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吳晗 > 讀史劄記 | 上頁 下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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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元投下之官吏及其他 投下官有達魯花赤,有總管府總管,有州縣長官。《元史》卷八二《選舉志》二《銓法》上: 凡諸王分地與所受湯沐邑,得自舉其人,以名聞朝廷,而後授其職。至元二年(1265)詔以各投下總管府長官不遷外,其所屬州縣長官,于本投下分到城邑內遷轉。 有劄魯忽赤,《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 國初未有官制,首置斷事官曰劄魯忽赤,會決庶務。凡諸王駙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應犯一切公事……悉掌之。 有千戶,《選舉志》二銓法上: 至元二十年議諸王各投下千戶於江南分地,已于長官內委用。 元帝多由親王入繼,即位後仍保有原來之分地,此項分地有特設之總管府管理之。如世祖之京兆分地,以王倚為工部尚書,行本位下隨路民匠都總管(《元史》卷一七六《王倚傳》)。至元二十四年(1278)設都總管府,以總皇子北安王民匠斡端大小財賦(《元史》卷一四《世祖紀》)。皇太子之隆興分地,則以馬紹為總管(《元史》卷一三七《馬紹傳》)。仁宗為皇太子,其所分安西王地所置之總管府,以詹事察罕領之(《元史》卷一三七《察罕傳》)。又如孛兒帖可敦所分軍民匠戶之在燕京中山者,以孟速思、布魯海牙統之(《元史》卷一二四《孟速思傳》;卷一二五《布魯海牙傳》)。忙哥撒兒之治憲宗分地(《元史》一二四《忙哥撒兒傳》),李惟忠之治淄川王分地(《元史》一二九《李恒傳》)。勳臣食邑之官吏亦得自行選用,如憲宗賜史天澤以衛城,天澤以王昌齡治之(《元史》一五五《史天澤傳》)。順帝賜脫脫淮安路為其食邑,郡邑長吏聽其自用(《元史》一三八《脫脫傳》)。投下保充之路府州縣官,其俸與王官等(《元史·食貨志》四《俸秩》門)。世祖至元五年(1268)以前投下官蒙漢色目並用,至至元五年始定制投下官必須用蒙古人員。其總管府長官不入常選,各投下有闕用人員,自于其投下內選用,不許冒用常選內人。皇慶二年(1313)詔各投下分地城邑長官,其常選所用者居眾人之上,投下所委者為添設,其常選內路府州及各縣減一員(《元史》卷八二《選舉志》二《銓法》上)。 投下詞訟有斷事官司之。姚燧《牧庵集》一四《平章政事忙兀公神道碑》: 諸侯王與十功臣既有土地人民,凡事幹其城者,各遣斷事官自司,聽直於朝。 或即由王傅處理。《元史》卷一六《世祖紀》: 至元二十七年敕諸王分地之民有訟,王傅與所置監郡同治。無監郡考王傅聽之。 但所處只限民事,至刑事則仍歸地方有司。《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一《職制》上: 諸管軍官奧魯官及鹽運司打捕鷹坊軍匠各投下管領諸色人等,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塚、放火、犯奸及諸死罪,並從有司歸問。其鬥訟、婚田、良賤、錢債、財產、宗從、繼絕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諸從本管理問。若事關民戶者,從有司約會歸問,並從有司追逮。三約不至者,有司就便歸斷。 接下民有軍役者須聽調從柱。如前述之弘吉剌等五投下從征伐宋。如濟寧投下蒙古軍之東征,《元史》卷一五《世祖紀》: 至元二十五年(1288)八月癸醜,諸王也真言:臣近將濟寧投下蒙古軍東征,其家皆乏食,願賜濟南路歲賦銀,使易米而食。詔遼陽省給米萬石賑之。 如至正十四年(1354)脫脫之統諸王各愛馬軍人之出征(《元史》卷四三《順帝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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