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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倉少平 咸豐四年正月十一日


  弟在此間籌辦無狀,日夜焦灼,而諸事彌不稱心。平昔訾人出征遲滯,或咎人軍興浪費,及身膺斯責,則其遲滯尤久,而其浪費更多。履之後艱,於茲益信。各項船隻,前限於燈節畢工,因雨雪連八九日,又複愆期。現定於月杪起行,船之齊否,炮之到否,不復顧計。所提漕米,閣下前書曾暢言裝帶不宜過多,中丞及憩亭兄、筱泉亦詳言之。弟不敢膠執己見,擬酌帶萬余石前赴下游。余一萬數千石,即在省城覓倉存貯,求閣下為我擇一善地。各州縣皆欲早為交清,以了公事而省。

  弟劄中言交兌之後,即由局派人看視,不與該縣相干。無使人疑或帶或不帶,有所厚薄左右於其間也。將來由省續行運鄂之費,經委員等議,以二米改收折色,作為水腳,頃已照議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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