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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闕齋讀書錄卷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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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上 周易 《晉》:「上九,罔孚裕,無咎。」 裕,難矣。《中庸》「明善誠身」一節,其所謂「裕」者乎? 《家人》:「上九,有孚威如。」 「有孚威如」即《論語》「望之儼然」意。要使房闥之際、僕婢之前、燕昵之友,常以此等氣象對之方好。 「象曰:威如之吉,反身之謂也。」 治家貴嚴,嚴父常多孝子。不嚴則子弟之習氣日就佚惰,而流弊不可勝言矣。故《易》曰「威如吉」。欲嚴而有威,必本于莊敬,不苟言,不苟笑。故曰:「威如之吉,反身之謂也。」 《暌》。 凡暌起於相疑,相疑猶如自矜明察。我之於某君,其如上九之於六三乎?吳氏謂合暌之道,在於推誠守正,委曲含宏,而無私意猜疑之弊。戒之勉之,此我之要藥也。 《中孚》。 讀《中孚》卦,因思人必中虛,不著一物,而後能真實無妄。蓋實者,不欺之謂也。人之所以欺人者,必心中別著一物,心中別有私見,不敢告人,而後造偽言以欺人。若心中了不著私物,又何必欺人哉?其所以自欺者,亦以心中別著私物也。所知在好德,而所私在好色。不能去好色之私,則不能不欺其好德之知矣。是故誠者,不欺者也。不欺者,心無私著也。無私著者,至虛也,是故天下之至誠,天下之至虛者也。當讀書則讀書,心無著於見客也。當見客則見客,心無著於讀書也。一有著則私也。靈明無著,物來順應,未來不迎。當時不雜,既過不戀,是之謂虛而已矣,是之謂誠而已矣。以此讀《無妄》、《中孚》、《鹹》三卦,蓋扞格者鮮矣。 「寂然不動。」 「神明則如日之升,身體則如鼎之鎮。」此二語,可守者也。惟心到靜極時,所謂未發之中,寂然不動之體,畢竟未體驗出真境來。意者只是閉藏之極,逗出一點生意來,如冬至一陽初動時乎?貞之固也,乃所以為元也。蟄之壞也,乃所以為啟也。谷之堅實也,乃所以為始播之種子也。然則不可以為種子者,不可謂之堅實之穀也。此中無滿腔生意,若萬物皆資始於我心者,不可謂之至靜之境也。然則靜極生陽,蓋一點生物之仁心也。仁心不息,其參天兩地之至誠乎?顏子三月不違,亦可謂洗心退藏,極靜中之真樂者矣。我輩求靜,欲異乎禪氏入定冥然罔覺之者,其必驗之此心。有所謂一陽初動,萬物資始者,庶可謂之靜極,可謂之未發之中、寂然不動之體也。不然,深閉固拒,心如死灰,自以為靜,而生理或幾乎息矣。況乎其並不能靜也,有或擾之,不且憧憧往來乎?深觀道體,蓋陰先于陽,信矣。然非實由體驗得來,終掠影之談也。姑記于此,以俟異日。 「夫易,聖人之所以極深而研幾也。」 研幾工夫最要緊。顏子之有不善,未嘗不知,是研幾也。周子曰:「幾善惡。」《中庸》曰:「潛雖伏矣,亦孔之炤。」劉念台曰:「蔔動念以知幾。」皆謂此也。失此不察,則心放而難收矣。 周官 《天官·大宰》:「八曰:官計以弊邦治。」注:「弊,斷也。」 《小宰》「六計弊群吏之治」,《秋官·大司寇》「以邦成弊之」,《小司寇》「以輔眾志而弊謀」,弊皆斷也。《士師》「斷獄弊訟」。弊與斷字平列,弊亦斷也。蔽亦有斷義。《小爾雅》:「蔽,斷也。」《論語》:「一言以蔽之」;《左傳》:「蔽罪邢侯。」 「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 謂一歲之大計也。我大清五月各省進奏銷冊,即歲會也。《小宰》:「令群吏致事」。注雲:「使齎歲盡文書來至。」 《小宰》:「四曰:聽稱責以傅別。」注:「傅別,謂為大手,書於一劄,中字別之。」 如今之合同,中字裁分,各執其半,又如兩聯票矣。 「七曰:聽賣買以質劑。」「謂兩書一劄,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 此即今之兩聯票也。一劄而左右兩書皆同,其中別之處作數大字,即今之編號也。 《宰夫》:「敘群吏之治,以待賓客之令,諸臣之複,萬民之逆。」注:「鄭司農雲:『複,請也。元謂複之言報也,反也。反報于王,謂於朝廷奏事。』」 按:複,白事也。《孟子》「有複于王者曰:曲禮願有複也。」《大司寇》「凡煢獨老幼之欲有複于王者」,皆謂白也。先鄭于《司士》注雲:「逆,獨受下奏。」於《宰夫》注雲:「逆,謂迎受王命者。」後鄭於《宰夫》注雲:「逆謂上書,自下而上曰逆。」國藩謂複、逆一也。複者有白於上也,逆者有幹請於上也,亦即白也。《宰夫》曰「諸臣之複,萬民之逆」,《司士》曰「諸侯之複逆」,《小臣》曰「三公孤卿之複逆」,《禦僕》曰「群吏之逆,庶民之複」,皆以達下情也。 「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塚宰而誅之。」注:「辟名,詐為書以空作見文書,與實不相應也。」 按:名,猶俗曰認。《呂後本紀》:「詐取它人子名之。」此亦無其物而偽作文書以詐名之也。 「賜之飧牽,與其陳數。」注:「飧牽,客始至所送禮。」 飧,客至而送酒席也。牽則兼送豬羊矣。《左傳》:「餼牽竭矣。」亦有餼有牽也。 《內饔》:「鳥皫色而沙鳴。」注:「沙,澌也。」 按:病人失音者,可謂之沙聲。 《鱉人》:「凡狸物。」注:「自狸藏伏於泥中者。」 按:自遁藏伏之物,皆可名曰狸物。猶曰鼠伏,曰狙伺。 《地官·大司徒》:「其民專而長。」注:「專,圜也。」 按:專,徒丸反,讀如團,謂面圜也。 《鄉大夫》:「五物詢眾庶。」注:「鄭司農雲:『詢,謀也。問于眾庶,甯複有賢能者。』」 按:上文已獻賢能之書于王矣,鄉大夫退而再詢:「此外更有賢能者乎?」使眾庶更舉之。 《廛人》:「總布。」注:「杜子春雲:『總當為花儳。』謂無肆立持者之稅也。」 按:今世手持貨物者,若抽取厘稅,則苛矣。 《遂大夫》:「屬其地治者。」注:「屬,猶聚也。」 《史記》「屈原屬草稿未定」,《左傳》「屬宗祧之時」,猶值也。 《春官·大宗伯》:「以疈辜祭四方百物。」注:「疈,牲胸也。疈而磔之,謂磔攘及蠟祭。」 按:疈,猶破也,拆也。謂破牲之胸也,所以禳災。《詩》:「不拆不副。」副即疈也。 《肆師》:「及果鞏鬻。」注:「築,煮。築香草煮以為鬯。」 按:鬻、煮同字。香草,郁金也。築,如今俗雲搗碎。搗而煮之,以和於秬鬯之酒也。 《鬯人》:「祭門用瓢齎。」注:「齎,讀為齊。取甘瓠割去柢,以齊為尊。」 按:割去柢,刳去瓠中之瓤子也。即《莊子》之「剖瓠以為尊」。 《天府》:「上春釁寶鎮及寶器。」注:「釁,謂殺牲以血血之。」 此與「解衣衣我,推食食我」、「春風風人,夏雨雨人」字法相同。 《典瑞》:「四圭有邸以祀天旅上帝,兩圭有邸以祀地旅四望。」 四圭有邸者:於一玉之中,中央琢為璧,四面各琢一圭。圭之末四出,其本為璧。邸者,本也,柢也。兩圭有邸者,中央琢為璧,兩頭各琢一圭,邸如足之相對也。 《司服》:「衣服。」注:「衣服,所藏於槨中。」疏:「此則明器之衣服,亦沽而小者也。」 鎛師晉鼓,龠師羽龠,典庸器筍虡司幹幹盾,眡瞭錘磬,司兵五兵,皆明器也。 《典同》:「高聲。」注:「鐘形上大也。高則形上藏,哀然旋如裡。」按:聲在鐘裡旋轉不散也。即聲之然。 《視祲》:「三曰。」注:「謂日旁氣刺目也。」 按:氣如錐之直刺也。《漢書·翟方進傳》「故使掾平令」,亦謂刺取其劣跡也。 《大祝》:「三曰。」注:「,祭名,告有災變也。」 《天官》「女祝有」,亦除災害也。《春官·大宗伯》有禮,謂同盟有喪失財物者,謀補救之也。 「辨六號」。注:「號,謂尊其名,更為美稱焉。」 古者凡物皆立之名。辨號,即正名也。 「來瞽令皋舞」。注。「皋,讀為嗥,嗥呼之嗥。來嗥者,皆謂呼之人。」 按:來讀為徠。《東坡志林》謂「若優施來之,趙高來之」是也。《左傳》:「魯人之皋。」皋,緩也。《禮運》:「皋某複。」皋,引長聲也。 《巾車》:「錫樊纓。」注:「錫,馬面當盧,刻金為之,所謂鏤錫也。鄭司農雲纓謂當胸,元謂纓謂馬鞅。」 按:錫,即《莊子》之所謂月題,當胸在腹之上,即鉤膺之處也。鞅,則夾馬頸者。 疏:「路,大也。王之所在,故以大為名。諸侯亦然。左氏義,以為行于道路,故以路名之。若然,門寢之等,豈亦行于路乎?」 按:王之五路——玉路、金路、象路、木路、革路,皆大之也。載柩之車,曰柩路,亦大之也。又鼓人有路鼓,亦與路車路馬同一尊大之稱。 「凡良車散車,不在等者,其用無常」。注:「不在等者,謂若今輜車後戶之屬,作之有功有沽。」 按:凡曰功曰攻曰工曰堅曰致曰精曰良,皆器之善也。凡曰苦曰窳曰楛曰沽曰盬曰粗曰麤曰疏曰散,皆器之惡也。 《司常》:「通帛為。」注:「通帛謂大赤,從周正色,無飾雜帛者。」 按:九旗之帛皆用絳,特中畫他色耳。此不畫者即曰「通帛」。 《夏官·序官》:「環人。」注:「環,猶卻也,以勇力卻敵。」 按:環人掌察軍慝,巡邦國,搏諜賊。蓋周環巡視之意,殆如今之巡捕矣。 《羊人》:「賓客供其法羊。」 此法字義與法駕、法從、法官相同。 《司兵》:「掌五兵五盾。」注:「五盾,干櫓之屬,其名未盡聞也。」「司戈盾,及舍,設藩盾,行則斂之」。注:「藩盾,盾可以藩衛者,如今之扶蘇與。」 《說文》:「盾,瞂也,所以捍身蔽目。」揚子《方言》:「盾,自關而東或謂之瞂,或謂之幹。關西謂之盾。」《說文》:「櫓,大盾也。」《玉篇》:「櫓,城上守禦望樓。」《韻會》:「戰陣高巢車亦為櫓。」《太公六韜》:「陷堅陣,敗強敵,武翼大櫓,提翼小櫓。」是幹也,盾也,櫓也,其制不可得而盡見。然大抵於盾形制較小,一手執之可以衛身蔽目。藩盾則形制自大,或二三人執之不等。城上望樓之櫓,則一方倚城,三方必有遮蔽。戰陣巢車之櫓,則一方出入,三方必有遮蔽,與盾之僅蔽一面者異矣。至《六韜》之大櫓小櫓,則亦僅蔽一面,差同於盾也。《通鑒》晉義熙八年,劉裕至荊州伐劉毅,軍人擔彭排戰具。注:彭排,即今之旁排,所以扞鋒矢。孫愐曰:櫓,彭排。《釋名》曰:彭,旁也,在旁排敵禦攻也。梁普通五年,北魏將崔延伯等既破莫折天生,進擊方俟醜奴于安定,別造大盾,內為鎖柱,使壯士負以趨,謂之排城,置輜重于中,戰士在外。唐代宗初立,僕固懷恩等破史朝義于洛陽,馬璘單騎奮擊,奪賊兩牌,突入萬眾中,賊左右披靡。注:牌,古謂之楯。晉宋之間,謂之彭排。南方以編竹為之以捍敵,北人以木為之。《左傳》「樂祁以楊楯賈禍」,蓋北方之用木也久矣。 國藩按:劉毅之彭排、馬璘之排,即古之盾也,崔延伯之排城則較大矣,殆與《周禮》之藩盾、《六韜》之大櫓相類。 《田僕》:「設驅逆之車。」注:「逆衙還之,使不出圍。」 衙還,謂遮列之。 《職方氏》:「其畜宜六擾。」 此即《左傳》擾龍之擾。 《撢人》:「使萬民和說而正王面。」 此面字與《書》之「面稽天若謀面用丕訓德」,均不甚可解。 《秋官·大司寇》:「使州裡任之,則宥而赦之。」 此即今令人取保,乃釋放犯人也。 「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注:「邦成,若今決事比也。」 今六部皆查成案,刑部又有比案,即邦成也。《士師》「掌士之八成。」疏:「八者皆是斷事成品式。」 《朝士》:「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注:「若今時無故入人室宅。」 按:家人,即庶人也。《魯世家》「為家人」,《晉世家》「遷為家人」,皆庶人也。 《野廬氏》:「比國郊及野之道路。」注:「比,猶校也。」 按:比,猶言展省也,今世曰稽查也。 《司儀》:「不朝不夕。」注:「不正東鄉,不正西鄉。」 《爾雅》:「山東曰朝陽,山西曰夕陽。」即以朝夕為山名也。春朝朝日,秋夕夕月,即以朝夕為祭名也。 《冬官·考工記》:「車軫四尺。」注:「軫,輿後橫木。」 按:軫,當在車箱之底。輿底之軫,駕於軸上,其間惟有兩伏兔貼之耳。「軹崇三尺有三寸」。注:「鄭司農雲:軹,也。元謂軹,轂末也。」 按:軹者,轂上眾鑿所以內輻者。 「加軫與焉」。注:「,謂伏兔。」 按:,即也。漢時謂之伏兔,唐時謂之車屐。在軸之上,軫之下,兩頭各施一,中空見光也。 「視其綆欲其蚤之正也」。注:「蚤,當為爪,謂輻入牙中者也。」 按:輻之一頭壯者入轂,謂之軹;一頭纖者入牙,謂之蚤。 「信其桯圍,以為部廣。部廣六寸。」 戴氏曰:「蓋鬥謂之部。部廣六寸,厚一寸,中隆一分。」國藩按:二十八弓共一部,猶三十輻共一轂,以其隧之半為之較崇。阮氏曰:「,立木達輒,謂之較。」國藩按:阮君之意,以為車旁之板。凡板必有柱以維之。柱在三尺三寸以下則直立,其三尺三寸以上則勢向外曲,如角之張,則較也。同一車耳也,在板謂之輒,在柱則謂之較。兩角外張,有開張寬廣之象。故《詩》美武公曰:「寬兮綽兮,猗重較兮。」 「參分軹圍,去一以為圍。」 戴氏曰:「式下人所對謂之。」阮氏曰:「,橫也。」國藩按:者,車箱兩旁午交之木。直者曰軹,橫者曰。如窗之格,如窗之紙,無則輈板無所附矣。 「任正者,十分其輈之長,以其一為之圍。」 戴氏說,任正,即車輈也。阮氏說,在後軫之下,別有一任正木,為輈所植根之處。其說甚長。國藩謂:任正即後軫,其圍較左右三軫更大耳。 「十分其輈之長,以其一為之,當兔之圍。」 戴氏曰:「兩之間,謂之當兔。」阮氏曰:「當伏兔者,謂之當兔。」國藩按:當兔,亦一橫木也。後軫、前軫與中間之當兔,凡三橫木,如三字,輈午貫其中,則如王字。當兔之下,正與軸相值。二上銜、當兔木下銜軸之處,如屐形,可銜可脫。銜當兔之處,則連為一體,一成而永不脫耳。 「五分其頸圍,去一以為踵圍。」 戴氏曰:「輈後謂之踵。」阮氏曰:「輈舟後投任正謂之踵。」國藩按:阮氏以任正為後軫下之一大木,輈所植根之處,是踵者猶雲柄也,猶輻之有菑也。 《治氏》「胡三之。」注:「胡其孑。」 戴氏曰:「戈戟下垂者曰胡。」國藩按:戈之胡如半月,戟之胡如腰鐮。其曲刃處名胡者,象領下垂胡之形也。名孑者,象孑字偏曲之形也。 《鳧氏》:「銑閑謂之於。」注:「于,鐘唇之上祛也。」《疏》:「以於為祛者,鐘唇厚猶褰祛然。」 按:褰祛,猶雲振袂也。鐘唇微揚,若袂之微舉也。 「鉦上謂之舞。」 今俗稱舞曰鐘頂。 「鐘帶謂之篆」。注:「帶所以介其名也。」 按:鐘之周圍橫痕一道,謂之帶。於之上一道曰鼓,鼓之上一道曰鉦,鉦之上一道曰舞帶。形如鍥入然,故曰篆也。 「於上之攠,謂之隧。」注:「攠所擊之處,攠弊也。隧在鼓中窐而生光,有似夫隧。」 按:今鐘上受杵之處,往往窐深如圓月形,即隧也。 《玉人》:「終葵首。」注:「終葵,椎也。」 按:珽玉以椎為首,長六寸,當是圓首;自六寸以下則方。 「裸圭尺有二寸,有瓚以祀廟。」注:「瓚如盤,其柄用圭,有流前注。」 瓚,以圭為柄曰圭瓚,以璋為柄日璋瓚。前有黃金勺,勺端有鼻,鼻下有流,所以注酒。故《詩》曰:「黃流在中。」 《矢人》:「矢參分,殺矢參分,一在前,二在後;兵矢、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茀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後。」 一在前者,前有鐵,重與二在後者亭平也。五分而二在前,則鐵稍輕矣。七分而三在前,則鐵更輕矣。 「刃長寸圍寸。」 矢之匕中博,自博處至鋒,謂之刃。長一寸,全匕則長二寸。矢匕中有脊微高,圍寸,並脊計之,博則不滿寸矣。 《梓人》:「顅脰。」注:「顅,長脰貌。故《書》顅或作。鄭司農雲:『讀為頭無發之。』」 按:《莊子》:「而視金人其脰肩。」肩與顅同音通用。 《匠人》:「四阿重屋。」注:「四阿,若今四注,屋四面皆有霤也。」 按:四面垂霤曰阿,吾鄉謂之天井,因而一面垂霤亦曰阿。 「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裡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百里為同,同間廠二尋,深二仞,謂之澮。」 按:一夫受田百畝,兩夫之間,必有一溝。方裡而井,方十裡為成,兩井之間,必有一洫。一成則九洫矣。方百里為同,兩成之間,必有一同。一日則九澮矣。又按《遂人》「百夫有洫,千夫有澮」;《匠人》則「十井九十夫即有洫界之,千井九千夫乃有澮界之」,大同小異。 《弓人》:「凡昵之類不能方。」注:「昵或作樴,或為。,黏也。」 按:正字,昵、暱借字。 「冰析灂」。 按:灂,漆紋也,有似水波鱗鱗之紋。 「夫筋之所由幨」。注:「幨,絕起也。」 按:幨與「輪雖敝不」之同義。 「今夫茭解中有變焉,故校。」 茭解,謂隈與蕭相接之處。弓幹之端,析為兩歧,而以蕭剚入。幹勢向內,蕭勢向外,形制有變,故抗弦有力,是以校也。 「下柎之弓末應將興。」 下柎,謂柎不高而力弱也。興謂把處有搖撼之患。 儀禮 《士冠禮》:「抽上。」注:「,藏莢之器也。今時藏弓矢者,謂之丸也。」 按:以韋為之,下自下韜而上,上自上韜而下。 「有篚實勺觶角柶」。注:「柶狀如匕,以角為之者,欲滑也。」 按:柶與匕,其狀皆如今之羹匙。但少牢及公食大夫之柶,用以報羊與豕於鉶,以木為之,其柄宜長,故舊《禮圖》雲:「柶長尺,博三寸,曲柄長六寸。」,即葉也。士冠禮之柶用以報醴於爵中,以角為之,其柄宜短。想葉博不過一寸許,曲柄不過三寸耳。《禮圖》無士冠禮之柶,無可考證,以意擬之耳。 「三醮有幹肉折俎」。 幹肉之醮,三醮皆用脯醢,惟末醮有幹肉。折俎,特殺之醮。始醮亦薦脯醢,再醮加兩豆兩籩,三醮加俎。鄭注:「二醮時徹去始醮之脯醢。」張爾岐雲:「三醮不徹再醮之豆籩。」國藩以為末醮既不徹豆籩,則再醮亦不宜徹脯醢。 「爵弁屨黑,純純博寸。」疏雲:「爵弁,尊其屨,飾以繢。次者,案《冬官·畫繢之事》雲,青與白相次,赤與黑相次,元與黃相次,繢以為衣。青與赤謂之文,赤與白謂之章,白與黑謂之黼,黑與青謂之黻,繡以為裳。是對方為繢次,比方為繡次。」 按:東青與西白對,北黑與南赤對,天元與地黃對,三者繢以為衣,故曰對方為繢次也。東青與南赤相比近,南赤與西白相比近,西白與北黑相比近,北黑與東青相比近,四者繡以為裳,故曰比方為繡次也。 《士昏禮》:「姆加景。」注:「景之制,蓋如明衣,加之以為行道禦塵,令衣鮮明也。景,亦明也。」 按:吾鄉嫁女,在輿著布青衣如上,或亦景之遺意歟?《隋書·禮儀志》作「加幜」。 「皆祭舉食舉也。」注:「舉,即脊與肺也。」 按:凡祭禮,有祭肺,有舉肺脊。祭肺專祭而不食,祭時亦不舉。舉肺脊則祭時舉之,既祭又食之,故名此肺此脊曰舉祭。舉者,祭此肺脊也。食舉者,食此肺脊也。 「執皮攝之內文。」注:「攝,猶辟也。」 張爾岐曰:「執皮之法,襞積衣使文在內。」國藩按:攝,斂也。辟與襞通。謂褶疊而斂之,使文在內耳。 《士相見禮》:「凡言非對也。」注:「凡言,謂己為君言事也。」 按:凡言,該下與君、與大人、與老者、與幼者、與眾、與居官者六等,不必專指為君言事。 《鄉飲酒禮》:「賓坐奠爵興辭。」 疏雲:「賓西階前東面坐,奠爵興辭降。」此賓辭降之位也。上節雲:「主人坐奠爵於階前辭。」此主人辭降之位也。均雲「階前」者,主人與東階相直,賓與西階相直耳。實則去階稍遠,將近碑前,非降階即辭也。張氏惠言之圖雲如此。「北面。」 按:「北面」二字,指主人也。若循上文西北面獻賓、東西面酢主人之例,則此當雲「北面酬賓」。 「每一人獻,則薦諸其席」。 按:張爾岐雲:「『席次賓介西。』介字衍文也。」三賓席次,賓之西,介席則在南耳,與三賓席不相次。 「執觶興。」 按:執觶者之導飲,與主人之導飲略同。但彼則主人,阼階上奠觶;此則執觶者,西階上奠觶。彼則賓於西階上答拜,此則賓于席末答拜。彼則賓降辭洗,此則不辭洗。彼則賓奠觶於薦東,此則賓奠觶於薦西。茲數節為異耳。 「立飲。」 即導飲也。 「司正退立於序端東面。」 按:觀經文「受酬者降席」句,似司正於贊堂上三賓受酬之時,則在西階北面之位。其於贊堂下眾賓受酬之時,則在序端東面之位。如《疏》之說,則賓首一人受介酬者,司正則於西階位贊之,其餘則皆於序端位贊之矣。疑《疏》與經《注》微有不合。 「皆進,薦西奠之。賓辭,坐取觶以興;介則薦南奠之,介坐受以興。退,皆拜送。降,賓介奠於其所」。 按:二人舉觶,與上節一人舉觶悉同。「皆拜送」者,二人皆於西階上拜送也。「奠於其所」者,賓仍奠於薦西、介仍奠于薦南也。 「介俎,脊脅肫胳肺,皆離。」 朱子曰:「介俎,印本有肫字,然《釋文》無音。」《疏》又雲:「有臑肫,而介不用。」明無此字也。石經亦誤。 注:「後脛骨二,膊胳也。」 按:後脛骨亦三,髀、膊、胳也。髀近竅,賤,不登於俎,故僅雲二骨。 「樂正與立者,皆薦以齒。」 按:樂正與立者之位,皆有脯醢,故曰薦於其位。 「凡舉爵,三作而不徒爵。」注:「謂獻賓獻大夫獻工,皆有薦。」 按:「三作」注說未安。即盛氏郝氏方氏之說,亦均未確。惟《儀禮正義》楊大堉之說差為近之。其言曰:「記言舉爵,為經『一人舉觶』言也。雲凡者,兼二人舉觶言也。經文『一人舉觶於賓』雲,實觶於西階上坐奠爵,遂拜執爵興,是一作也。又雲坐祭遂飲執觶興,是二作也。又雲坐奠觶,遂拜執觶興,是三作也。『不徒爵』者,謂其必實觶也。二人舉觶之禮亦同。」 《鄉射禮》:「乏參侯道。」注:「容謂之乏,所以為獲者禦矢也。侯道五十步,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 《爾雅》:「容謂之防。」郭注:「形如今床頭小曲屏風,唱射所以自防隱。」《荀子·正論篇》雲:「居則設張容,負扆而坐。」楊倞注:「容,如小曲屏風,施此於戶牖,負之而坐。」國藩按:射者去侯三十丈,設乏之北十丈,西三丈,去射者約二十丈,之狀類曲屏,唱獲立於其中。名曰容者,可以容身也。名曰防者,可以防矢也。名曰乏者,矢力至此已匱乏,不至傷人也。若如《荀子》之言,則燕居亦有容,不獨射時然矣。 「賓進東北面辭洗。」注:「必進者方辭洗,宜違位也。言東北面,則位南於洗矣。」 張爾岐曰:「《鄉飲酒》此處注異。彼于東字句,此於進字句。」國藩按:鄭注雖有一於東字句一於進字句之別,經文實無分別。 「主人卒洗。」 《鄉飲》於卒洗之上,有曰主人坐取爵沃洗者西北面,此亦當有沃洗者。 「賓席之前。」 按:此句當如《鄉飲》作「賓之席前」。石經亦誤。注「進於賓也」,當從宋本作「進酒於賓也」。此錢氏儀吉所校定者。 「賓反奠於其所。」 《鄉飲》鄭注雲:「所薦西也。」 「大夫若有遵者,則入門左。」 張爾岐曰:「言若有者,或有或無不定也。按《鄉飲酒》於篇末略言遵者之禮,此經乃著其詳,正所謂如介禮者也。」國藩按:如介禮者拜至也,辭洗而不拜洗也。主人于西階之右拜送爵也,不嚌肺不啐酒不告旨也,授主人爵于兩楹間也,主人實爵自酢也,再崇酒也,餘少異。《鄉飲酒》記雲遵者席於賓東,實亦在尊東也。 「卻手自弓下取一個。」 按:對下複手言之,則卻手者仰手也。 「與進者相左。」 進者次耦也。次耦退時,三耦方進,亦與相左。 「俎與薦皆三祭。」 張爾岐曰:「脯之半脡,俎之離肺,皆三也。」國藩按:將以脡肺祭神,因名脡肺曰祭。 「左個之西北三步,東面設薦俎,獲者薦右東面立飲。」 按:張惠言《儀禮圖》獲者之薦俎凡設六處:初設于侯之正北,次執而設於右個,次執而設于左個,次執而設於中,次立飲時設于左個之西北三步,次複位後辟設于乏南後,五處皆與經合。「初設」一處,不知確否?經與注皆不甚明。《大射儀》曰:「卒錯獲者,適右個。」是薦俎先已錯矣。或即張圖之所本與? 「卒北面搢三挾一個」。注:「亦於三耦為之位。」 按:注兩曰三耦,為所為者,搢三挾一之事也。賓主人為此事,亦於此位;大夫為此事,亦於此位。 注:「自若留下。」 自若者,猶雲如故也。《霍光傳》曰:「霍山自若領尚書。」 「賓觶以之主人,主人之觶長受。」 按:之,往也。以之主人,猶雲送往主人所也。大夫之觶,送往眾賓長所也。 「其中蛇交韋當」。注:「直心背之農曰當,以丹帶為之。」 張爾岐曰:「韋當者,以韋束福之中央,如人心背之衣。」國藩按:瓦當及玉卮無當,皆謂兩頭為當,此謂心背為當,猶曰前面後面耳。 《燕禮》:「若膳觶也,則降更觶洗。」注:「言更觶卿尊也。」 張爾岐曰:「膳觶,本非臣所可襲,以君命故得一用。至酌他人,則必更矣。注釋更字義,亦未可信。」國藩按:上文雲公有命,則不易不洗,此不定之辭也。若公無命,則易觶洗矣。前果易觶乎?則今賓酬大夫,不再更觶。前果用膳觶乎?則今賓酬大夫當更觶實散。注非,張說正之是也。 「奏《南陔》《白華》《華黍》。」 按:注自「今亡以下」至「此其信也」,與《鄉飲酒禮》之注同。後文注「間代也」至「其義未聞」一節;「《周南》、《召南》,《國風》篇也」至「笙間之篇未聞」一節,與《鄉飲酒禮》之注同。特數字小異耳。 「君曰以我安。」 張爾岐雲:「當為我安坐以留之。」國藩按:張說辭意微有不合,安即留也,非安坐之外別有所為留也,直雲以我意留之耳。 「司正命執爵者:爵辯,卒受者興,以酬士。」 按:命之之辭,止「爵辯卒受者興以酬士」九字,「執爵者」三字非命辭也。上文雲:「唯公所賜」,統堂上之孤卿大夫言之。孤卿大夫坐行,皆有執爵者以代酌酒送觶。至士相旅酌,則執爵者不代送觶矣。故特以詔告執爵者。 「執散爵者酌以之公,命所賜,所賜者興受爵,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 按:前三次辯酬卿大夫,皆用二人所媵之觶,皆公興,至西階親賜,受君酬者皆降拜,酬人者皆拜送,此禮之最隆者也。第四次賜卿大夫而遍及于士,用賓所媵之觶,亦公興,至兩階親賜,受君酬者亦降拜,但酬人者不拜授,而由他人代酌以授,受酬者亦不拜受。是禮漸殺而歡漸洽矣。此為第五次賜卿大夫而遍及于士,不用膳而用散,君不親賜而僅命執爵者賜之,受賜者不降階拜而僅降席拜,是禮尤殺而歡尤洽矣。 「小臣以巾授矢稍屬。」 按:稍屬者,矢不竟授之君手,稍與相近耳。 《大射儀》:「膳尊兩在南。」 《燕禮》雲:「公尊瓦大兩。」又雲:「在尊南。」此雲:「膳尊兩在南。」詞異而實同,即瓦大也。 「尊士旅食於西鎛之南。」 《燕禮》雲「尊士旅食於門西」,亦西鎛之南也。 「公命長」。注:「命之使選於長幼之中也,卿則尊,士則卑。」 言大夫則無尊卑之殊,但有長幼之分,故于大夫中選之。 「長致者。」 《燕禮》「長致致者」有兩致字,此少一致字,誤也。 「太師及少師上工皆降立於鼓北,群工陪於後。」注:「鼓北,西縣之北也。《考工記》曰:『鼓人為皋陶,長六尺有六寸。』」 張爾岐曰:『『注『鼓北,西縣之北也』句可疑。」國藩按:注引《考工記》曰「皋陶長六尺有六寸」,西縣之鐘磬鎛鼙等,皆不如鼓之長。鼓之面在前,其北與太師少師上工立處相齊。鼓之尾在後,其北與磬鐘鎛鼙相齊。鼓之中一段,其北即群工也。張惠言氏之圖與注相合。張爾岐氏之疑,乃未明鼓長六尺有六寸一句耳。 「小臣師以巾內拂矢而授矢於公稍屬。」注:「稍屬不搢矢。」 按:稍屬者,不遽近君之手,俟君自接取也。 「司宮尊侯於服,不之東北。」 即篇首所雲:「大侯之乏東北。」 「公樂作而後就物稍屬。」 稍屬者,公射之儀,與樂之音稍相連屬,而不盡能應節也。與上文「小臣授矢稍屬」不同。 「司射命釋獲者,退中與算而俟。」 獲者退薦俎,而釋獲者未追。鄭注補之。《鄉射》則皆鄭注所補。 「司馬正升自西階。」 《燕禮》無馬字。《燕禮》膳宰徹公俎,此用庶子正。「司正命執爵者:爵辯,卒受者興,以酬士。」按:司正之命,命執爵者,非命大夫也。「爵辯」以下九字,即命之之辭。 《聘禮》:「釋幣制玄束。」注:「純四咫,制丈八尺。」 咫長八寸,四咫則幅廣三尺二寸,太廣非其度。疏引鄭答趙商雲四當為三,三咫則幅廣二尺四寸。 「從其幣出請受。」 「請受」二字疑羨文也。 「士介入門右,奠幣,再拜稽首。」注:「終不敢以臣禮見。」 賓與上介以臣禮覿時皆入門右,以客禮覿時皆入門左。士介則兩次皆入門右,似以入右為敬謹,入左為抗禮;亦猶奠幣為敬謹,受幣為抗禮也。此注雲「終不敢以客禮見」,得之上注雲「私事自闑右」,似失之矣。後注「賓面卿節」雲入門右為若降等,然引《曲禮》客若降等,則就主人之階,最合經旨矣。 「米百筥,筥半斛。」 按:經雲:「筥半斛。」而記雲:「四秉曰筥。」則六十四斛矣。蓋筥之大小不同,隨時命名耳。 「賓降階西,再拜稽首,拜餼,亦如之。」注:「賓殊拜之。」 張爾岐雲:「殊拜者,分別兩次拜之,成拜訖,又降拜也。」國藩按:張雲「成拜訖,又降拜」,似失經之序。當雲「降拜訖,又成拜也」。 「大夫揖入」。注:「入者省內事也,既而俟于寧也。」 按:注「俟于寧」恐當作「俟於宇門」。屋宇即廟門之內霤也。 「大夫還璋,如初入,賓裼,迎,大夫賄用束紡,禮玉束帛乘皮,皆如還玉禮。」 按:注賄用紡、禮用玉與帛與皮,此一事也;還璋又一事也,二事皆如還玉之儀,不得分賄紡與禮玉為二事。還璋亦如還玉禮,賄紡禮玉亦如初入,互相備也。 「若賓死,未將命,則既斂於棺,造於朝。介將命,若介死,歸覆命,唯上介造於朝。」 上介死,則將命時不以柩造聘國之朝。士介死,則覆命時不以柩造本國之朝。 「幣之所及皆勞。」 幣之所及,即賓請有事之所及也。當是時,尚未用幣請。有事既及之,則幣將及之矣。知賓之幣將及於我,則我宜先勞之矣。 「又拜送。」 記之首節雲:「明日君館之。」鄭注以為特聘宜加禮一節宜在其下。國藩按:首節記卒聘報書之速,謂報書在前一日,館賓尚在後一日也。首節以記卒聘為主,此節以記館賓時釋詞為主,不可相蒙。 《公食大夫禮》:「寡君從子。」 按:從猶及也,與也。《聘禮》亦曰:「寡君從子。」《左傳》曰:「吾從子如驂之靳。」 「士羞庶羞,皆有大蓋,執豆如宰。」 張爾岐雲:「蓋執豆,兼蓋而執之也。」國藩按:蓋字別為一句。謂皆有大、皆有蓋也。張氏解屬下句讀,則不辭矣。 「一以授賓,賓受,兼壹祭之。」注:「一一受之,而兼一祭之。」 張爾岐雲:「一以授賓者,品授之也。兼一祭之者,總祭也。」國藩按:一與壹同。一以授賓,謂總合授之也。上文贊者坐而辯取庶羞,辯取之後又興矣。十六羞之大,必有一器盛之,乃能執之以興。賓之所受,總受一器也,非分受十六大也。故一字當與壹同義。若一一授之,則以字為不辭也。張氏解上節壹以授賓,為總合授賓;而解此節為品授之。是但知上注猶稍也之誤,而不知此注一一受之亦誤也。 《喪服》:「衰三升。」注:「布八十縷為升。升字當為登。登,成也。」 按:升、登、成三字,古人多互用。《樂記》「則亂升」,《論語》「新穀既升」及「衰縷之升」,升皆訓成也。《曲禮》「年穀不登」,《詩》「登是南邦」,《春秋》傳「不登叛人之黨」,登訓成也。 「菲屨菅菲也」。疏雲:「周公時謂之屨子,夏時謂之菲。」 按:菲字疑與「屝」字通。《左傳》「共其資糧屝屨。」杜注:「屝,草屨。」 《喪服》:「庶子不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注:「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小記曰:『不繼祖與禰。』」 按:禰即庶子。庶子之長子可以繼禰,但不得繼祖,以其父固庶子耳。 「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張爾岐雲:「所後者之妻,即其母所後者之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即其外祖父母及舅與內兄弟,皆如親子,為之著服也。」國藩按:所後者之昆弟,即其世父叔父也。所後者之昆弟之子,即其從父昆弟也。張氏謂即舅與內兄弟,恐非經意,顧氏炎武、盛氏世佐已詳辨之。 「公卿大夫室老士貴臣,其餘皆眾臣也。」 方觀承氏以經所雲公之士及大夫之眾臣皆非貴臣也,故降其服;傳所雲公之卿及大夫之室老士皆貴臣也,故不降其服。其說亦通。 「齊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以功冠其衰也。」 按:齊衰之受服衰七升,初喪之冠亦七升。大功之受服衰十升,初喪之冠亦十升,故雲衰其受也。小功之衰十升,冠亦如之。緦麻之衰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亦如之。故雲「冠其衰也」。餘皆可以類推。疏稱引稍多,僅引一條,似更簡明。又按郝氏敬謂緦麻以小功之冠為衰,小功以大功之冠為衰;盛氏世佐謂小功冠衰之升數有別;二說皆與疏異,與經文亦似不合,俟考。 「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也。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異居。」 按:子必隨母適人而後名曰同居,即上齊衰杖期章內所謂繼母嫁從也。異居者,若範文正公初隨母嫁朱氏,後複歸於範氏。當文正在朱家時,謂之同居;及還範家之後,謂之異居。若其初本未嘗從母適朱氏,則並不得以異居名之,是無服矣。傳意重在三者皆具,經意則專重同居,經傳似微有區別。至傳言為築宮廟,亦與貧窶之孤子情事不合,顧亭林氏已譏之矣。 「大夫之子,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無主者,為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注:「君命其夫,則後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為者皆六命夫六命婦。」 按:《注》「六命夫」者,世父也,叔父也,子也,昆也,弟也,昆弟之子也;「六命婦」者,世母也,叔母也,姑也,姊也,妹也,女子子也。 「諸侯之大夫,以時接見于天子。」 盛世佐曰:「既為大夫,雖未嘗聘問于王朝,而其可以接見之禮自在。疏雲『不聘即不服』,非。」國藩按:張氏以傳注為諸侯使大夫來見天子,適有天子之喪,故其服如此。似與傳注之意不合。傳注雲以時者,猶雲大夫有時接見天子爾。盛說是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殤。」 古者五十而後爵,無大夫而殤死者,亦無既為大夫而有兄若姊之殤者。敖氏繼公、盛氏世佐皆以此為疑。疏謂或有盛德,少年即為大夫。欽定義疏謂亦有公族高勳世為大夫者。適子年雖未冠,已為大夫者,理或然與? 「從母丈夫婦人報。」 按:此「丈夫婦人」四字,從鄭氏說,則似既服母之姊妹,又並服母之姊妹之子。從馬氏說,則似從母報服于姊妹之子,男女並報以小功。二說皆于先王制服之條理不合。從敖氏繼公說,則丈夫婦人即為從母服者也,又於經文之例不合。至《通典》引晉袁准之論,謂從母者,母之姊妹,從母而嫁為己庶母者也,則又與從父從祖之名不合。此條殊多可疑,姑闕之。 「緦者十五升,抽其半。」 薑氏兆錫曰:「十五升抽其半者,謂十有四升有半,而縷計一千一百有六十也。」盛氏世佐、秦氏蕙田皆從薑說,足正相沿之誤。 「貴臣貴妾。」 鄭注、賈疏及雷次宗、顧炎武專指大夫言之。馬融、陳銓、盛世佐通指大夫以上至天子、諸侯言之。敖繼公、張爾岐、秦蕙田及《欽定義疏》皆專指士言之。詳考《禮》意,自以指士者為正。下文「乳母敖氏」,亦以為蒙上「士為」二字言之。 「從祖昆弟之子。」 與其父同曾祖,則子稱吾為族父母矣,故注曰「族父母為之服」。 「小功以下為兄弟。」 此句愚意兼上三節及下「君之所為兄弟」、「夫之所為兄弟」二節言之,則「妻降一等」之語尚可強通。 「夫之所為兄弟服,妻降一等。」 妻于夫之兄弟無服,此所謂兄弟者,疏謂是夫之從母,敖氏謂是夫之祖父母,《欽定義疏》謂是夫之從祖、祖父母、夫之從父姊妹,皆不可信也。 「凡衰,外削幅。裳,內削幅。」注:「削猶殺也。」 按:此削字之義,如《考工記》「掣爾而下迤也」之掣。 「衣帶下尺。」注:「衣帶下尺者,要也,廣尺足以掩裳上際也。」 張爾岐曰:「用布高一尺,上綴衣身,繞要前後。據疏,衣帶,言其物;下尺者,向下量之一尺,言其度也。」國藩按:下尺,注指廣言,張氏指長言。張氏是也。 「冒緇質長與手齊,殺掩足。」 按:王夫之《喪大記章句》雲:「冒殺之制,皆如囊。縫合一頭,與一旁,其一旁則綴帶以維結之,所謂綴旁也。」張爾岐謂綴質與殺相接之處,是質則綴下,殺則綴上,不得名曰綴旁矣。恐當從王說。 「既井槨。」 按:槨大,不以全者舁送宅兆,先在殯門外構成,一試觀之,然後析為散木,舁送宅兆,待窆後,再於壙中構成全槨也。槨成有似井形,試構之,故曰井槨。吾鄉聚木板四方,婁空架之,亦曰一井。 「作龜興。」注:「作,炮也。」《周禮·蔔人》:「揚火以作龜,致其墨。」 按;古人名步馬曰「作馬」,《易·雜卦》為「作足」也,「作龜」之意略同。 《既夕》:「遷于祖用軸。」注:「軸狀如轉轔,刻兩頭為軹,軹狀如長床,穿桯前後,著金而關軸焉。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天子畫之以龍。」 按:《淮南子·說林訓》注:「楚人謂戶限曰轔。」此注雲如轉轔者,當謂如戶樞之轉也。軹者,軸頭之軎,內於桯上之穿者。士之床,亦應有四周,但大夫諸侯以上,則程彌厚彌大,天子則尤大,故畫龍耳。蜃車之輪曰輪,高三尺三寸,此軸行於中庭,當尤低矣。 「設披。」注:「披,輅柳棺上。」 張爾岐曰:「注文輅字當是絡字。」國藩按:《左傳·僖十五年》「輅秦伯」注:「輅,止也。」《宣二年》「狂狡輅鄭人」亦訓「止也」。輅有系止之義,不必作絡。 「夷床軸,饌於西階東。」注:「夷床饌于祖廟,軸饌于殯宮,其二廟者於禰亦供軸焉。」 國藩謂雖有二廟軸,似不必兩具。 《士虞禮》:「苴刌茅,長五寸,束之。」注:「苴猶藉也。」 張爾岐曰:「苴刌茅者,藉祭之祭茅也。」國藩按:下文「洗茅設于席上,取黍稷祭於苴」,是此苴實為虛祭棲神之物矣。 「屍取奠。」 張爾岐曰:「屍取奠,取祝所反,奠于鉶南之觶也。」國藩按:觶久奠于鉶南,因名此觶曰「奠」。下文曰「祭奠」,祭此觶也。《特牲饋食禮》曰「嗣舉觶」,舉此奠也。 「祝薦席徹,入于房,祝自執其俎出。」 按:祝有薦有席有俎,薦席則徹入于房,俎則自執以出。 「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脅、離、肺。」 《正字通》:「今謂自肩至肘曰臑,自肘至腕曰臂。」國藩按:肩、臂、臑前在前足,肫、胳在後足,脊在中體之岡,脅在中體之,膉在胡,此十者皆取諸左,肺則取諸腹內。 「祝反入門左。」 此下尚須入徹陰厭,重設西北隅之陽厭,事畢,祝自執其俎以出,乃複庭中北面之位。記不詳者,經文已言之也。 「在西塾。」 以上記餞屍之饌。屍出以下則記卒哭禮畢,行餞屍之禮也。 「死三日而殯。」注:「異人之間,其義或殊。」 按:「異人之間」四字不辭,疑當作「異同之間」。 「俎入。」注:「入,設俎載者。」 按:鄭注「入設俎載者」,言入而設俎於室之人,即在庭載牲體於俎之人,謂執事也。 「食舉,主人羞肵俎於臘北,至反黍稷於其所。」 按:「食舉」之舉,讀如「五旬而舉之」之舉。牲體有骨者,肉離骨曰舉,肺以提心曰舉,脊以離骨曰舉。佐食之舉幹舉骼舉肩,皆從俎中分出少許以授屍,將盛於俎以歸屍也。屍自舉之肺脊,雖主人立進肵俎,屍不遽入於肵俎而蹔入於菹豆者,謙也。至九飯畢佐食,乃取肺脊加於肵俎,並以歸屍焉。 「棜禁。」 按:棜禁上有四周無足者為楕方木槃,當與吾鄉茶槃相似。有足者則當與俎相似矣。論形制,則棜無足,禁有足。論等秩,則大夫用棜,士用禁,其常也。然至鄉飲鄉射,則雖大夫去足者亦得名禁;至此饋食禮,則雖士之有足者亦得名棜。 《少牢饋食禮》:「放於西方。」 放,猶《檀弓》「吾將安放」之放。 「載右胖,髀不升,肩、臂、臑、膊、胳、正脊一,脡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皆二骨以並;腸三,胃三,長皆及俎拒;舉肺一,長終肺;祭肺三,皆切;肩、臂、臑、膊、胳在兩端,脊、脅、肺、肩在上。」 凡牲體有豚解,有體解。豚解者,解為七體:一脊、兩脅、兩肱、兩股也。脅者,肋骨,亦謂之胉。肱者,前脛骨,謂之肩。股者,後脛骨,謂之髀。脅、肱、股三者,各分左右兩胖,故為六體,合脊則七體矣。此豚解也。體解者,即七體而折解之為二十一體,折脊骨為三,前為正脊,中為脡脊,後為橫脊;折脅骨為三,前為代脅,中為長脅,亦名正脅,後為短脅;折肱骨為三,上為肩,中為臂,下為臑;折股骨為三,上為髀,中為膊,下為胳。脅與肱、股三者各分左右兩胖,共得十八體,合脊之三體則二十一體矣。兩髀以近竅之故,賤之不升於俎,故凡十九體而牲體之數備矣。此外,正脊之前當頸處謂之脰,亦謂之隘;後足之末近蹄者謂之觳,皆不在正體之數。此秦氏蕙田之說而國藩微有刪改。 「主婦被錫衣侈袂。」 《欽定義疏》雲:「錫衣當是緣衣。緣字一訛而為,再訛而為錫。」又雲:「士妻助祭于公,則服緣衣;自祭於家,則服綃衣。大夫妻助祭子公,則服展衣;自祭於家,則服緣衣。」秦氏蕙田雲:「漢樂府雲『曳阿錫』注雲:『細布。言布滑易如錫也,以細布為衣而侈其袂,即緣衣也。』」國藩按:據此二說,則錫衣乃身服之衣,非首服之次也。服緣衣者,首即服次,不必更言首服矣。 「食舉三飯。」 此下當有「屍實舉於菹豆」六字,經不言者,略之也。《特牲禮》「佐食舉幹」之上當有「屍實舉於菹豆」六字,經不言者,蓋敘於舉獸幹魚一之下也。 《有司徹》:「次賓羞羊燔,如屍禮,侑降筵自北方。」 如屍禮,亦當橫一燔於俎上以進,又橫執俎以降也。 「次賓羞匕湆,如屍禮。」 如屍禮,亦當縮執匕俎以升,縮匕於俎上以降。 「司空取爵於篚,以授婦贊者于房東」一節。 主婦獻爵,猶初獻之主人獻爵也。設兩鉶糗修,猶初獻之薦豆籩也。此外如羞匕湆、羞肉湆、羞燔皆與初獻相同。其不同者不授幾,不載俎設俎耳。 「受爵酌獻侑」一節。 于獻爵羞糗修之外,有羞豕脀、羞豕燔二節,較之主婦之獻屍,則已為少殺,蓋無羞匕湆及兩鉶也。然較之主人之獻侑則尚為少隆,蓋彼於正俎之外僅羞羊燔,無匕湆並無肉湆也。 「次賓羞羊燔,如主人之禮。」 屍酢主婦,較之酢主人時,少羞匕湆、羞肉湆二節。 「宰夫洗觶以升」一節。 此節六「爵」字,皆宰夫新洗之觶,非上文之酢爵也。 「皆若是以辯。」 謂眾兄弟皆由洗東升阼階上,拜受爵,坐祭立飲也。 「屍作三獻之爵」一節。 上文賓三獻之禮未畢,即暫停而別行主人酬屍及均神惠之禮,至是乃補三獻之禮。又上文初獻載屍正俎時,巳曆說十,一俎未遽載也。至屍酢主婦時,八俎載畢,尚有三魚俎未載,至此載之。 「司士羞一湆魚。」 侑及主人之湆魚有一字,屍無一字,上文已著五魚也。 「主人以酬侑於西楹西。」 屍酬主人在東楹東。主人酬侑,侑酬長賓。長賓酬眾賓,眾賓酬兄弟,兄弟酬私人,皆在西楹西。 「兄弟之後生者,舉觶於其長。」注:「古文觶皆為爵,延景中詔校書定作觶。」 延景,漢諸帝年號無此稱。《釋文》改作延熹,張爾岐從之,盛世佐以為當作熹平。 「亦遂之於下。」 遂之於下者,當亦遂及主人侑賓、兄弟、私人。注不著主人侑,似與經「如初」二字不合。 「佐食受牢舉如儐。」 少牢十一,飯之末上佐食,受屍牢,肺正脊加於也。 「主婦反取籩于房中,執棗糗,棗在稷南,糗在棗南。婦贊者執栗脯,主婦不興受,設之,栗在糗東,脯在棗東。」 儐屍者薦豆,則韭菹醓醢昌本麋臡;加籩,則麷白黑,此較殺,故注雲下儐屍。 「于屍祝主人主婦。」 儐屍則羞于屍侑主人主婦,不儐則羞于屍祝主人主婦。 禮記 《檀弓》:「予疇昔之夜。」 《鄭注》:「疇,發聲也。昔,猶前也。《史記》:『疇人子弟分散。』」樂彥注雲:「疇昔知星人也。」國藩謹按:二者解疇昔皆誤也。《書》「疇諮若時登庸」注:「疇,誰也。謂於眾人之中,不知當屬何人。」乃疇字引申之義也。《史記》「於疇若予工」,作誰能訓予工,「疇若予上下草木鳥獸」,作誰能馴予上下草木鳥獸。謂眾人之中,何人能若予工,何人能馴草木鳥獸也。疇昔猶雲誰昔,謂不知曩者何時也。《詩》:「知而不已,誰昔然矣。」《爾雅·釋訓》:「誰昔,昔也。」皆不記何時之義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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