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葉德輝 > 書林清話 | 上頁 下頁 |
| 元時刻書之工價 |
|
|
|
元時刻書工價,據陳編《廉石居記》,載元張鉉《金陵新志》十五卷前鈔錄禦史台等處文移,略云:「宋景定十志,舊板已經燒毀。元時重刊,先有郡士戚光,妄更舊志。當時議因舊志之已成,增本朝之新創。故其書皆用《建康志》准式,凡壹拾伍卷,壹拾三冊,分派溧陽州學刊雕五卷,溧水州學、明道書院各三卷,本路儒學刊造二卷。按:五卷、三卷、二卷等「卷」字,當是冊字誤筆。若作「冊」則合壹拾三冊之數,作「卷」則少二卷。及序文圖本,照依元料工物合用價錢,於各學院錢糧內除破,共中統鈔壹佰肆拾三定貳拾玖兩捌錢玖分玖厘。俱見序例所載。」按:「定」即錠字,正本作鋌。《金史·食貨志》:「舊例銀每挺五十兩,共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隨低昂,遂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 陶九成《輟耕錄》至元十三年,大兵回揚州。丞相伯顏號令搜檢將士行李,所得撒花銀子,銷鑄作錠。每重五十兩,歸朝獻納……後朝廷亦自鑄。至元十四年重四十九兩,十五年重四十八兩。據此,則金元幣制,一錠銀皆五十兩為率。《金陵志》刻價果以五十兩一錠計算,則需實銀七千一百柒十玖兩捌錢九分玖厘,是每卷合用銀四百四十餘兩。古今刻書之工,恐未有貴於此者。即以五兩一錠計算,亦需實銀七百四十四兩捌錢玖分玖厘。以十五卷之書似不應有如許刻價,豈當時浮支冒領,亦如今日各省書局之不實不盡乎?元政不綱,於此可見。然一代刻書之費,全出於學院錢糧,則元代學糧之富足,又為唐宋所未有矣。 |
| 學達書庫(xuoda.com) |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