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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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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備軍和特務網 高度集中的以中小地主階級為基礎的朱元璋封建統治政權,通過龐大的常備軍和嚴密的特務網,起著鎮壓人民反抗和保衛國防的作用。 在洪武一朝中,除掉秘密宗教徒和少數民族的多次起義以外,不帶宗教色彩的農民起義比過去任何一個歷史時期都多。 據史料記載,在朱元璋稱帝之前,農民已經起來反抗了。龍鳳十一年(公元1365)七月湖廣辰州沅陵,十一月江西信州,十二年二月浙江處州青田,十二月永寧酃縣,都曾發生農民起義。稱帝以後,洪武元年浙江昌國州,溫州南溪,三年山東沂、邳山民,浙江龍泉,福建泉州惠安,湖廣綏寧,六年福州府山民,溫州府,福建羅源、古田,廣東廉州,湖廣房州,儋州宜倫,廣西永福,十年宿州靈壁,福建泉州,十二年廣東潮州海陽,福建漳州龍岩,廣東清遠,十四年漳州南靖、古田,浙江衢、處、溫三府山民,潮州海陽、程鄉,福建福安,廣州海「寇」,漳州龍岩,十五年惠州龍川河源,潮州海陽,海南會同文昌,萬、崖二州,十九年潮州程鄉,二十年惠州博羅,二十一年韶州英德,潮州海陽,惠州龍川,二十二年廣東韶州,二十六年廣東東莞,二十八年廣東崖州,二十九年廣東連山,都發生了農民暴動。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系列農民反抗的武裝鬥爭,除洪武三年山東沂、邳山民暴動之外,其餘的全部發生在經濟比較發達的長江以南地區,其中,浙江溫、處州各三次,廣東海陽三次,程鄉兩次,龍川兩次,福建龍岩、古田各兩次。如以省區計,則廣東一省就發生了二十次以上。規模較大的如洪武十四年的廣州海「寇」,曹真自稱萬戶,蘇文卿自稱元帥,會合山「寇」單志道、李子文、李平尺據險立寨,攻掠東莞、南海及肇慶、翁源諸縣,被官軍鎮壓,斬殺五千餘人,俘擄二萬余人,家屬八千余人。十五年十月南雄侯趙庸鎮壓廣東鏟平王的起義,斬殺八千八百多人,俘虜一萬七千八百五十人,家屬一萬六千餘人,降民一萬三千二百六十七戶。起義的原因,主要有兩條,一是官吏貪污,一是守禦官軍擾害,也就是官逼民反。[86]起義的結局,都以被封建皇朝龐大的常備軍所血腥鎮壓而失敗。 〔[86]均見《明太祖實錄》。〕 常備軍在國內的任務是鎮壓人民起義。 朱元璋所建立的常備軍是和農業生產密切結合,逐步建成的。在攻克集慶以後,厲行屯田政策,廣積糧食,供給軍需。他和劉基研究古代的兵制,總結歷史經驗:徵兵制的好處是全國皆兵,有事召集,事定歸農,兵員素質好,來路清楚,平時軍費開支少;缺點是兵員都出自農村,如有長期戰爭,便影響到農村的生產。募兵制的好處是應募的多為無業遊民,當兵是職業,訓練的時期較長,作戰能力較高,兵員數量和服役時間,不受農業生產的限制;缺點是平時要維持大量的軍隊,軍費負擔很重,而且募的兵大部分來路不明,沒有宗族家庭的牽掛,容易逃亡,也容易叛變。較好的辦法是折中於兩者之間,吸收其好處,避免其缺點。主要的原則要做到武裝力量和生產力量結合起來。既可以靈活指揮,又避免財政上過重的負擔。 劉基根據實際情況,經過討論研究,創立的辦法是衛所制度。[87] 〔[87]《明史》卷九十一《兵志》。〕 衛所的兵源有四種:一種是從征,即起事時所指揮的部隊,也就是郭子興的基本隊伍和他自己所招收的各地地主武裝;一種是歸附,包括削平群雄所得的部隊和元朝投降軍隊;一種是謫發,指因犯罪被罰當軍的,也叫作恩軍;一種叫垛集,即徵兵,按人口比例,一家有五丁或三丁出一丁為軍。前兩種是建立制度時原有的武裝力量,後兩者則是補充的武力,特別是垛集軍在數量上占了很大的比例。這四種來源的軍人都是世襲的,為了保障固定員額的滿員,法律規定軍人必須娶妻,世代繼承下去,如無子孫繼承,則由其原籍家屬壯丁頂補。種族綿延的原則被應用到武裝部隊來,兵營成為武裝的集體家庭了。[88] 〔[88]《明史》卷一百二十八《劉基傳》。〕 軍有特殊的社會身份。在明代戶籍中,軍籍和民籍、匠籍是主要的戶口。軍籍屬於都督府,民籍屬於戶部,匠籍屬於工部。軍人不受普通地方行政官吏的管轄,在身份上、法律上、經濟上的地位,都和民戶不同,軍和民是截然地分開的。民戶有一丁被垛為軍,可以優免一丁差役,作為補償。軍士到戍地時,由宗族替他治裝。在衛所的軍士除本身為正軍外,其子弟稱為余丁或軍餘,將校的子弟則稱為舍人。軍士的生活費用概由皇朝就屯田所得糧食支給,按月發米,稱為月糧。規定馬軍月支米二石,步軍總旗一石五鬥,小旗一石二鬥,步軍一石。守城的照數支給,屯田的支一半。恩軍家四口以上一石,三口以下六鬥,無家口的四鬥。衣服歲給冬衣棉布棉花,夏衣夏布,出征時依例給胖襖鞋褲。[89] 〔[89]吳晗《讀史劄記·明代之軍兵》。〕 元璋渡江以後,降附的將領都用原來的稱號,有叫樞密、平章的,有叫元帥的,有叫總管、萬戶的,形形色色,名不稱實,高下不一。龍鳳十年四月,立部伍法,根據所帶的隊伍人數來定將領稱號。經過點編,有兵五千的做指揮,滿千人的做千戶,百人的做百戶,五十人為總旗,十人為小旗。[90]在這個基礎上,常備軍的組織分作衛、所兩級:大體上以五千六百人為一衛,衛的長官是指揮使。衛又分五個千戶所,每千戶所一千一百二十人,長官是千戶。千戶所下分十個百戶所,每百戶所一百十二人,長官是百戶。百戶下有總旗二,小旗十。一個總旗領五個小旗,小旗領軍士十人。大小聯比以成軍。衛所的分佈,根據地理險要,小據點設所,關聯若干據點的設衛,集合一個軍事地區的若干衛、所,設置都指揮使司,作為軍區的最高軍事統率機構,長官是都指揮使。衛所陸續建置,到洪武二十五年,全國共有十七個都指揮使司,京師和外地共有三百二十九個衛,六十五個守禦千戶所。京師和地方的軍力分配如下:[91] 〔[90]《明太祖實錄》卷十四。〕 〔[91]《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二十三。〕 地區 五官(員) 軍士(人) 馬(匹) 京師 2747 206280 4751 地方 13742 992154 40329 全國衛所軍總數為一百二十萬人。十七都指揮使司分別隸屬於皇朝的五軍都督府。 軍食出於屯田,大略學漢朝趙充國的辦法,在邊境開屯,一部分軍士擔任守禦,一部分軍士受田耕種。目的在於開墾荒地,增加生產,充裕軍食,省去運輸費用,減輕財政負擔。邊地開屯有了成績以後,內地衛所也先後開屯耕種,以每軍受田五十畝作一分,官給耕牛農具,開頭幾年免納租稅,到成為熟地後,每畝收稅一鬥。規定邊地守軍十分之三守城,七分屯種,內地則二分守城,八分屯種。全國各地共有軍屯田八十九萬三千多頃,相當於全國墾田總數十分之一左右。[92] 〔[92]《明史》卷七十七《食貨志田制》。〕 除軍屯外,還有商屯。邊地守軍遇有意外,糧食發生困難的時候,朝廷用「開中法」來接濟。封建皇朝控制著大量糧食和食鹽。但從糧食產地運糧到邊境,運費往往為所運糧食的五六倍,費用太大,極不經濟。商人有資本,販賣食鹽利潤很大,但是食鹽是由皇朝專賣的,商人得不到手。「開中法」責成商人運一定數量的糧食到邊境,拿到收據就可到產鹽地領到等價的食鹽,自由販賣,從而獲取厚利。商人是最會打算盤的,邊境有的是荒地,索性雇人在邊境開立屯田,就地交糧。這樣就可以省去幾倍的運費。[93]在這種特定的交換過程中,邊軍糧食就夠吃了;封建皇朝不但省去大量運費,也省了事;商人發了財;邊境荒地開墾得多了,增加了生產,也建立了許多居民點。 〔[93]《明太祖實錄》卷五十三、卷五十六,《明史》卷一百五十《鬱新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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