開單具詳請奏前來。

  臣查向來軍營放款緩急多少,糧台委員得以主持其事。臣營則十餘年來無論支發何款,無不親自裁度。雖有不合例之供支,從無不核實之款目。同治二三年間,統軍至十余萬人,欠餉至十五六個月,從未有兵勇向糧台索餉滋鬧者。一由於糧台之銀隨到隨發,從無存留;一由於發餉之際,概由微臣斟酌,不與委員相干,因是差免于浮冒之弊,而即以取信於將士之心。此次匯辦報銷,為時閱十二年之久,用款至二千一百三十余萬之多,臣複加查核,均系確鑿可據。除自三年六月以後至四年五月北征之日止,臣督飭各員接辦照例報銷外,所有咸豐三年九月起至同治三年六月底止軍需款目,分為四案開列簡明清單,恭呈御覽。謹專折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敕部查照辦理。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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