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吳晗 > 讀史劄記 | 上頁 下頁 |
| 三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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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元投下戶口 所謂投下據上文所述已有數義:第一如弘吉剌五投下,其組成分子為各部族降人;第二為諸王分地,如撥都之平陽路,世祖之京兆;第三為勳臣食邑,如史天澤之衛城,脫脫之淮安路。三者中唯第一種為原義,後二種則均為第一種之引申。元制唯戰爭所獲之驅戶(俘虜)乃屬投下,平民則屬朝廷。五戶絲戶不必即為驅戶,分地與食邑中固有大量驅戶,當時已引申稱為投下,但其他五戶絲戶在政治上固屬於朝廷也。前者為戰時俘虜,身家性命完全屬於主人,後者元人稱為投拜戶,身份為良民,應為朝廷服役。試舉一例說明之,《元典章》卷一七戶部三: 上都、西京、北京、隆興、平灤五路戶計為有爭差,至元二年中書省欽奉聖旨:據納陳駙馬、帖裡幹駙馬、頭輦哥國王、鍛真、忽都虎五投下戶計,仰差官與各投下頭目各州縣管民官,勾喚元主並驅戶,一同對證得,委系各人出軍時馬後稍將來的人口,達達數目裡有呵,吩咐本投下者,於當差額內除豁。如對證得委系好投拜民戶及在後投屬或本投下招收到底人戶,作民當差。欽此! 是則投下固以驅戶為主,亦有投拜戶及在後投屬戶與投下招收戶也。《元史》卷一〇三《刑法志》二《戶婚》條: 諸系官當差人戶,非奉朝省文字輒投充諸王及各投下給使者論罪。 據此及上引《元典章》知投下戶元不系官當差也。又: 諸投下官員招占已籍系官民匠戶計者,沒其家財,所占戶歸本籍。 由此知投下戶與民匠戶不同戶籍。至元十八年令甘州凡諸投下戶依民例應站役(《元史》卷二《世祖紀》),大德九年(1305)詔諸王駙馬部屬及各投下,凡市傭徭役與民均輸(《元史》卷二一《成宗紀》),延祐五年(1318)又敕諸王位下民在大都者與民均役(《元史》卷二五《仁宗紀》)。則在此三詔前投下民並無為朝廷服役之義務也。以此軍民站戶之應役者均以投附投下為避役之計,投下官吏亦乘機誘納,朝廷與投下因之時起爭執,屢屢申禁投下擅招民戶,《元史》一七三《崔彧傳》: 至元二十三年(1286)彧奏忽都忽那顏籍戶之後,各投下毋擅招集,太宗既行之。江南民為籍已定,乞依太宗所行為是。從之。 成宗元貞元年(1295)詔諸王駙馬部民既隸軍籍者,毋奪回本部。又禁諸王公主駙馬招戶。大德二年(1298)禁諸王公主駙馬受諸人呈獻公私田地及擅招戶者(《元史》卷一九《成宗紀》)。禁令雖嚴,而諸投下之招戶仍如故,《元典章》卷二五《戶部》一一《影避》條記: 有力富強之家,往往投充諸王位下……等諸項戶計,影占不當雜泛差役,止令貧難下戶承充裡正主首,錢糧不辦,偏負重受。各處行省俱有似此戶計。 《通制條格》三記: 孛羅歡為頭河南行省官題說:俺管轄的地面裡,將系官並民田每有一等歹人,諸王駙馬每根底呈獻的,多有不系諸王駙馬各投下分撥到的戶計地土有。 反之,凡屬投下人戶,不能轉移別部。試舉二例明之,第一例為投下主不許轉移,《元史》一六七《張礎傳》: 張礎,真定人,業儒。丙辰歲(1256)平章廉希憲薦于世祖潛邸。時真定為諸王阿裡不哥分地。阿裡不哥以礎不附己,銜之。遣使者言于世祖曰:張礎我分地中人,當以歸我。世祖遣使者複曰:兄弟至親,甯有彼此之間。且我方有事于宋,如礎者實所倚任。俟天下平定,當遣還也。 第二例則為投下戶不願轉移,李庭《寓庵集》七《大元故宣差萬戶奧屯公神道碑銘》: 皇伯合罕皇帝在鳳翔也,許公(名世英,字伯豪,小字大哥)以河中府尹之職。命未及下,會以他事不果。其後公入覲,上喜曰:「曩之所許,今當相付。」命有司草制。公奏曰:「臣名在四大王府有年,今改屬別部,何面目見唐妃子母乎!」上始怒,徐複喜曰:「爾言是也。」唐妃聞其言喜甚。四大王嘗謂妻子曰:「大哥吾所愛,爾輩勿以降虜視之。」 一九三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原載《益世報·史學》第二十期,一九三九年九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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