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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農民被出賣了!(2)


  為了增加政府的收入,財力和人力的充分運用,朱元璋用二十年的工夫,大規模舉行土地丈量和人口普查,六百年來若干朝代若干政治家所不能做到的事情,算是劃時代地完成了。丈量土地的目的,是因為過去六百年沒有實地普遍調查,土地簿籍和實際情形完全不符合,而且連不符合的簿籍大部分都已喪失,半數以上的土地不在簿籍上,逃避政府租稅,半數的土地面積和負擔輕重不一樣,極不公平。地主的負擔轉嫁給貧農,土地越多的交租越少,土地越少的交租越多,由之,富的愈富,窮的更窮。經過實際丈量以後,使所有過去逃稅的土地登記完糧。全國土地,記載田畝面積方圓,編列字號和田主姓名,製成文冊,名為魚鱗圖冊,政府據以定賦稅標準。洪武二十六年(公元一三九三年)全國水田總數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明史·食貨志》一《田制》。〕,夏秋二稅收麥四百七十余萬石,米二千四百七十余萬石。和元代全國歲入糧數一千二百十一萬四千七百余石比較,增加了一倍半。〔《明史·食貨志》二《賦役》,《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三十作「糧儲三千二百七十八萬九千八百余石」。《元史》九十三《食貨志·稅糧》。〕

  人口普查的結果,編定了賦役黃冊,把戶口編成裡甲,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的地主十戶做裡長,餘百戶為十甲,每甲十戶,設一甲首。每年以裡長一人甲首一人,管一里一甲之事,先後次序根據丁糧多少,每甲輪值一年。十甲在十年內先後輪流為政府服義務勞役。一甲服役一年,有九年的休息。每隔十年,地方官以丁糧增減重新編定黃冊,使之合於實際。洪武二十六年統計,全國有戶一千六百零五萬二千六百八十,人口六千零五十四萬五千八百十二〔《明史·食貨志·戶口》。《明太祖實錄》卷二百十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天下郡縣更造賦役黃冊成,計人戶一千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五,口五千六百七十七萬四千五百六十一。」〕,比之元朝極盛時期,世祖時代的戶口,戶一千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一,人口五千三百六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七〔《元史》卷九十三《食貨志·農桑》。〕,戶增加了四百四十萬,人口增加了七百萬。

  表面上派大批官吏,核實全國田土,定其賦稅,詳細記載原阪、墳衍、下隰、沃瘠、沙鹵的區別,凡置賣田土,必須到官府登記稅糧科則,免去貧民產去稅存的弊端;十年一次的勞役,輪流休息,又似乎是替一般窮人著想的。其實,窮人是得不到好處的,因為執行丈量的是地主,徵收租糧的還是地主,裡長甲首依然是地主,地主是絕不會照顧小自耕農和佃農的利益的。其次,越是大地主,越有機會讓子弟受到教育,通過科舉成為官僚紳士,官僚紳士享有非法的逃避租稅,合法的免役之權。前一例子,朱元璋說得很明白:「民間灑派、包荒、詭寄移坵換段,這等俱是奸頑豪富之家,將次沒福受用財富田產,以自己科差灑派細民。境內本無積年荒田,此等豪猾,買囑貪官污吏,及造冊書算人等,當科糧之際,做包荒名色,微納小戶。書算手受財,將田灑派,移坵換段,做詭寄名色,以此靠損小民。」〔《大誥續篇》四十五。〕後一例子,洪武十年(公元一三七七年),朱元璋告訴中書省官員:「食祿之家,與庶民貴賤有等,趨事執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也。若賢人君子,既貴其身,而複役其家,則君子、野人無所分別,非勸士待賢之道。自今百司見任官員之家,有田土者,輸租稅外,悉免其徭役。著為令。」〔《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十一。〕不但見任官,鄉紳也享受這特權。洪武十二年又著令:「自今內外官致仕還鄉者,複其家終身無所與。」〔《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六。〕連在學的學生,生員之家,除本身外,戶內也優免二丁差役。〔張居正《張太嶽集》三十九《請申舊章節飭學政以振興人才疏》。〕

  這樣,現任官、鄉紳、生員都逃避租稅,豁免差役。完糧當差的義務,便完全落在自耕農和貧農的身上了。他們不但出自己的一份,連官僚、紳士、地主的一份,也得一併承當下來。統治集團所享受的特權,造成了更激烈的加速度的兼併,土地越集中,人民的負擔愈重,生活愈困苦。這負擔據朱元璋說是「分」,即應盡的義務,洪武十五年他叫戶部出榜曉諭兩浙、江西之民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則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為忠孝仁義之民。」不然呢?「則不但國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應該像「中原之民,惟知應役輸稅,無負官府」。只有如此,才能「上下相安,風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

  裡甲的組織,除了精密動員人力以外,最主要的任務是佈置全國性的特務網,嚴密監視並逮捕危害統治的人物。

  朱元璋發展了古代的傳、過所、公憑這一套制度,制定了路引(通行證或身份證)。法律規定:「凡軍民人等往來,但出百里即驗文引。如無文引,必須擒拿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者同罪。天下要衝去處,設立巡檢司,專一盤詰往來奸細及販賣私鹽犯人、逃囚、無引面生可疑之人。」〔《弘治大明會典》一一三。〕處刑的辦法:「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絞。」軍民的分別:「若軍民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軍以逃軍論,民以私度關津論。」〔《明律》十五《兵律》。〕這制度把人民的行動範圍,用無形的銅牆鐵壁嚴密圈禁。路引是要向地方官請領的,請不到的,便被禁錮在生長的土地上,行動不能出百里之外。

  要鉗制監視全國人民,光靠巡檢司是不夠的,裡甲於是被賦予了輔助巡檢司的任務。朱元璋在洪武十九年手令「要人民互相知丁」,知丁是監視的意思。「誥出,凡民鄰里互相知丁。互知務業,俱在裡甲,縣府州務必周知。市村絕不許有逸夫。若或異四業而從釋道者,戶下除名。凡有夫丁,除公占外,餘皆四業,必然有效。一、知丁之法:某民丁幾,受農業者幾,受士業者幾,受工業者幾,受商業者幾。且欲士者志於士,進學之時,師友某氏,習有所在,非社學則入縣學,非縣必州府之學,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為未成士之師,鄰里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幾出入可驗,無異為也。二、農業者不出一里之間,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三、專工之業,遠行則引明所在,用工州裡,往必知方。巨細作為,鄰里探知。巨者歸遲,細者歸疾,出入不難見也。四、商:本有巨微,貨有重輕,所趨遠近水陸,明於引間。歸期限,限其業,鄰里務必周知。若或經年無信,二載不歸,鄰里當覺(報告)之詢故。本戶若或托商在外非為,鄰里勿幹。」逸夫指的是無業的危險分子。如不執行這命令:「一里之間,百戶之內,仍有逸夫,裡甲坐視,鄰里親戚不拿,其逸夫或於公門中,或在市閭裡,有犯非為,捕獲到官,逸夫處死,裡甲四鄰化外之遷,的不虛示。」〔《大誥續篇·互知丁業》第三。〕又說:「此誥一出,自京為始,遍佈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務必從容驗丁。市井人民,舍客之際,辨人生理,驗人引目。生理是其本業,引目相符而無異,猶恐托業為名,暗有他為。雖然業與引合,又識重輕、巨微、貴賤,倘有輕重不倫,所齎微細,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大誥續篇·辨驗丁引》第四。〕異為,非為,他為,他故,都是法律術語,即不軌、不法的意思。前一手令是裡甲鄰里的連坐法,後一手令是旅館檢査規程,再三叮嚀訓示,把裡甲和路引制度關聯成為一體,不但圈禁人民在百里內,而且用法律用手令強迫每一個人都成為政府的代表,執行調查、監視、告密、訪問、逮捕的使命。〔《中國建設月刊》五卷四期吳晗《傳、過所、路引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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