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吳晗 > 大明興衰三百年 | 上頁 下頁 |
| 四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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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逃民和流民的分別,《明史·食貨志》說:「其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年饑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其實都是在本地不能生活,忍痛離開朝夕相親的田地,漂流異地的貧農。 貧農除開上文所引述的一切人為的壓迫和剝削外,又受自然的摧殘,一有水旱,便不能生活: 困窮之民,田多者不過十餘畝,少者或六七畝,或二三畝,或無田而傭佃於人。幸無水旱之厄,所獲亦不能充數月之食,況複旱澇乘之,欲無饑寒,胡可得乎?[229] 【[229]《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六。】 或有疾病,便致流離: 農民之中,有一夫一婦受田百畝或四五十畝者,當春夏時耕種之務方殷,或不幸夫病而婦給湯藥,農務既廢,田亦隨荒。及病且愈,則時已過矣。上無以供國賦,下無以養其室家。窮困流離,職此之由。[230] 【[230]《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六。】 或不能備牛具種子,無法耕種自己的田土,只好降為佃農,或乞丐度日,到處漂流。《明英宗實錄》卷三四記: 正統二年(1437)九月癸巳,行在戶部主事劉善言:比聞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並直隸諸郡縣,民貧者無牛具種子耕種,傭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饑號寒者十室八九。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遠役,以故舉家逃竄。 洪熙元年(1425)閏七月,廣西布政使周幹奉命到蘇、常、嘉、湖等府巡視民瘼。據他的報告,民之逃亡皆由官府弊政困民及糧長弓兵害民所致: 如吳江昆山民田畝舊稅五升,小民佃種富室田畝,出私租一石,後因沒入官,依私租減二鬥,是十分而取其八也。撥賜公侯駙馬等項田,每畝舊輸租一石,後因事故還官,又如私租例盡取之。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猶不堪,況盡取之乎?盡取則無以給私家,而必至凍餒,欲不逃亡,不可得矣!又如杭之仁和、海甯,蘇之昆山,自永樂十二年(1414)以來,海水淪陷官民田一千九百三十餘頃,逮今十有餘年,猶征其租,田沒於海,租從何出?常之無錫等縣,洪武中沒入公侯田莊,其農具水車皆腐朽已盡,如而有司猶責稅如故,此民之所以逃也。糧長之設,專以催徵稅糧。近者常、鎮、蘇、松、湖、杭等府無籍之徒,營充糧長,專掊克小民以肥私己。徵收之時,於各裡內置立倉囤,私造大樣鬥斛而倍量之,有立樣米抬斛米之名以巧取之,約收民五倍。卻以平鬥正數付與小民,運付京倉輸納,緣途費用,所存無幾,及其不完,著令賠納,至有亡身破產者,連年逋欠,倘遇恩免,利歸糧長,小民全不沾恩。積習成風,以為得計。巡檢之設,從以弓兵,本用盤詰奸細,緝捕盜賊。常、鎮、蘇、松、嘉、湖、杭等府巡檢司弓兵不由府縣僉充,多是有力大戶令義男家人營謀充當,專一在鄉設計害民,佔據田產,騙耍子女,及稍有不從,輒加以拒捕私鹽之名,各執兵仗,圍繞其家,擒獲以多槳快船送司監收,挾制官吏,莫敢誰何,必厭其意乃已。不然,即聲言起解赴京,中途絕其飲食,或臧害致死。小民畏之,甚於豺虎,此糧長弓兵所以害民而致逃亡之事也。[231] 【[231]《明宣宗實錄》卷六。】 蘇、松、常、鎮、嘉、湖、杭一帶,是全國財賦中心,農民所受的壓迫,從一位政府官吏口中的報告已是如此,其他各地的情形更可想見了。 各地的賦役都有定額,由被禁錮在土地上的農民負責輸納。逃亡的情形一發生,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一部分農民便為已逃亡的農民負責,盡雙重義務。原來自己所負的一份已覺過重,又加上替人的一份,逼得沒有辦法,也只好捨棄一切,跟著逃亡。這情形中最先倒霉的是裡長,《明成祖實錄》卷九十九記: 永樂七年(1409)十二月丙寅,山西安邑縣言:「縣民逃徙者田土已荒,而稅糧尚責裡甲賠納,侵損艱難,請暫停之,以俟招撫複業,然後征納。」上諭行在戶部尚書夏原吉曰:「百姓必耕以給租稅,既棄業逃徙,則租稅無出。若令裡甲賠納,必致破產,破產不足,必又逃徙,租稅愈不足矣。」 次之是貧農,例如沅陵縣的農民,多因賠納而破產: 正統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廣辰州府沅陵縣奏:本縣人民因多陪納稅糧,充軍為事貧乏,將本戶田產典借富人錢帛,歲久不能贖,產去稅存,衣食艱難。[232] 【[232]《明英宗實錄》卷一八。】 清苑、臨晉兩縣的未逃農民,幸得邀特典而暫緩賠納: 正統三年(1438)正月辛亥,行在戶部奏:直隸清苑縣,人民逃移五百九十餘戶,遺下秋糧六百六十余石,草一萬三千四百餘束。山西臨晉縣人民逃移四千五百七十餘戶,遺下秋糧三萬四千一百四十余石,草六萬八千二百九十餘束。此二縣各稱,見存人戶該納糧草,尚且逋欠,若又包納逃民糧草,愈加困苦,乞暫停征。上以民無食故逃,其無征之稅責於不逃之民,是又速其逃也,宜緩其征,逃民其設法招撫。[233] 【[233]《明英宗實錄》卷三八。】 可是也只怕把未逃的農民也逼逃,這已逃農民的糧草還是要追征,而未逃的農民追征,只是追征的手續叫地方官辦得慢一點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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