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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


  阮文達元《杭州靈隱書藏記》〔《研經室三集》二。〕云:

  《周官》諸府掌官契以治藏,《史記》老子為周守藏室之史。藏書曰藏,古矣。古人韻緩,不煩改字。收藏之與藏室,無二音也。漢以後曰觀,曰閣,曰庫,而不名藏。隋唐釋典大備,乃有開元釋藏之目。釋道之名藏,蓋亦摭儒家之古名也。明侯官曹學佺謂釋道有藏,儒何獨無,欲聚書鼎立。其意甚善,而數典未詳。嘉慶十四年,杭州刻朱文正公、翁覃溪先生、法時帆先生諸集將成,覃溪先生寓書于紫陽院長石琢堂狀元曰:「《複初齋集》刻成,為我置一部於靈隱。」

  仲春十九日,元與顧星橋、陳桂堂兩院長暨琢堂狀元、郭頻伽、何夢華上舍、劉春橋、顧簡塘、趙晉齋文學,同過靈隱食蔬筍。語及藏《複初齋集》事,諸君子複申其議曰:「史遷之書,藏之名山,副在京師。白少傅分藏其集于東林諸寺。孫洙得《古文苑》於佛龕。皆因寬閑遠僻之地,可傳久也。今《複初齋》一集尚未成箱篋,盍使凡願以其所著、所刊、所寫、所藏之書藏靈隱者皆裒之,其為藏也大矣。」元曰:「諾。」乃於大悲佛閣後造木廚,以唐人「鷲嶺鬱岧嶢」詩字編為號,選雲林寺玉峰、偶然二僧簿錄管鑰之。別訂條例,使可永守。複刻一銅章,遍印其書。而大書其閭扁曰「靈隱書藏」。蓋緣始于《複初》諸集,而成諸君子立藏之議也。遂記之。

  條例

  一、送書入藏者,寺僧轉給一收到字票。

  二、書不分部,惟以次第分號。收滿「鷲」字號廚,再收「嶺」字號廚。

  三、印鈐書面暨書首葉,每本皆然。

  四、每書或寫腦,或掛綿紙簽,以便查檢。

  五、守藏僧二人,由鹽運司月送香燈銀六兩。其送書來者,或給以錢,則積之以為修書增廚之用;不給勿索。

  六、書既入藏,不許複出。縱有翻閱之人,但在閣中,毋出閣門。寺僧有鬻借霉亂者,外人有攜竊塗損者,皆究之。

  七、印內及簿內「部」字之上,分經史子集填注之,疑者缺之。

  八、唐人詩內複「對」、「天」二字,將來編為「後對」、「後天」二字。

  九、守藏僧如出缺,由方丈秉公舉明靜謹細知文字之僧充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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