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吳晗 > 大明興衰三百年 | 上頁 下頁 |
| 四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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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豪紳不但享有優免賦役的特權(參看《大公報·史地週刊》:《明代仕宦階級的生活》《晚明之仕宦階級》二文),而且創立了種種苛稅,剝削農民。有徵收道路通行稅的: 宣德八年(1433)十一月丙午,順天府尹李庸言:「比奉命修築橋道,而豪勢之家,佔據要路,私搭小橋,邀阻行人,榷取其利,請行禁革。」上曰:「豪勢擅利至此,將何所不為。」命行在都察院揭榜禁約。[188] 【[188]《明宣宗實錄》卷一一七。】 有私征商稅的: 正統元年(1436)十二月甲申,駙馬都尉焦敬令其司副李昶于文明門外五里建廣鯨店,集市井無賴,假牙行名,詐稅商販者,錢積數十千。又于武清縣馬駒橋遮截磁器魚棗數車,留店不遣。又令閽者馬進于張家灣溧陽閘河諸通商販處,詐收米八九十石,鈔以千計。[189] 【[189]《明英宗實錄》卷二五。】 有擅據水利的: 正統八年(1443)十二月戊戌,吏部聽選官胡秉賢言:「臣原籍江西弋陽,縣有官陂二所,民田三萬餘畝借其灌溉。近年被沿陂豪強之人,私創碓磨,走泄水利,稍有旱暵,民皆失望。」[190] 【[190]《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一。】 葉盛《水東日記》卷十四亦記: 杭州西湖傍近,編竹節水,可專菱芡之利,而唯時有勢力者可得之。故杭人有俗謠雲:「十里湖光十里笆,編笆都是富豪家,待他十載功名盡,只見湖光不見笆。」 鹽糧馬草之利亦盡為勢豪所占,《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五記: 九年(1444)四月壬辰,敕戶部曰:「朝廷令人易納馬草、開中鹽糧,本期資國便民。比聞各場納草之人,多系官豪勢要,及該管內外官貪圖重利,令子侄家人伴當假託軍民,出名承納。各處所中鹽糧,亦系官豪勢要之家占中居多,往往挾勢將雜糙米上倉,該管官司畏避權勢,輒與收受,以致給軍多不堪用。及至支鹽,又囑管鹽官攙越關支,倍取利息。致無勢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喪貲失業,嗟怨莫伸,其弊不可勝言。」 更有指使家人奴僕,私自抽分的。《明律條例》名例條: 成化十五年(1479)十月二十二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的,都發邊衛永遠充軍,欽此! 地主則勾結官吏,靠損小民,《續誥》第四五: 民間灑派包荒詭寄,移丘換段,這等都是奸頑豪富之家,將次沒福受用財賦田產,以自己科差灑派細民。境內本無積年民田,此等豪猾買囑貪官污吏及造冊書算人等,其貪官污吏受豪猾之財,當科糧之際,做包荒名色,征納小戶。書算手受財,將田灑派,移丘換段,做詭寄名色,以此靠損小民。 或隱匿丁糧,避免徭役,一切負擔均歸小民: 宣德六年(1431)六月庚午,浙江右參議彭璟言:「豪富人民每遇編充裡役,多隱匿丁糧,規避徭役,質樸之民皆首實。有司貪賄,更不窮究。由是徭役不均,細民失業。」[191] 【[191]《明宣宗實錄》卷七九。】 或營充職事,使小民受累,《英宗實錄》卷八九記: 七年(1442)二月丁酉應天府府尹李敏奏:「本府上元、江甯二縣富實丁多之家,往往營充欽天監太醫院陰陽醫生、各公主府墳戶、太常光祿二寺廚役及女戶者,一戶多至一二十丁,俱避差役,負累小民。」 一面以其財力,兼併小農,例如: 景泰元年(1450)六月丙申,巡撫直隸工部尚書周忱言:「江陰縣民周珪本戶原置田三百七十二頃,又兼併誘買小民田二百七頃五十餘畝,誅求私租,謀殺人命。」[192] 【[192]《明英宗實錄》卷一九三。】 因之,富者愈富,貧者愈貧。更加以苛捐雜稅之搜括,農民至無生路可走,甚至商稅派征,其負擔者亦為農民: 榷稅一節,病民滋甚。山右僻在西隅,行商寥寥。所有額派稅銀四萬二千五百兩,鋪塾等銀五千七百餘兩,百分派於各州府持。於是鬥粟半菽有稅,沽酒市脂有稅,尺布寸絲有稅,羸特蹇衛有稅,既非天降而地出,真是頭會而箕斂。[193] 【[193]《石隱園藏稿》卷五,《嵩祝陛辭疏》。】 負擔過重,伶俐富厚點的也跟著一般地主的模樣,詭謀圖免,大部分的農民無法可處,只得輾轉溝壑,淪為盜賊。侯朝宗曾痛論其弊雲: 明之百姓,稅加之,兵加之,刑加之,役加之,水旱災祲加之,官吏之食漁加之,豪強之吞併加之,是百姓一而所以加之者七也。於是百姓之富者爭出金錢而入學校,百姓之黠者爭營巢窟而充吏胥。是加者七而因而詭之者二也。即以賦役之一端言之,百姓方苦其積極而無告而學校則除矣,吏胥則除矣,舉天下以是為固然而莫之問也。百姓之爭入於學校而爭出於吏胥者,亦莫不利其固然而為之矣。約而計之,十人而除一人,則以一人所除更加之九人,百人而除十人,則以十人所除更加之九十人,展轉加焉而不可窮,爭詭焉而不可禁。天下之學校吏胥漸多而百姓漸少,是始猶以學校吏胥加百姓,而其後逐以百姓加百姓也。彼百姓之無可奈何者,不死於溝壑即相率而為盜賊耳,安得而不亂哉。[194] 【[194]《壯悔堂文集》,《正百姓》。】 除此以外,農民還有兩條路可走。第一條路是當僧道,不過如被發覺,反要吃苦。如《太祖實錄》卷二二七所記: 二十六年(1393)五月乙丑,道士仲守純等一百二十五人請給度牒。禮部審實皆逃民避徭役者。詔隸錦衣衛習工匠。 第二條路是拋棄土地,逃出做「流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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