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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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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鼓勵農業生產,洪武元年下詔田器不得徵稅。[32]四年、二十五年兩次派官員到廣東、湖廣、江西買耕牛以給中原屯種之民。[33]二十八年命鄉里小民或二十家或四五十家團為一社,每遇農急之時有疾病,則一社助其耕耘,庶田不荒蕪,民無饑窘。戶部以此意廣泛曉諭。[34]各地方報告修城垣、建營房、浚河道、造王宮等工程,都反復告以興作不違農時的道理,一定要在秋收農隙時興工。[35]對農業增產有成效的地方官,加以擢升。如太平知府范常積極鼓勵農民耕作,貸民種子數千石,到秋成得了大豐收,官民都庾廩充實。接著興學校,延師儒,百姓很喜歡。召為侍儀。[36]陶安知饒州,田野開闢,百姓日子過得好,離任時,百姓拿他初來時情況比較,歌頌他:「千里棒蕪,侯來之初;萬姓耕辟,侯去之日。」南豐百姓也歌唱典史馮堅:「山市晴,山鳥鳴,商旅行,農夫耕,老瓦盆中冽酒盈,呼囂隳突不聞聲。」[37]久經喪亂,生產凋敝的農村經濟,逐步得到恢復了。 〔[32]《明太祖實錄》卷三十。〕 〔[33]《明太祖實錄》卷六十一、卷二百二十三。〕 〔[34]《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三十六。〕 〔[35]《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十二、卷一百十八、卷一百五十三、卷一百五十九,卷一百六十三。〕 〔[36]《明太祖實錄》卷二十七。〕 〔[37]朱彝尊《明詩綜》卷一百。〕 東南地區蘇、松、嘉、湖四府是盛產糧食的穀倉,但是租稅特別重,自耕農負擔不了。洪武七年五月下令減租,如畝稅七鬥五升者除其半,以蘇民力。十三年三月又減了一次,舊額畝科七鬥五升至四鬥四升者減十之二,四鬥三升至三鬥六升者俱止征三鬥五升,以下仍舊。[38]凡各地鬧水災旱災歉收的,蠲免租稅。豐年無災荒,也擇地瘠民貧的地方特別優免。災重的除免交二稅之外,還由官府貸米,或賑米、布和鈔。各地設預備倉,由地方耆老經管,存貯糧食以備救災。設惠民藥局,凡軍民之貧病者,給以醫藥。設養濟院,貧民不能生活的許入院贍養。月給米三鬥,薪三十斤,冬夏布一匹,小口給三之二。災傷州縣,如地方官不報告的,特許耆民申訴,處地方官以死刑。 〔[38]《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三十。〕 二十六年又令戶部,授權給地方官,在饑荒年份,得先發庫存米糧賑濟,事後呈報,立為永制。三十多年來,賞賜民間布、鈔數百萬,米百多萬石,蠲免租稅數量也很大。[39]但是這些措施都有其局限性,因為政權是屬於地主階級的,蠲免、減少租額,受益最多的是地主,貧雇農是沒有份的。預備倉、惠民藥局、養濟院等公益機構也掌握在地主的手裡,他們用以假公濟私,貪污剝削,名義上是為了貧苦人民,實質上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 〔[39]《明太祖實錄》卷五十三、卷二百零二、卷二百十一、卷二百三十一、朱健《古今治平略》。〕 元朝蒙漢地主階級的聯合統治,帶來了落後的奴隸制度,驅、奴的數量很大,大量的勞動力被掌握在私人手裡,這對農業生產是非常不利的。在元末長期戰爭中,也有不少丁壯被迫為奴隸。紅軍起義以後,打擊的矛頭針對著蒙、漢地主,這一批地主被消滅了,所役使的大量奴隸也得到了解放;有些奴隸參加了革命鬥爭,從而改變了階級成分。當時詩人貝瓊有幾句詩說明了這種情況: 海岱初雲擾,荊蠻遂土崩。王公甘久辱,奴僕盡同升。[40] 〔[40]《貝清江集》詩八《黃灣述懷二十二韻寄錢思複》。〕 王公久辱,奴僕同升,正是階級鬥爭所取得的勝利成果。面對這種社會變革的新形勢,朱元璋的立場是矛盾的。為了掌握更多的勞動力,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他下令解放奴隸,洪武五年五月下詔:「曩者兵亂,人民流散,因而為人奴隸者即日放還,複為民。」[41]這個命令是指著全國說的,因之而得到「為民」權利的人數是很多的。這件事在整個歷史發展說,是具有進步意義的。此後,他也曾下令由朝廷代為贖還因饑荒典賣的男女,如洪武十九年八月,河南布政使司報告,收贖開封等府民間典賣男女凡二百七十四口,計鈔一千九百六十餘錠。[42]便是一例。同時,他還立下法令,不許庶民蓄奴,《明律》規定:「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為良。」[43]「福建兩廣等處,有豪戶閹割人驅使者,以閹割抵罪,沒官為奴。」[44]庶民不許蓄奴,奴隸的數量當然大大減少了。但是,他是地主階級利益的代表人,貴族、官僚、鄉紳的蓄奴權利,則是被法律承認、保護的。他解放了一大批奴隸,並且不許庶民蓄養奴隸,是為了爭取更多的農業生產勞動力,同時又肯定了地主階級蓄養奴隸的合法地位,則是為了保護自己本階級的利益。 〔[41]《明太祖實錄》卷七十三,《明史》卷二《太祖本紀》。〕 〔[42]《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九。〕 〔[43]《明律》四《戶》一。〕 〔[44]談遷《國榷》卷五。〕 對僧道的政策也是從農業生產出發的,儘管他自己當過和尚,做了皇帝以後,卻用法令限制僧道數量的發展。洪武六年十二月,他認為釋老教行,僧道日多,蠹財耗民,莫此為甚。下令全國府、州、縣止存大觀、寺一,僧道並處之。非有戒行通經典者不得請給度碟。又禁女子年四十以下為尼者。[45]十七年全國僧道數二萬九百五十四人,他以為太多了,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為了逃避差役的,規定三年一次出給度碟,嚴加考試。[46] 〔[45]夏燮《明通鑒》卷五。〕 〔[46]《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六十七。〕 二十年八月做了更嚴格的規定:「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許落髮為僧。年二十以下者來請度碟,俱令于在京諸寺試事三年,考其廉潔無過者,始度為僧。」二十七年正月,又命禮部榜示全國:「僧道有妻妾者,諸人許捶逐,相容隱者罪之。願還俗者聽。亦不許收民兒童為僧,違者並兒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上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奏聞,方許。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碟,不通者杖為民。」二十八年十月,以全國僧道數多,皆不務本教,令赴京考試,不通經典的一律開除。年六十以上的免試。[47]規定一步步加嚴,僧道的數目比元朝大大地減少了,用於僧道的朝廷和民間的費用,也大大地減少了,農業生產勞動力相應地增加了。並且,僧道從此不許有妻有妾,和世俗人民有了顯著的區別了。 〔[47]以上均見《明太祖實錄》。〕 幾十年比較安定的生活,休養生息,積極鼓勵生產,解放勞動力的結果,社會生產力不但恢復了,而且大大發展了。 第一表現在墾田數目的增加,以洪武元年到十三年的逐年增加的墾田數目為例: 洪武元年 七百七十餘頃 二年 八百九十八頃 三年 二千一百三十五頃(山東、河南、江西的數字) 四年 十萬六千六百六十二頃 六年 三十五萬三千九百八十頃 七年 九十二萬一千一百二十四頃 八年 六萬二千三百八頃 九年 二萬七千五百六十四頃 十年 一千五百十三頃 十二年 二十七萬三千一百四頃 十三年 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一頃 十三年中增加的墾田數字為一百八十萬三千一百七十一頃。到洪武十四年全國官民田總數為三百六十六萬七千七百一十五頃。[48]十三年來增墾面積的數字占十四年全國官民田總數的二分之一。由此可知洪武元年的全國已墾田面積不過一百八十多萬頃(不包括東北、西北未定地方和夏的領土四川和雲南、貴州等地),荒廢田地的數量是極為巨大的。再過十年,洪武二十四年的全國已墾田數字為三百八十七萬四千七百四十六頃。[49]經過多年的墾辟,更重要是經過大規模的田地丈量,被地主豪強所隱匿的田地大量地被清理出來了,只隔兩年時間,洪武二十六年的全國已墾田數字就激增到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50]比十四年的數字又增加了四百八十四萬頃,比洪武元年則增加了六百七十萬頃,將近增加四倍。按全國人口平均計算,每人約有耕地十六七畝。 〔[48]《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二。〕 〔[49]《明太祖實錄》卷二百十四。〕 〔[50]《明史》卷七十七《食貨志》一《田制》,按《後湖志》卷二《黃冊事產》作八百八十萬四千六百二十三頃零六十八畝,較《明史》所記多三十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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