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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


  又《焦山書藏記》云:

  嘉慶十四年,元在杭州立書藏於靈隱寺,且為之記。蓋謂漢以後,藏書之地曰觀,曰閣,而不名藏。藏者本于《周禮》宰夫所治,《史記》老子所守。至於開元釋藏,乃釋家取儒家所未用之字以示異也。又因史遷之書藏之名山,白少傅藏集于東林諸寺,孫洙得《古文苑》於佛龕,閑僻之地,能傳久遠,故仿之也。繼欲再置焦山書藏,未克成。

  十八年春,元轉漕於揚子江口。焦山詩僧借庵〔巨超〕、翠屏洲詩人王君柳村〔豫〕來瓜洲舟次,論詩之暇,及藏書事,遂議于焦山亦立書藏。以《瘞鶴銘》「相此胎禽」等七十四字編號,屬借庵簿錄管鑰之。複刻銅章,書樓扁,訂條例,一如靈隱。觀察丁公百川〔淮〕為治此藏事而蕆之。此藏立,則凡願以其所著、所刊、所寫、所藏之書藏此藏者,皆裒之。且即以元昔所捐置焦山之宋、元鎮江二志為「相」字第一、二號,以志緣起。千百年後,當與靈隱並存矣。

  條例

  一、送書入藏者,寺僧轉給一收到字票。

  二、書不分部,惟以次第分號。收滿「相」字號廚,再收「此」字號廚。

  三、印鈐書面及書首葉,每本皆然。

  四、每書或寫書腦,或掛綿紙簽,以便檢查。

  五、守藏僧二人,照靈隱書藏例,由鹽運司月給香燈銀十兩。其送書來者,或給以錢,則積之以為修書增廚之用;不給勿索。

  六、書既入藏,不許複出。縱有翻閱之人,照天一閣之例,但在樓中,毋出樓門。煙燈毋許近樓。寺僧有鬻借霉亂者,外人有攜竊塗損者,皆究之。

  七、印內及簿內「部」字之上,分經史子集填注之,疑者闕之。

  八、守藏僧如出缺,由方丈秉公舉明靜謹細知文字之僧充補之。

  九、編號以「相此胎禽華表留唯仿佛事亦微厥土惟寧後蕩洪流前固重爽塏勢揜亭爰集真侶作銘」三十五字,為三十五廚。如滿,則再加「歲得于化朱方天其未遂吾翔也乃裹以玄黃之幣藏乎山下仙家石旌篆不朽詞曰徵君丹楊外尉江陰宰」四十二字,為四十二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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