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吳晗 > 讀史劄記 | 上頁 下頁 |
| 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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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錄修纂之凡例,見《明宣宗實錄》卷首,並錄之以存掌銀: 一、宣宗皇帝即位後,禮儀及賞賚之類皆書。 二、宣宗皇帝永樂八年留守北京事書,十二年侍從北征事書,十八年冬侍從北京事書,二十二年受冊升儲事書,洪熙元年南京謁陵事書。 三、上皇太后尊號,冊立皇后、皇妃、皇太子,及冊封郡王、王妃、公主皆書,其儀注有新定者書,改諸王封國亦書。 四、皇子生書,親王之子生已賜名者書,諸王嫡長孫亦書。 五、祀天地、宗廟、社稷、山川等神,郊祀、躋配及遣官祭嶽鎮、海瀆、帝王陵寢、先師孔子皆書。有新增祀典亦書。 六、凡詔書悉錄全文,若敕書及禦制文錄其關事體之重者。有特敕褒勉臣下、撫諭遠人及恤刑寬貸之類悉錄。 七、凡寶璽、圖書及諸王、郡王寶,諸將軍印,並印符、印信皆書。 八、大駕、鹵簿及皇太后、皇妃、東宮、親王、郡王、公主、儀仗,有新制及增損者書。 九、諸王、公主冠婚皆書,其禮儀有新定者書。 十、謁陵、巡邊、親征、留守事宜皆書,所命官亦書。 十一、凡親王之國及郡王受命往某地皆書。 十二、文武大臣以事來朝者書,天下官三年一朝皆書。 十三、文武官制衙門及土官衙門有新設改建革罷及復舊者皆書。 十四、封公、侯、伯及命其子孫襲爵皆書,並書所受封號勳階。 十五、命駙馬儀賓悉書。 十六、除授三公、三少,南、北二京五府、六部、都察院、太常寺、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光祿寺、應天府、順天府、親軍指揮使司、太僕寺、鴻臚寺、國子監、翰林院、欽天監、太醫院堂上官,及近侍七品以上官,監察禦史,宗人府經歷,並在外中都留守司、都指揮使司、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行太僕寺、苑馬寺卿監,鹽運使皆書。內有承襲者,守令或佐貳以下保留升祿秩者亦書。若中外文武官有功績顯著,及以事特升遷者,不限職之大小皆書。官大臣之子亦書。 十七、選法及薦舉有新令書。 十八、考課有新例及損益舊制書。 十九、公、侯、伯並文武大臣老疾致仕,及特恩優閑皆書。後複起用亦書。 二十、文官誥敕常例外有特賜者,或有損益事例亦書。 二十一、每歲戶口總數,每歲所收田土稅糧、屯田子粒總數,及漕運總數,採納金銀等件稅課、茶課等項,並減免稅糧麥、米等項總數,並於歲終書之。 二十二、轉輸漕運之法有新令者書。田賦徭役及農桑勸課有新令亦書。停罷歲辦諸物皆書。 二十三、屯種有新定之例及考較之法書。 二十四、凡親王、公主、郡王、郡主、鎮國等將軍、駙馬儀賓、公、侯、伯歲錄,官吏俸給,軍士月糧,有新定折支全支條例並書。 二十五、遇歲凶紮賑恤悉書。 二十六、倉庫、坑冶有新建革及新令者書。 二十七、凡新開鹽場,新定中納鹽糧,及定戶口食鹽則例皆書。鈔法有新令亦書。 二十八、凡禮儀有新制或損益書,新制樂器皆書。 二十九、每歲聖節、正旦、令至、郊祀、慶成大宴皆書。遇節賜宴如新春上元之類亦書。有特旨賜節假亦書。 三十、中外文武官有特恩皆書,命婦遇慶節有賜亦書。 三十一、各處學校增設或罷革,並內外學生徒簡退,及在外四十以上取至京考試皆書。公、侯、伯有年少特旨送監讀書,及四夷遣子入學皆書。 三十二、每科京府鄉試、禮部會試、廷試皆書,所定各處科舉額數亦書。廷試製策題悉錄全文,進士選讀書及暫故歸,並下第舉人除授官及選讀書皆書。 三十三、喪葬之禮及上尊諡之冊備書,親王、郡王、王妃、公主、郡主之喪葬皆書,其禮儀有新定或損益舊儀亦書。凡公、侯、駙馬、伯,在京文武官三品以上,及侍臣五品以上,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正官歿皆書卒,及概其行實善惡,務合公論。其有贈諡及賜祭、賻賜、命有司治葬皆書。若文武官有治行,功績顯著,不限職之大小皆書。 三十四、文武臣僚有沒于王事者皆書,有得褒贈亦書。 三十五、凡旌表孝子、順孫、義婦、節婦,悉著其鄉里姓名行實。 三十六、欽天監奏天象、氣候、日月薄蝕、五星凌犯皆書,中外奏祥異及軍民之家一產三子以上蒙恩賞者亦書。 三十七、建言關涉國體者皆錄,詳略隨宜,有所奉聖旨亦載。 三十八、武官子孫優給有新例亦書。 三十九、遣使撫諭四裔及封拜賜賚皆書,四裔來朝貢亦書,及有宴賚亦書。 四十凡、纂修先朝實錄及編輯書籍皆書。 四十一、凡兵政有新令書,命將各處鎮守防邊及有備禦規畫皆書。 四十二、車駕巡邊討叛皆書,命將征討邊夷亦書。征撫安南,備書始末。 四十三、凡軍民衙門官馬孳生馬、邊境茶馬買馬之政悉書,其牧養之地有改遷者亦書。每歲有敕免所欠各項馬匹,悉書總數。 四十四、凡關津、巡徼、驛傳、遞運、烽堠有新設及改革者書。 四十五、公、侯、駙馬、伯、儀賓有罪削奪,及五府、北京行後府、六部、北京行部、都察院、太常寺、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光祿寺、太僕寺、應天府、順天府、鴻臚寺、國子監、翰林院、欽天監、太醫院堂上官,近侍七品以上官,監察禦史,宗人府經歷,及在外中都留守司、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行太僕寺、苑馬寺卿、鹽運司,有罪系下獄黜謫誅戮皆書。有特旨罷黜,干係懲勸者,不限職之大小並書。其蒙特恩寬宥亦書。如犯奸惡叛逆之罪,不限官吏軍民悉書。常律之外,別有斷罪條例亦書。 四十六、刑官有平反冤獄,詳書本末。 四十七、風憲官及文武臣僚彈劾大臣之罪皆書,並書所得旨意。其職非大臣而所犯重者亦書。 四十八、修理宮殿並天地、宗廟、社稷及一切神祇壇場皆書。 四十九、營建山陵備書,建各王、王妃、公主墳皆書,其制度有損益亦書,郡主以下奉敕建者書。 五十、修繕各處城池、屯堡及新建革者皆書。 五十一、差官各處提督圩田水利及新開修治河渠、圩岸、橋道皆書,有奏請修築坡塘等事亦書。 五十二、工匠起取放免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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