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吳晗 > 大明興衰三百年 | 上頁 下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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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凡逃戶,明初督令還本籍複業,賜複一年。老弱不能歸及不願歸者,令所在著籍,授田輸賦。[240]還是要責成所在地的官吏勒令逃民回到原籍去,給以一年的休息,第二年起還是照未逃亡前一樣生活。事實上不能強迫回到原籍去的,便令落籍在所逃亡的地方,照常盡百姓的義務,依舊被圈定在一土地的範疇。仍是不堪剝削,依舊逃亡。宣宗時特增府縣佐貳官,專撫逃民。 【[240]《明史》卷七七,《食貨志》,《戶口》。】 《明宣宗實錄》卷七十七宣德六年(1431)三月丁卯條: 先是巡按貴州監察禦史陳斌言:「各處複業逃民,有司不能撫綏,仍有逃竄者。乞令戶部都察院各遣官同布政司、按察司取勘名數及所逃之處,取回復業。府縣仍增除佐貳官一員,專職撫綏。」上命行在戶部兵部議。太子太師郭資等議:「在外逃民多有複業而再逃者,今當重造籍冊,民若逃亡,籍皆虛妄。今擬南北直隸遣禦史二員,各布政司府州縣皆添設佐貳官一員,專撫逃民。」上曰:「凡郡縣官俱以撫民為職,何用增設。官多徒為民蠹,其更令吏部擬議以聞。」至是吏部言:「河南、山東、山西、湖廣、浙江、江西有巡撫侍郎,其府州縣七百三十五處已於額外增官一員,凡七百三十五員,宜改為撫民官。其餘府州縣宜各添設佐貳官一員。」上從之曰:「此亦從權,若造冊完,取回別用。」於是增除府州縣佐貳官三百七十一員。 因為是剛到十年一度重造黃冊的期間,質以特別增設撫民官。希望人口土地和冊籍一致。可是這種重床疊屋的官制、頭痛醫頭的辦法,仍不能阻止農民的再度逃亡。《明英宗實錄》卷十八正統元年(1436)六月甲寅條: 山西左參政王來言:逃民在各處年久成家,雖累蒙恩詔撫回,奈其田產荒涼,不能葺理,仍複逃去,深負朝廷矜恤之意,請令隨處附籍當差。 農民逃亡後在另一地域已開墾成一新家,硬又讓他們回到久已荒蕪的老家去,自然不能不做第二次的逃亡。同年閏六月戊寅條: 巡撫河南山西行在兵部右侍郎于謙言:「山西河南旱荒,人民逃移,遺下糧草,見在人戶包納。是以荒蕪處所,民愈少而糧不減,豐熟地方,民愈多而糧無增。乞令各處入籍,就納原籍糧草,庶稅無虧欠,國無靠損。」 以此重又下令命逃民占籍於所寓地方。同年十一月庚戌條: 先是行在戶部奏:「各處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蕪,租稅逋負。將蠲之則歲入不足,將征之則無從追究。宜令各府縣備籍逃去之家並逃來之人,移交互報,審驗無異,令歸故鄉。其有不願歸者,令占籍所寓州縣,授以地畝,俾供租稅。則國無遊食之民,野無荒蕪之地矣。」上命下廷臣議。至是僉以為便,從之。 這也只是一個理想的辦法,因為經過幾十年的流移,冊籍早已混亂,無從互報。而且即使冊籍俱在,也不過是文字上的裝飾,和實際情形毫不相干。如宿州知州王永隆所說造冊報部的情形: 正統二年(1437)二月辛酉,直隸鳳陽府宿州知州王永隆奏:「近制各處倉庫儲蓄及戶口田土並歲入歲用之數,俱令歲終造冊送行在戶部存照。州縣唯恐後期,預於八月臆度造報。且八月至歲終,尚有四月,人口豈無消息,費用豈無盈縮,以此數目不清,徒為虛文。」[241] 【[241]《明英宗實錄》卷二七。】 正統五年(1440)四月又規定逃民撫恤辦法: 一、各處撫民官務要將該管逃民設法招撫,安插停當,明見下落。其逃民限半年內赴所在官司首告,回還原籍複業,悉免其罪,仍優免其戶下一應雜泛差役二年。有司官吏裡老人等並要加意撫恤,不許以公私債負需索擾害,致其失所。其房屋田地,複業之日,悉令退還,不許佔據,違者治罪。 二、逃民遺下田地,見在之民或有耕種者,先因州縣官吏裡老人等,不驗所耕多寡,一概逼令全納逃民糧草,以致民不敢耕,田地荒蕪。今後逃戶田地,聽有力之家盡力耕種,免納糧草。 三、逃民既皆因貧困不得已流移外境,其戶下稅糧,有司不恤民難,責令見在裡老親鄰人等代納,其見在之民被累艱苦以致逃走者眾。今後逃民遺下該納糧草,有司即據實申報上司,暫與停征,不許逼令見在人民包納。若逃民已於各處附籍,明有下落者,即將本戶糧草除豁。違者處以重罪。[242] 【[242]《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撫民官的派出,目的本在撫輯流亡。可是恰和實際情形相反,恤民之官累設而流亡愈多[243],他們不但不能安撫,反加剝削,縱容吏胥裡老人等生事擾害。[244]正統十年(1445)從張驥言,取回濟南等府撫民通判等官。[245]一面于陳州增設撫民知州,令負責招撫[246],又置山東東昌府濮州同知、直隸鳳陽府潁州府亳縣縣丞各一員,專管收籍逃戶。[247]專負撫民的,河南山西巡撫于謙則撫定山東、山西、陝西等處逃民七萬余戶,居相近者另立鄉都裡,星散者就地安插。[248] 【[243]《明英宗實錄》卷八二。】 【[244]《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245]《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三。】 【[246]《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二。】 【[247]《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五。】 【[248]《明英宗實錄》卷一三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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