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吳晗 > 朱元璋傳 | 上頁 下頁
四 皇權的極峰(2)


  更應該注意的是印刷術發明了,得書比較容易,書籍的流通比較普遍。國立學校學生入學資格必須父祖曾做幾品以上官的規定取消了,而且,還有許多私人創立的書院,知識和受教育機會比較不為少數家族所囤積、獨佔,平民參加考試的機會大大增加了。讀書成為做官的手段,「遺金滿籝,不如教子一經」。念書,考進士,做官,發財:「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為帝王作僕役服務:「天子重英豪,文章交爾曹。」政府的提倡,社會的鼓勵,做官做紳士得從科舉出身,竭一生的聰明才智去適應科舉,「天下英雄入我彀中」,皇權由之鞏固。官爵恩澤,都是皇帝所賜,士大夫以忠順服從〔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二一。〕換取皇家的恩寵。皇家是士大夫的衣食飯碗,非用全力支持不可。士大夫是皇家的管家幹事,俸祿優厚,有福同享。前期的共存之局到此就變成共治之局了。君臣間的距離恰像店老闆和夥計,主傭間的恩意是密切照顧到的。

  士大夫從共存到共治,由股東降作夥計,已經江河日下了。到明代,又猛然一跌,跌作賣身的奴隸,士大夫成為皇家的奴役了。

  明初的士大夫,既不是像漢、魏世族那樣有威勢,又沒有魏晉隋唐以來世族的莊園基礎,中舉做官得懂君主的竅,揣摩迎合,以君主的意志為意志,是非為是非,喜怒為喜怒,從辦公事上分一點殘羹冷炙,建立自己的基業。一有不是,便喪身破家,挨鞭子、棍子是日常享受,充軍做苦工是從寬發落,不但禮貌談不上,連生命都時刻在死亡的威脅中。偶爾也有被寵用的特務頭子,雖然威風,可是在朱元璋的心目中,甚至口頭上,只把這些人當惡狗,養著咬人。皇帝越威風,士大夫越下賤,反過來也可以說是士大夫越被制抑,皇帝就越尊貴,君臣的關係一變而為主奴。奴化教育所造成的新士大夫,體貼入微的逢迎阿諛,把皇權抬上了有史以來的極峰。〔《時與文》三卷四期吳晗《論紳權》。〕

  鞏固皇權的諸多約束的被摧毀,是皇權極權化的另一面。

  隋唐以來的三省制度,中書省決策,門下省封駁,尚書省執行,把政權分作三部分。在形式上、在理論上防止臣下擅權,分而治之,各機構互相鉗制,同時也防止做皇帝的濫用權力,危害根本,是消極的鞏固皇權的一種政治制度。實際執行政務的六部,在尚書都省之下,地位很低。凡百政務推行,名義上由政府首長負其責任,事情做錯或做壞了,一起推到宰相身上,免官降黜甚至賜死。皇帝對國事不但不是直接領導,並且是不負法律責任的。例如有天災人禍等重大事發,開明一點的皇帝最多也不過是素服、減膳、避殿,下詔求直言,或進一步自我檢討一下,下詔罪己,鬧一通也就算了。因為皇帝不能做錯事,要認錯,要受罰,也只能對上天負責。三省制度的建立,正是為了使皇帝不負行政責任,用臣下做贖罪羔羊的辦法。到元朝合三省做一省,洪武十三年殺胡惟庸以後,又廢去中書省,提高六部的地位,使其直接向皇帝負責,根本取消了千多年來的相權。皇帝除了是國家元首之外,又是事實上的政府首長,直接領導並推進庶務,皇權和相權合一,加上軍隊的指揮權、立法權、司法權和任意加稅或減稅權,以及超法律的任意處分權,人類所能運用所能想到的一切權力,都集中在一人之手,不對任何個人或團體負責。這種局面可以說是前所未有的。

  單獨就門下省的封駁權而說,是約束皇權濫用的一種成文法制。其實,封駁權不限於門下省,中書省的中書舍人也有這個權。中書舍人掌起草詔令,中書省長官在得皇帝所同意的事項或命令以後,交詞頭(原則或具體措施)給中書舍人起草詔敕,舍人如不同意,可以繳還詞頭,拒絕起草。皇帝如堅持原來主意,也可以再度命令執行,但是舍人仍可以再次、三次拒絕,除非職務被罷免,或是把這任務交給另外一個舍人。門下省有給事中專掌封駁,封是原封退回,駁是駁正詔敕的違失,凡制敕宣行,重大事件要複奏然後施行,小事簽署頒下。有違礙的可以塗實奏還,叫作塗歸,又叫作批敕。這制度規定皇帝所頒佈詔令,得經過兩次同意,第一次是起草的中書舍人,第二次是簽名副署的給事中,最後才行下到尚書省施行,所謂「不經鳳閣(中書)鸞台(門下),何謂為敕?」〔《新唐書》卷一百十七《劉禕之傳》。〕

  如兩省官都能盡職,便可以防止皇帝的過舉以及政治上的失態行為,對於鞏固皇權是有極大作用的。當然,歷代帝王很多不遵守這約束,往往不經給事中門下,以手令直接交尚書施行,這種情形,史書上叫作墨敕斜封,雖然被執行了,但在理論上是非法的。元朝廢門下省,給事中併入中書省,到明初廢中書省後,中書舍人成為抄錄文件的書記,給事中無所隸屬,兼領諫職,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兩道約束被清除,皇帝的意志和命令就是法律,直接頒下,任何人都得遵守,不能批評,更不容許反對,造成了朕即國家的局面。皇權跳出官僚機構的牽制,超乎一切之上,這也是前所未有的。

  其次,在明以前,守法在理論上是皇帝的美德,無論是成文法典或是習俗相沿的傳統。為了維持一個集團的共同利益,以至皇家的優越地位,守法是做皇帝的最好最有利的統治方法。皇帝地位雖高,權力雖大,也不應以喜怒愛憎的個人感情來毀法、壞法,即使有特殊情形,也必須先經法的制裁,然後用皇帝的特赦權或特權來補救。著名的例子如漢文帝的幸臣鄧通,在殿廷不守禮節,丞相申屠嘉大發脾氣,說是朝廷禮節給破壞了,下朝回府,發檄傳鄧通審問,拒傳就處死,鄧通急了,向皇帝求赦,皇帝只好叫他去。到府後去冠光腳跪伏謝罪,丞相厲聲說:「小臣戲殿上,大不敬!」叫長史把他拖出去殺了,鄧通在下面磕頭討饒,額角都碰出血來了,文帝才派特使向丞相說情,說這人是自己的弄臣,請特別赦免。鄧通回去見皇帝,哭著撒嬌說丞相幾乎殺了自己,見不到面了。申屠嘉是列侯,是元老重臣,代表重臣集團執行法紀,重臣集團和皇家利害一致,漢文帝便不敢也不能不守這個法。〔《漢書》卷四十二《申屠嘉傳》。〕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