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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淮河以北一帶以至河南、河北的農民,千百成群地逃向南方,元世祖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一次逃亡的農民十五萬戶。[69]二十三年以漢民就食江南者多,特派使臣盡徙北還。還專派官員在黃河、淮河、長江的關卡津渡檢查,凡漢民沒有通行公文的,一律不許通過。又立下法令,逃民必須押解還鄉,並禁止聚眾到千人,犯禁的罰杖一百。[70]順帝元統元年(公元1332年)京畿大水,饑民四十多萬人。第二年江浙大饑,饑民五十九萬多戶。[71]地主階級的剝削越重,農民的日子過得越苦。地主兼併土地的速度越快,農民反抗的手段——逃亡也就越多。田地荒廢的數目越大,糧食的產量就越少,鬧災荒的次數、面積,越多越大,階級矛盾就越發尖銳,達到不可調和的地步,爆發了一次接著一次的農民革命戰爭。

  〔[69]《元史》卷一百七十三《崔彧傳》。〕
  〔[70]《元史》卷十四《世祖本紀》,卷一百零三《忙或台傳》,《元典章》卷六《台綱》二《體察》。〕
  〔[71]《元史》卷三十八《順帝本紀》。〕

  為了緩和階級矛盾,元朝政府也曾經使用減輕賦稅,賑濟,設立常平倉,派遣勸農官等辦法,但是免賦只免到地主和自耕農,佃戶還是得照樣向地主交租。[72]賑濟呢,佃戶也還是輪不到。甚至像至元四年(公元1344年)河南北大饑,第二年又大疫,十成人死了五成那樣大災荒,朝廷說要賑濟災民,出賣官爵得了若干鈔和糧食,但後來聽說還有幾成收成,就不賑濟了,把賑款吞沒了事。[73]常平倉呢,有倉無米。[74]即使有米,也還是落入大官、地主們手裡,分配不到農民。[75]至於勸農官的設立,除了多設幾個剝削掠奪的官僚以外,沒有別的意義。

  〔[72]《元史》卷十八《成宗本紀》。〕
  〔[73]余闕《青陽集》卷八書合魯易之作潁川老翁歌後,《元史》卷四十一《順帝本紀》。〕
  〔[74]《元史》卷二百零五《盧世宋傳》,《元文類》卷四十《經世大典序錄》。〕
  〔[75]《元史》卷九十六《食貨志》。〕

  除了蒙漢地主階級的階級壓迫以外,還有蒙古、色目人對漢、南人的民族壓迫。

  蒙古色目貴族為了便於鞏固軍事統治,永遠剝削和奴役以漢族為主體的貧苦人民,把社會劃分為四個階層:蒙古人最貴,色目人第二,漢人第三,南人最下。蒙古軍事貴族在滅金之前,已經征服了中亞細亞花剌子模諸國,統稱這些國家的投降人口為色目人,被利用來壓迫較後被征服的漢人。漢人指的是金朝統治下的漢人和女真、高麗、契丹等民族;南人指的是最後被征服的宋朝統治下的以漢人為主體的各族人民。為了分化漢族的團結,蒙古統治階級稍微給北方漢族地主一些政治上的小好處,和南人有明顯的區別。四等人的權利與義務,是極不平等的,對漢南人平民的防制,最為嚴苛,並賤稱漢人為「漢子」,南人為「蠻子」。同時,在蒙古各族中,窮苦牧民也和漢南人中的貧苦農民一樣,被迫自備馬匹武器去當兵,受到統治階級窮凶極惡的剝削。

  應該指出,民族間的壓迫是形式上的,是對沒有政治地位的平民百姓的壓迫。實質上,蒙古、色目、漢人、南人的地主階級的聯合政權,對所有各族的貧苦人民,無例外地進行剝削、掠奪和奴役,歸根到底,本質上仍然是階級壓迫。

  蒙古統治者在滅金滅宋的戰爭中,除開攻城略地,大量屠殺以外,更掠奪人口,叫作驅口,地位和奴隸一樣,所生子孫,永遠世襲。[76]蒙古、色目、漢、南人官吏也多強佔民戶為奴隸。[77]上都(今內蒙古自治區多倫縣)大都設有馬市、牛市、羊市、人市,人畜同樣買賣。江南販賣人口之風更盛。主人怕驅口奴隸逃走,或飲以啞藥,或用火烙足,驅使同畜牲一樣。驅口和奴隸在法律上待遇同等,實際區別是在軍前俘獲稱奴,掠賣人口稱驅;奴不得自立門戶,驅得自立門戶,但不得自由遷徙。驅丁對朝廷每年納丁稅粟一石,對主人負耕田、供役、納貢賦、代主人服兵役的義務,[78]如大將阿裡海牙破湖南,沒收降民三千八百戶為家奴。[79]14世紀初年,江南官僚地主強佔民戶作奴隸動輒百千家,有多到萬家的。[80]蒙古戍兵和平民生活窮困的,也被迫賣妻鬻子為奴婢。[81]元代官私奴隸在人口總數中占了很大的比例。[82]奴隸數量越多,佃戶的數量就不能不相對地縮小了,這不只阻礙了生產的發展,也損害了各族中小地主階級的利益,造成了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

  〔[76]陶宗儀《輟耕錄》卷十七《奴牌》。〕
  〔[77]《二十二史劄記》卷三十《元初諸將多掠人為私戶》。〕
  〔[78]《元史》卷一百六十二《李忽蘭古傳》,卷十《世祖本紀》,卷十九《成宗本紀》,《元典章》卷三十四《軍役》。〕
  〔[79]《元史》卷一百六十三《張雄飛傳》。〕
  〔[80]《元史》卷二十三《武宗本紀》。〕
  〔[81]《元史》卷一百三十四《和尚傳》,卷二十六《拜住傳》,卷二十五《仁宗本紀》,《元典章》卷五十七《刑法》一九《禁典》《賣蒙古子女》。〕
  〔[82]有高岩《元代奴隸考》。〕

  在政治地位上,元朝中央政府各個機構的正長官,都是蒙古人做,一般漢人是不能做的。次要的官也大半是蒙古人和色目人。順帝至元三年四月又再次規定,省、院、台、部、宣慰司、廉訪司及部府幕官之長,並用蒙古、色目人。[83]直到元朝末年,南人始終被排擠在中央政治領導的圈外。[84]兵權更不讓漢人掌管。漢人雖也有做軍政官的,但不能與聞軍政,參與機密,閱兵籍,知兵數。[85]行省長官一般是蒙古人,其次是色目世臣,缺官才輪到色目和漢人。[86]地方官以漢人做總管,色目人做同知,但總攬實權的卻是蒙古的監督「達魯花赤」[87]。宮廷的衛隊只用蒙古、色目人,不許漢人、南人投充。[88]

  〔[83]《元史》卷八十五《百官志序》,卷二十五《仁宗本紀》,卷三十九《順帝本紀》,卷一百八十六《成遵傳》,卷一百四十六《太平傳》。〕
  〔[84]《元史》卷一百九十二《王艮傳》。〕
  〔[85]《元史》卷一百八十四《王克敬傳》,卷九十八《兵志》。〕
  〔[86]《元史》卷十九《成宗本紀》,卷三十二《泰定帝紀》。〕
  〔[87]《元史》卷六《世祖本紀》。〕
  〔[88]《元史》卷一百零六《刑法志》《衛禁》。〕

  蒙古貴族子弟從宮廷衛隊出身做官,升遷很快。漢、南人則只能從科舉或學校出身。科舉也有民族差別,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漢人、南人作一榜;蒙古、色目人考兩場,漢、南人則須考三場;考試題目漢、南人比蒙古、色目人的難,及格授官的卻又正好相反,蒙古、色目人比漢、南人高。[89]國立學校的學生名額,也是以種族作標準的,國子監生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漢人三十人。考試蒙古生從寬,色目生稍加嚴,漢生考的內容最多。畢業後授官蒙古生六品,色目生正七品,漢人從七品。[90]

  〔[89]《元史》卷八十一《選舉志》《科舉》。〕
  〔[90]《元史》卷八十一《選舉志》《學校》。〕

  文武官員的蔭敘和升遷的等級,也作了優待蒙古、色目人的規定。蒙古高於色目,色目又高於漢人和南人。[91]官員的懲罰,法令規定色目人和漢人不勤于職的,處死刑還要抄家,蒙古人則例外。[92]

  〔[91]《元史》《成宗本紀》,卷八十二《選舉志》。〕
  〔[92]《元史》卷十《世祖本紀》。〕

  除了政治地位不平等之外,元朝政府還特別制定了壓迫漢族的法律,來保障和鞏固自己的統治權。順帝元統二年(公元1334年)下令蒙古貴族和色目人犯奸盜詐偽,由專管蒙古貴族的機關「大宗正府」處理,漢、南人犯法的歸普通法庭判處。蒙古人官員犯法定罪行杖,必須由蒙古人判刑和監杖。[93]蒙古貴族和色目人不但受特殊法庭的保護,而且遇有重大刑事案件,最後裁決權屬於蒙古大臣[94],更加了一層保障。蒙古人打死漢人,只判處當兵出征和罰交燒埋銀。[95]蒙古人員毆打漢人,漢人不得還手,只能指定證人到官府告狀。反過來,如漢人打了或打死蒙古人,就要嚴刑斷罪。[96]並禁止漢人聚眾與蒙古人互毆。[97]漢、南人犯竊盜罪例須在臉上刺字,蒙古、色目人則免刺。[98]

  〔[93]《元史》卷三十八《順帝本紀》,卷一百零二《刑法志》《職制》。〕
  〔[94]《元史》卷二百零五《帖木迭兒傳》。〕
  〔[95]《元史》卷一百零五《邢法志》《殺傷》。〕
  〔[96]《元典章》卷四十四《刑部》六。〕
  〔[97]《元史》卷七《世祖本紀》。〕
  〔[98]《元史》卷三十八《順帝本紀》。〕

  對漢、南人地區用軍事力量控制秩序,鎮壓起義。辦法是解除漢、南人武裝,由朝廷分兵駐防各地,建立社甲制度。元世祖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元軍入臨安(今浙江杭州市)後,就下令沒收民間兵器。南人在軍中的尺鐵寸杖不得在手。[99]民戶有鐵尺、手撾和杖之藏刃的都要一律交官。[100]有馬的拘入官。[101]私藏甲仗的處死。[102]把民間兵器最壞的銷毀,稍好的給色目人,最好的收歸武庫,留作蒙古人用。

  〔[99]《元史》卷一百六十八《陳天祥傳》。〕
  〔[100]《元史》卷十四《世祖本紀》。〕
  〔[101]《元史》卷三十九《順帝本紀》。〕
  〔[102]《元史》卷一百零五《邢法志》《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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