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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三


  §七、軍餉與國家財政

  明初衛軍糧餉,基本上由屯田所入支給。明太祖在初起兵時,即立民兵萬戶府,寓兵於農:

  戊戌(1358)十一月辛醜,立管理民兵萬戶府。令所定郡縣民武勇者,精加簡拔,編輯為伍,立民兵萬戶府領之。俾農時則耕,閑則練習,有事則用之。事平有功者一體升擢,無功令還為民。(《明太祖實錄》卷六)

  又令諸將屯田各處。建國後宋訥又疏勸採用漢趙充國屯田備邊的辦法,以禦蒙古。他說:

  今海內乂安,蠻夷奉貢。唯沙漠未遵聲教。若置之不理,則恐歲久丑類為患,邊圄就荒。若欲窮追遠擊,六師往還萬里,饋運艱難,士馬疲勞。陛下為聖子神孫萬世計,不過謹備邊之策耳。備邊固在乎兵實,兵實又在乎屯田。屯田之制,必當以法漢(趙充國)。……陛下宜於諸將中選其智勇謀略者數人,每將以東西五百里為制,隨其高下,立法分屯。所領衛兵以充國兵數斟酌損益,率五百里一將,布列緣邊之地,遠近相望,首尾相應,耕作以時,訓練有法,遇敵則戰,寇去則耕,此長久安邊之法也。(《西隱文稿》卷一〇《守邊策略》)

  同時由海道運糧到遼東,又時遭風覆溺。因之決意興屯,不但邊塞,即內地衛所也紛紛開屯耕種。定制邊地衛所軍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給耕牛農具,教樹植,複租賦。初稅畝一鬥。建文四年(1402)定科則,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貯屯倉,聽本軍自支。餘糧為本衛所官軍俸糧。永樂時東自遼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肅,南至滇、蜀,極於交趾,中原則大河南北,在在興屯(《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田制》)。養兵(數)百萬,基本上由屯田收入支給(同上書卷二五七《王洽傳》)。

  除軍屯外,邊上又有商屯。洪武時戶部尚書郁新創開中法:

  新以邊餉不繼,定召商開中法。令商輸粟塞下,按引支鹽,邊儲以足。(同上書卷一五〇《鬱新傳》)。

  商人以遠道輸粟,費用過大,就自己募人耕種邊上閒田,即以所獲給軍,換取鹽引,到鹽場取鹽販賣營利,邊儲以足。

  政府經費則戶部銀專給軍旅,不做他用(《明史》卷二二〇《王遴傳》)。戶部貯銀於太倉庫,是為國庫。內廷則有內承運庫,貯銀供宮廷費用,收入以由漕糧改折之金花銀百萬兩為大宗。除給武臣祿十余萬兩外,盡供御用。邊賞首功不屬經常預算,亦由內庫頒發。國家財政和宮廷費用分開(同上書卷七九《食貨志三·倉儲》)。軍餉又概由屯田和開中支給。所以明初幾次大規模的對外戰爭,如永樂、宣德時代之六次打蒙古,三次打安南,七次下西洋,雖然費用浩繁,國庫還能應付。

  可是軍屯和商屯兩種制度,不久便日趨廢弛,國庫也不能維持其獨立性,為內廷所侵用。衛軍壞而募兵增,政府既須補助衛軍餉糈,又加上兵的餉銀,國家經費,入不敷出,只好採取飲鴆止渴的辦法,以出為入,發生加派增稅捐納種種弊政,農民于繳納額定的賦稅以外,又加上一層軍兵費的新負擔。

  軍屯之壞,在宣德初年範濟即已上書指出。他說:

  洪武中令軍士七分屯田,三分守城,最為善策。比者調度曰繁,興造日廣,虛有屯種之名,田多荒蕪。兼養馬采草伐薪燒炭,雜役旁午,兵力焉得不疲,農業焉得不廢。(同上書卷一六四《範濟傳》)

  屯軍因雜役而廢耕,屯的田又日漸為勢豪所占。[53]正統以後,邊患日亟,所屯田多棄不能耕。再加上官吏的需索,軍士的逃亡,屯軍愈困,衛所收入愈少。[54]政府沒有辦法,只好減輕屯糧,免軍田正糧歸倉,只征餘糧六石。弘治時又繼續減削,屯糧愈輕,軍飽愈絀。《明史》記:

  初永樂時屯田米常溢三之一。常操軍十九萬,以屯軍四萬供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邊外,軍無月糧,是以邊餉恒足。(《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田制》)

  【[53]《明史》卷一五七《柴車傳》:「宣德六年(1431),山西巡按禦史張勖言:大同屯田多為豪右佔據。命車往按得田幾二千頃,還之軍。」卷一七六《商輅傳》:「塞上腴田率為勢豪佔據,輅請核還之軍。」卷一五五《蔣貴傳》:「成化十年(1474),蔣琬上言:大同、宣府諸塞腴田,無慮數十萬,悉為豪右所占。」卷一八〇《張泰傳》:「弘治五年(1492)泰言:甘州膏腴地,悉為中官武臣所據,仍責軍稅。城北草湖,資戍卒牧馬,今亦被占。」卷二六二《孫傳庭傳》:「崇禎九年(1636)……西安四衛舊有屯田二萬四千餘頃,其後田歸豪右,軍盡虛籍。」】
  【[54]侯朝宗《壯悔堂文集》卷四《代司徒公屯田奏議》:「(諸閫帥蔭職以)肥區歸己,而以其瘠磽者移之軍士,久則竄易厥籍,而糧彌不均。於是不得不寄甲於勢要,而欺隱遂多。欺隱多於是不得不攤稅於佃軍,而包賠愈苦。流病相仍,非朝伊夕,人鮮樂耕,野多曠土,職此之繇。」】

  正統以後政府便須按年補助邊費,稱為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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