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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元投下之五戶絲制及戶鈔制 蒙古太祖十年(1215)入燕後,即以所得城邑分賜諸侯王。《元史》卷一五三《王檝傳》: 乙亥……帝命闍裡畢與皇太弟國王分撥諸侯王城邑。 按蒙古軍制,行軍攻奪,諸將所俘掠子女玉帛,均得掩為己有。宋彭大雅、徐霆《黑韃事略》記: 其國平時無賞,唯用兵戰勝則賞以馬,或金銀牌或紵絲段。陷城則縱其擄掠子女玉帛。擄掠之前後,視其功之等差,前者插箭於門,則後者不敢入。 所降之戶,因以與諸將,自一社之民,各有所主,不相統攝。朝廷征戰疲敝無所得。廷議至主盡殺漢人,空其地以為牧地。《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傳》: 帝(太祖)自經營西土,未暇定制,州郡長吏,生殺任情,至孥人妻女,取貨財,兼田土……太祖之世,歲有事西域,未暇經理中原,官吏多聚斂自私,資至巨萬,而官無儲偫。近臣別迭等言:「漢人無補于國,可悉空其人,以為牧地。」楚材曰:「陛下將南伐,軍需宜有所資。誠均定中原地稅商稅鹽酒鐵冶山澤之利歲可得銀五十萬兩,帛八萬匹,粟四十余萬石,足以供給,何謂無補哉!」帝(太宗)曰:「卿試為朕行之」。 由此知太宗以前,所略金地署置之長吏,其實皆投下也。賦稅不入于朝廷,刑殺操之於己手,雖不能肯定其確承遼制,實則遊牧民族軍事統治機構故如此也。至是始從楚材言,于蒙古太宗二年(宋理宗紹定三年,1230)二月始立十路課稅所,徵收征服地之賦稅,收財權於朝廷。六年(宋理宗端平元年,1234)滅金後,始議籍中原民,以戶為定。至八年(1236)民籍定後,又從楚材言,定二戶絲及五戶絲制。《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傳》: 丙申七月忽都虎以民籍至。 按忽都虎甲午至丙申籍漢民事,見《元史》卷一二二《槊直腯魯華傳》:「金亡,命大臣忽都虎料民,分封功臣。」卷一二一《畏答兒傳》:「(太宗)丙申,忽都虎大料漢民,分城邑以封功臣。」卷一三五《鐵哥朮傳》:「甲午副忽都虎籍漢戶口,籌其賦役,分諸功臣以地。」《太宗本紀》:「六年秋七月以胡土虎那顏為中州斷事官。」胡土虎即忽都虎也。又「八年夏六月,複括中州戶口,得續戶一百一十余萬。」即指忽都虎籍民事。由此甫知甲午原議分諸功臣以地,太宗且曾面許。至丙申經楚材諫始改為分戶也。《元史·太宗本紀》: 秋七月……詔以真定民戶奉太后湯沐。中原諸州民戶分賜諸王貴戚斡魯朵:撥都平陽府,茶合帶太原府,古與大名府,孛魯帶邢州,果魯於河間府,孛魯古帶廣寧府,野苦益都、濟南二府戶內撥賜。按赤帶濱、棣州,斡陳那顏平、灤州。皇子闊端、駙馬赤苦、公主阿剌海、公主果真、國王茶剌溫、茶合帶、鍛真、蒙古寒劄、按赤那顏、坼那顏、火斜、朮思並于東平府戶內撥賜有差。耶律楚材言非便,遂命各位止設達魯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頒之,非奉詔不得徵兵賦。 此記載極不明晰,參以《耶律楚材傳》所雲: 帝議裂州縣賜親王功臣。楚材曰:「裂土分民,易生嫌隙,不如多以金帛與之」。帝曰:「已許,奈何?」楚材曰:「若朝廷置吏,收其貢賦,歲終頒之,使毋擅科征,可也。」帝然其計,遂定天下賦稅:每二戶出絲一斤以給國用;五戶出絲一斤,以給諸王功臣湯沐之資。 蓋《太宗紀》分賜諸王功臣土地詔,本意為「裂土分民」。楚材所進策則為給以五戶絲,以為湯沐之資。地方正官均由朝廷署置。各位下止設達魯花赤,由地方官吏代收租賦轉交投下,使投下主與五戶絲戶僅有間接之經濟關係。治權歸朝廷,投下主則坐享金帛之富,此強幹弱枝之策,固取法於前代。其不納穀物而納絲者,則以當時歐、亞交通發達,絲為輸出之主要商品。至世祖時行鈔法,且以絲為鈔本,其意義固等於今日之金銀也。太宗用楚材策而分地則仍舊詔,名目雖同而意義則全變,不特大異於遼之投下,即與定制前所已有之投下亦迥不同矣。 投下戶納絲之法,《元史》卷九三《食貨志》一《科差》門記: 絲料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戶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線顏色輸於官。五戶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線顏色輸於本位。 《食貨志》三《歲賜》門記: 凡諸王及後妃公主,皆有食采分地。……其賦則五戶出絲一斤,不得私征之,皆輸諸有司之府,視其所當得之數而給與之。 此為太宗丙申定制以後之情形。至世祖中統元年(1260),立十路宣撫司,定戶籍科差條例,戶計不同,其所納絲數多寡亦因之不同,大致五戶絲全納戶止輸本位絲六兩四錢,減半科戶止納三兩二錢。然以志所言減納數與志所記投下之實得數,以戶計之均不合,今列舉《食貨志》三《歲賜》門所載丙申分撥戶數與延祐六年(1319)之實數及實得絲數表列如下: 太祖叔答裡真官人位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寧海州一萬戶,延祐六年實有四千五百三十二戶,計絲一千八百一十二斤。 太祖弟斡真那顏位五戶絲丙申年分撥益都路等處六萬二千一百五十六戶,延祐六年實有二萬八千三百一戶,計絲一萬一千四百二十五斤。 右手萬戶三投下孛羅台萬戶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廣平路洺水州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三戶,延祐六年實有四千七百三十三戶,計絲一千七百三十八斤。 據上例則前後八十四年中,諸投下戶計消損至巨,虧失額有達三分之二以上者。然按其所得絲數,則仍為原額。由是知所謂減納,當時徒有此法令,並未實行,投下戶因不堪負擔而逃亡,其應納額卻並未因其逃亡而蠲免,掃數由現在戶口繳納,故戶計大減而絲數仍如原額也。 五戶絲制行于舊金人境內,至世祖平宋後(1279),又以江南民戶分賜臣下,計戶征鈔,《元史·食貨志》三《歲賜》門: 世祖平江南,又各益以民戶,時科差未定,每戶折支中統鈔五錢,至成宗複加至二貫。 《元史》卷一八《成宗紀》: 至元三十一年(1294)四月,中書省言:「江南分土之賦,初止驗其版籍,令戶出鈔五百文,今亦當有所加,然不宜增賦於民,請因五百文加二貫,從今歲官給之。」(成宗)從之。 從《食貨志·歲賜》門舉一例如下: 忽都虎官人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1281)分撥韶州曲江縣五千三百九戶,計鈔二百十二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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