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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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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除了松江之外,另一棉紡織業中心是杭州。松江的棉紡織業只是農民的副業,主要勞動者是農村家庭婦女,是不脫離農業生產,也不離開家庭,個體、分散地進行生產的。這種情況可以概括其他地區,具有普遍性質。但是在杭州,卻出現了新的生產組織。由於簡單商品經濟的發展,杭州出現了置備生產工具和原料的大作坊主,和除雙手以外一無所有出賣勞動力的手工業工人。大作坊主雇用手工業工人,每天工作到夜二鼓,計日給工資。這種新的剝削制度的出現,正表示著社會內部新的階級的孕育。這樣,除了封建地主對農民的剝削以外,又產生了大作坊主對手工業工人的剝削關係。明朝初年曾經做過杭州府學教授的徐一夔所寫的《織工對》一文,典型地記述了這種新現象: 錢塘(杭州)相安裡有饒於財者,率居工以織,每夜至二鼓。老屋將壓,機抒四五具南北向,列工十數人,手提足蹴,皆蒼然無神色。日傭為錢二百緡,衣食于主人。以日之所入,養父母妻子,雖食無甘美而亦不甚饑寒。於凡織作,鹹極精緻,為時所尚。故主之聚易以售,而傭之直亦易以入。 有同業者傭於他家,受直略相似。久之,乃曰:吾藝固過於人,而受直與眾工等,當求倍直者而為之傭。已而他家果倍其直。傭之主者閱其織果異於人,他工見其藝精,亦頗推之。主者退自喜曰:得一工勝十工,倍其直不吝也。[95] 〔[95]《始豐稿》卷一,徐一夔,浙江天臺人,《明史》卷二百八十五有傳。〕 由此可見元朝末年和明朝初年手工業大作坊的一般情況。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里巷,有若干同一行業的大作坊;大作坊主同時也是商人;從個體生產到大作坊的集體生產,有了單純協作,出品精緻暢銷,經營這種大作坊有利可圖,大作坊主很賺錢;大作坊多了,付給技術高的工人工資雖為一般工人工資的兩倍,但大作坊主仍可得到五倍的剩餘價值。手工業工人雖然工時很長,很勞苦,但是因為別無出路,幹這行業可以「不甚饑寒」,也就願意出賣勞動力。更重要的是這些手工業工人的人身是自由的,可以從這一作坊轉到另一工資較高的作坊做工,和過去封建制的工人,沒有人身自由的有著根本的差別。從「日傭為錢二百緡」來看,工資發的是鈔,二百緡數目很大,明朝初年大明寶鈔的實值很高,這裡指的一定是元鈔,數目大而實值極小,文中所描述的情況雖是元朝末年的事情,明朝初年也應該是同樣情況。 棉花棉布的生產量大大增加,皇朝的稅收也隨之增加了。以稅收形式繳給國庫的棉花棉布,成為供給軍隊的主要物資和必要時交換其他軍需物資的貨幣代用品了。洪武四年七月詔中書省:「自今凡賞賜軍士,無妻子者給戰襖一襲;有妻子者給棉布二匹。」[96]每年例賞,如洪武二年六月以木棉戰襖十一萬賜北征軍士。[97]四年七月,賜長淮衛軍士棉布人二匹,在京軍士十九萬四百餘人棉布人二匹。[98]十二年給陝西都指揮使司並護衛兵十九萬六千七百餘人棉布五十四萬餘匹,棉花十萬三千三百餘斤。[99]北平都指揮使司衛所士卒十萬五千六百餘人布二十七萬八千餘匹,棉花五萬四千六百餘斤。[100] 〔[96]《明太祖實錄》卷六十七。〕 〔[97]《明太祖實錄》卷四十二。〕 〔[98]《明太祖實錄》卷六十七。〕 〔[99]《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二十五。〕 〔[100]《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二十八。〕 十三年賜遼東諸衛士卒十萬二千一百二十八人,棉布四十三萬四百餘匹,棉花十七萬斤。[101]十六年給四川等都司所屬士卒五十二萬四千餘人棉布九十六萬一千四百餘匹,棉花三十六萬七千餘斤。[102]十八年給遼東軍士棉布二十五萬匹,北平、燕山等衛棉布四十四萬三千匹,太原諸衛士卒棉布四十八萬匹,等等。[103]平均每年只賞賜軍衣棉布一項已在一百萬匹上下。用作交換物資的如洪武四年七月以北平、山西運糧困難,以白銀三十萬兩,棉布十萬匹,就附近府縣易米,以給將士。又以遼東軍衛缺馬,發山東棉布貰馬給之。[104]十三年十月,以四川白渡、納溪的鹽換棉布,遣使入「西羌」買馬。[105] 〔[101]《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五十。〕 〔[102]《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五十六。〕 〔[103]《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二、卷一百七十四。〕 〔[104]《明太祖實錄》卷六十七。〕 〔[105]《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三十四。〕 十七年七月詔戶部以棉布往貴州換馬,得馬一千三百匹。三十年以棉布九萬九千匹往「西番」換馬一千五百六十匹。[106]皇族每年供給,洪武九年規定,親王冬夏布各一千匹,郡王冬夏布各一百匹,[107]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臨時命令以秋糧改折棉布,如六年九月詔直隸府州和浙江、江西二行省,今年秋糧以棉布代輸,以給邊戍。[108]從這些具體史實,可以看到洪武時代棉紡織業發展的概況。 〔[106]《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六十三、卷二百五十二。〕 〔[107]《明太祖實錄》卷一百零四。〕 〔[108]《明太祖實錄》卷八十五。〕 朱元璋對種植棉花極力提倡、推廣,對采冶工業卻採取聽任人民自由開採的方針。磁州臨水鎮產鐵,元朝曾在此地設置鐵冶,爐丁萬五千戶,每年收鐵百余萬斤。洪武十五年有人建議重新開採,元璋以為利不在官則在民,民得其利則利源通而有利於官,官專其利則利源塞而必損於民。而且各地鐵冶鐵數尚多,軍需不缺,若再開採,必然擾民。把建議人打了一頓,流放海外。[109]濟南、青州、萊州三府每年役民二千六百六十戶,采鉛三十二萬三千多斤,以鑿山深而得鉛少,也命罷采。[110]十八年以勞民罷各布政司煎煉鐵冶。 〔[109]《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五。〕 〔[110]《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五十。〕 二十五年重設各處鐵冶,到二十八年內庫貯鐵三千七百四十三萬斤,軍需後備物資已經十分充足,又命罷各處鐵冶。並允許人民自由采煉,歲輸課程,每三十分取其二。三十一年以內庫所貯鐵有限,而營造所費甚多,又命重開鐵冶。[111]綜計洪武時代設置的鐵冶所,江西進賢、新喻、分宜,湖廣興國、黃梅,山東萊蕪,廣東陽山,陝西鞏昌,山西交城、吉州、太原、澤、潞,共十三所。此外還有河南均州、新安,四川蒲江,湖廣茶陵等冶,每年輸鐵一千八百四十余萬斤。[112]由於允許人民自由開採礦冶,明代的民間采冶工業有了蓬勃的開展,鐵、銅、鉛、錫等礦產數量增加了,對於其他工業起了推進作用。 〔[111]《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六、卷二百四十二、卷二百五十六。〕 〔[112]《明史》卷八十一《食貨志》《鐵冶所》,《大明會典》。〕 宮廷和軍隊所需的一切物品,都由匠戶製造。匠戶是元明兩代的一種特殊制度,元朝把有技藝的工匠俘獲、徵調編為匠戶,子孫世襲,分為民匠、軍匠二種,數量很大。明初匠戶的戶籍,依據元代的舊籍,不許變動。[113]洪武十一年五月,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月給薪水鹽蔬,休工者停給,聽其營生勿拘。[114]准許休工時期的匠戶,可以自由經營生產,解放了一部分勞動力,對民間手工業的發展起了有益的作用。十九年又制定工匠輪班的法令。原來工部議定,各地匠戶,驗其丁力,定以三年為班,更番赴京輪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輪班。商量好了,沒有執行。這時工部侍郎秦逵又再次提出,量地遠近,以為班次,編定簙籍,給以勘合(合同文書),匠戶到期帶勘合到工部服役,皇朝則蠲免應役匠戶家裡的徭役,以為補償。[115] 〔[113]《大明會典》卷十九《戶口》。〕 〔[114]《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十八。〕 〔[115]《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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