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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


  §三

  洪武三年(1370)時曾有一次關於蘇州一府地主的統計:

  先是上問戶部天下民孰富,產孰優?戶部臣對曰:「以田稅之多寡較之,唯浙西多富民巨室。以蘇州一府計之,民歲輸糧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戶。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戶。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戶。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戶。計五百五十四戶,歲輸糧十五萬一百八十四石。」[195]

  【[195]《明太祖實錄》卷四九。】

  蘇州府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時的戶口統計是四十九萬一千五百一十四戶。[196]二十年中戶口相差大致不會很遠。如以此數估計,則五十萬戶中有地主五百戶,地主占全戶口的千分之一。不過這統計不能適用于別處,蘇松財賦占全國三分之一,依照此例與在全國所納的田賦比較,和其他各地至少要相差三十倍,即平均要三萬戶中才有一戶地主。

  【[196]《明史》卷四〇,《地理志》。】

  地主有政治勢力的保障,即使有水旱兵災,也和他們不相干。而且愈是碰到災荒,愈是他們發財的機會。

  第一是荒數都分配給地主,農民卻須照樣納稅。王鏊曾說:

  時值年豐,小民猶且不給,一遇水旱,則流離被道,餓殍塞川,甚可憫也。惟朝廷軫念民窮,亦嘗蠲免荒數,冀以寬之。而有司不奉德音,或因之為利,故有賣荒送荒之說。以是荒數多歸於豪右,而小民不獲沾惠。[197]

  【[197]《王文恪公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而且貧農無田,所種多為佃田,即使有恩恤,好處也只落在地主身上,如《明英宗實錄》卷五所記:

  宣德十年(1435)五月乙未,行在刑科給事中年富言: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歲輸其租。今詔免災傷稅糧,所蠲特及富室,而小民輸租如故。乞命被災之處,富人田租如例蠲免。從之。

  第二乘農民最困乏時,做高利貸的剝削。法律所許可的利率是百分之三十。[198]遇到災荒時,地主便抬高利率,農民只能忍痛向其借貸,不能如期償還,家產人口便為地主所沒收,《明英宗實錄》卷一六七記:

  十三年(1448)六月甲申,浙江按察使軒輗言:「各處豪民私債,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產者,官府莫敢指叱,小民無由控訴。」

  【[198]《明律》九,《戶》六。】

  政府雖明知有這種兼併情形,也只能通令私債須等豐收時償還,期前不得追索。可是結果地主因此索性不肯借貸,政府又不能救濟,貧農更是走投無路。只好取消了這一禁令,讓地主得有自由兼併的機會:

  景泰二年(1451)八月癸巳,刑部員外郎陳金言:軍民私債,例不得迫索,俟豐稔歸其本息。以此貧民有急,偏叩富室,不能救濟。宜聽其理取。從之。[199]

  【[199]《明英宗實錄》卷二七〇。】

  貧農向地主典產,產去而稅存:

  正統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廣辰州府沅陵縣奏:「本縣人民多因賠納稅糧,充軍為事貧乏,將本戶田產,典借富人錢帛,歲久不能贖,產去稅存,衣食艱難。」[200]

  【[200]《明英宗實錄》卷一八。】

  抵押房屋,過期力不能償,即被沒收:

  正統六年(1441)五月甲寅,直隸淮安府知府楊理言:「本府貧民以供給繁重,將屋宅典與富民,期三年贖以原本,過期即立契永賣。以是貧民往往趁食在外,莫能招撫。」[201]

  【[201]《明英宗實錄》卷七九。】

  或藉以銀而償則以米,取數倍之息,顧炎武記:

  日見鳳翔之民,舉債于權要,每銀一兩,償米四石。此尚能支持歲月乎?[202]

  【[202]《亭林文集》卷三,《病起與薊門當事書》。】

  於是小地主更加力剝削而成大地主,貧農則失產而為佃農,佃農不堪壓迫,又逃而為流民,《明宣宗實錄》卷九四宣德七年(1432)八月辛亥條:

  蘇州田賦素重,其力耕者皆貧民。每歲輸納,糧長裡胥率厚取之,不免貸于富家,富家又數倍取利,而農益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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