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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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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阻隔占城貢使事《明史》雲: 洪武十二年占城貢使至都,中書不以時奏,帝切責丞相胡惟庸、汪廣洋,二人遂獲罪。(《明史》卷三二四《占城傳》) 《實錄》載此事較詳,其文雲: 十二年九月戊午占城國王阿答阿者遣其臣陽須文旦進表及象馬方物,中書臣不以時奏。內臣因出外,見其使者以聞,上亟召見,歎曰:「壅蔽之害,乃至此哉!」因敕責省臣曰:「朕居中國,撫輯四夷,彼四夷外國有至誠來貢者,吾以禮待之。今占城來貢方物既至,爾宜以時告,禮進其使臣,顧乃泛然若罔聞知,為宰相輔天子出納帝命,懷柔四夷者固當如是耶!」丞相胡惟庸、汪廣洋等皆叩頭謝罪。(《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六;《皇明大事記》卷一三四《夷朝貢》) 《明史》言:「帝怒,切責省臣,惟庸及廣洋頓首謝罪,而微委其咎於禮部,禮部又委之中書,帝益怒,盡囚諸臣,窮詰主者。」《高皇帝文集》卷七載《向中書禮部慢占城入貢第二敕》雲: 敕問中書禮部必欲罪有所證。古有犯法者犯者當之,此私罪也。今中書禮部皆理道出納要所,九月二十五日有慢占城入貢事,向及省部,互相推調,朕不聰明,罪無歸著,所以囚省部,概窮緣由,若罪果有所證,則罪其罪者,仍前推調,未得釋免。 旨意極嚴重,接著就是塗節上變告反,由此可見惟庸已於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下獄,到十二月又發生汪廣洋妾陳氏從死事,再下法司取勘,塗節窺見太祖有欲殺之意,逢迎上變,遂於次年正月被誅。 庚午詔書中所指的「枉法朋比」,《明史》所記無實事可征。李善長獄後數年方發覺,此時當不能預為周納。惟吳伯宗事別見其本傳雲: 胡惟庸用事,欲人附己,伯宗不為屈。惟庸銜之,坐事謫居鳳陽,上書諭時政,因言惟庸專恣不法,不宜獨任,久之必為國患,辭甚剴切。帝得奏召還,賜衣鈔。(《明史》卷一三七《吳伯宗傳》) 則伯宗自以坐事謫徙,亦未嘗得「危禍」也。劉崧事見《高皇帝文集》七《召前按察副使劉崧職禮部侍敕》雲: 奸臣弄法,肆志跳樑,擬卿違制之責。邇者權奸髮露,人各伏誅。卿來,朕命官禮部侍郎,故茲敕諭。 其朋比事,當時人的記載,《國初事蹟》中,有這樣一條: 楊憲為禦史中丞。太祖嘗曰:「楊憲可居相位。」數言李善長無大才。胡惟庸謂善長曰:「楊憲為相,我等淮人不得為大官矣。」憲因劾汪廣洋不公不法,李善長奏排陷大臣,放肆為奸等事,太祖以極刑處之。(劉辰《國初事蹟》(《金華叢書》本)) 劉辰曾佐太祖戎幕,所記當得之見聞,較可征信。且善長惟庸均為淮人,惟庸之進用,又為善長所援引,為保全祿位樹立党援計,其排斥非淮系人物,又為勢之所必至。不過據這一條史料的引證,也僅能證明惟庸之樹黨而已。《高皇帝文集》卷十六《跋夏珪長江萬里圖》文中有指摘惟庸受贓語,不過盡他所能指摘的也還不過是一幅不甚著名的圖。其文雲: 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奸臣胡惟庸權奸髮露,令法司捕左右小人詢情究源,良久,人報左丞贓貪淫亂甚非寡欲。朕謂來者曰:果何為實,以驗贓貪?對曰:前犯罪人某被遷,其左相猶取本人山水圖一軸,名曰《夏珪長江萬里圖》。朕猶未信,遣人取以驗,去不逾時而至,籲!微物尚然,受贓必矣。 促成惟庸謀反的動機,據《明史》說是: 會惟庸子乘馬於市,墮死車下,惟庸殺挽車者,帝怒,命償其死。惟庸請以金帛給其家,不許。惟庸懼,乃與御史大夫陳甯、中丞塗節等謀起事,陰告四方及武臣從己者。 此文全據《實錄》,而略其下一段。今補列如下: 上日朝,覺惟庸等舉措有異,怪之,塗節恐事覺,乃上變告。(《明太祖實錄》卷一二九) 據上文所申述,我們知道惟庸於十二年九月下獄取勘,《實錄》所記太祖自己在朝堂上覺察惟庸舉措,事實上為不可能。《憲章錄》(薛應祺《憲章錄》卷七)《皇明法傳錄》(陳建《皇明法傳錄》卷七)諸書因其矛盾,舍去不錄,《明史》因之。我們如再細心檢討一下,就可以知道不但《實錄》之事後增飾和《明史》諸書之截短取長是靠不住,即其所記之惟庸子死事,也是同樣的叫人不敢相信。如王世貞記惟庸獄起前之所謂促成謀反之動機雲: 會其家人為奸利事,道關榜辱關吏,吏奏之,上怒,殺家人,切責,丞相謝不知乃已。 又以中書違慢,數詰問所由。惟庸懼,乃計曰:「主上魚肉勳舊臣,何有我耶!死等耳,寧先發,毋為人束,死寂寂。」(《國朝獻征錄》卷一一) 同樣地是在敘述同一事件,並且用同一筆法,但所敘的事卻全不相符,一個說是惟庸子死,一個說是惟庸家人被誅。顯見這兩種不同的記載是出於兩種不同的來源,由此又可知胡惟庸事件在明嘉靖以前是怎樣一個紛亂矛盾的樣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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