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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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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太平門外鐘山西有內官享堂一區,我太祖高皇帝所賜,今加贈司禮監太監雲公奇葬地也。案舊碑公南粵人,洪武間內使,守西華門。時丞相謀逆者居第距門甚邇,公刺知其事,冀因隙以發。未幾,彼逆臣言所居井湧醴泉…… 公所遭謀逆者舊狀以為胡藍二党、夫胡惟庸之不軌在洪武十三年,藍玉在二十六年,胡被誅後,詔不設丞相,至藍十四年矣,春敢定以胡為是,以補舊碑之缺,備他日史官之考證。(《國朝獻征錄》卷一七,《何孟春贈司禮監太監雲公奇墓碑銘》) 可見胡惟庸謀逆的真相,明初人就不大清楚。舊碑闕以存疑,尚不失忠實態度。何孟春自作聰明,硬斷定為胡惟庸,後此史官,雖以此事不見《實錄》,亦援引碑文,定為信讞,自王世貞以下至彭孫貽,飯田忠彥等都篤信其事,因訛傳訛,結果當然是到處碰壁,怎麼也解釋不出時間性與空間的不可能和事實上的矛盾了。錢謙益《明太祖實錄辨證》三說:「雲奇之事,國史野史,一無可考,嘉靖中朝廷因中人之請而加贈,何孟春據中人之言而立碑。」所謂中人,潘檉章以為是高隆,他說: 雲奇事起于中官高隆等,相傳為藍玉時事,而何孟春從而附會之,以為玉未嘗為丞相,故又移之胡惟庸,鑿空說鬼,有識者所不道。(《國史考異》卷二之一一) 他疑心雲奇事件是由邵榮三山門謀逆之事衍變來的。他說: 然考之史,惟平章邵榮嘗伏兵三山門內欲為變,上從他道還,不得發。與墓碑所稱相類。三山門在都城西南與舊內相近,上登城眺察,難悉睹也。豈雲奇本守三山門,訛而為西華耶?或雲奇以沖蹕死,而宋國興之告變踵至耶?事有無不可知,史之闕文,其為是歟?(《國史考異》卷二之一一。邵榮謀反事見《明史》卷一二五《常遇春傳》) 三 如瑤藏主之貢舶 《明史》所記之如瑤貢舶事,明清人記載極多。日人記載則多據中籍移譯,雖間有疑其支離者,亦僅及派使者之為征西或幕府,對於事實本身,則均一致承認。 關於胡惟庸通倭之明清人記述,其主要事實多根據《實錄》及《大誥》,《明史》和《實錄》更不過詳略之異,大體一無出入,文中洋洋灑灑據口供敘述胡惟庸的罪狀,於通倭投虜事,僅有二句: 惟庸使指揮林賢下海招倭軍,約期來會。又遣元臣封績致書稱臣於元,請兵為外應。(《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一二九) 惟庸誅後數日,在宣佈罪狀的演辭中,亦未提及通倭一字: 已亥,胡惟庸等既伏誅,上諭文武百官曰:「……豈意奸臣竊國柄,枉法誣賢,操不軌之心,肆奸欺之蔽,嘉言結於眾舌,朋比逞於群邪。蠹害政治,謀危社稷,譬堤防之將決,烈火之將然,有滔天燎原之勢,賴神發其蠹,皆就殄滅……」(同上) 於罷中書省詔中,亦只及其枉法撓政諸罪: 癸卯,罷中書省,詔曰:「……丞相汪廣洋、御史大夫陳甯晝夜淫昏,酣歌肆樂,各不率職,坐視廢興。以致胡惟庸私構群小,夤緣為奸,或枉法以賄罪,或撓政以誣賢,因是髮露,人各伏誅……」《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一二九;《明太祖文集》卷二《廢丞相大夫罷中書詔》 即在十六年後,太祖和劉三吾的談話中,胡惟庸的罪狀,也不過是擅作威福和僭侈: 二十八年十一月上謂翰林學士劉三吾等曰:「奸臣胡惟庸等擅作威福,謀為不軌,僭用黃羅帳幔,飾以金龍鳳紋。邇者逆賊藍玉,越禮犯分,床帳護膝,皆飾金龍,又鑄金爵為飲器,家奴至於數百,馬坊廊房,悉用九五間數,僭亂如此,殺身亡家。」(《皇明大事記》卷九高皇帝禦制及纂輯諸書) 惟庸誅後七年,始於所頒《大誥》中提及林賢: 維十九年十二月望皇帝三誥于臣民曰:「……帝若曰前明州衛指揮賢私通惟庸,劫倭舶,放居倭,惟庸租使男子旺借兵私歸賢,賢將輔人亂,不甯于黔黎,誅及出幼子。」(《名山藏·刑法記》) 在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所頒《祖訓》中(《皇明大事記》卷九),方才正式列出惟庸通倭的記載,其文雲: 四方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給,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著其自不揣量,來撓我邊,則彼為不祥。彼既不為中國患,而我興兵輕犯,亦不祥也。吾恐後世子孫,倚中國富強,貪一時戰功,無故興兵,致傷人命,切記不可,但胡戎與西北邊境,互相密邇,累世戰爭,必選將練兵,時謹備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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