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吳晗 > 大明興衰三百年 | 上頁 下頁 |
| 三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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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廷和軍隊所需的一切物品,都由匠戶製造。匠戶是元明兩代的一種特殊制度,把有技藝的工匠徵調編為匠戶,子孫世襲。分為民匠、軍匠兩種。明初匠戶的戶籍,完全依據元代的舊籍,不許變動。[105]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每三年或二年輪班到京役作的匠戶名額為二十三萬二千八十九名[106],由工部管轄。固定做工的叫住坐匠戶,由內府內官監管轄。軍匠大部分分屬於各地衛所,一部分屬於內府兵仗局、軍器局和工部的盔甲廠。[107]屬各地衛所的軍匠總數二萬六千戶。[108]每戶正匠做工,得免雜差,仍免家內一丁以幫貼應役。余丁每名每年出辦繳納工食銀三錢,以備各衙門因公務取役雇覓之用。正匠每月工作十天,月糧由官家支給。[109] 【[105]《大明會典》卷一九,《戶口》。】 【[106]《大明會典》卷一八九;《明史·嚴震直傳》。】 【[107]《大明會典》卷一八八。】 【[108]《明史》卷一五七,《張本傳》。】 【[109]《大明會典》卷一八九。】 輪班匠戶包括六十二行匠人。後來又細分為一百八十八種行業,從箋紙、裱褙、刷印、刊字、鐵匠、銷金、木、瓦、油、漆、象開、紡棉花,到神箭、火藥,等等。每種人數由一人到八百七十五人不等。內廷有織染局、神帛房和後湖(今南京玄武湖)織造局,四川、山西諸行省和浙江紹興織染局,規模都較大。留在地方的匠戶除執役於本地織染局的以外,如永平府就有銀、鐵、鑄鐵、錫、釘鉸、穿甲等二十二行。[110] 【[110]吳晗:《元明兩代之「匠戶」》,載《雲南大學學報》,第一期,1938年。】 匠戶人數多,分工細,凡是宮廷和軍隊所需用的手工業製造品,都由匠戶執役的官手工業工場的各局製造供給。這種封建制度的生產,使得宮廷和軍隊的需要,不須倚靠市場,便可得到滿足;同時它所生產的成品,亦不在市場流通,這樣,就直接對社會上的私人手工業作坊的擴大生產起了束縛和阻礙的作用。官營手工業工場的生產是不須計較成本的,因為勞力和原料都可以向人民無代價徵發或由全國各地貢品的方式供給,不受任何限制,官營手工業工場的產品即使有部分作為商品而流入市場,私人手工業作坊的產品也不能和它競爭;另外,自元代以來就把技術最好的工人簽發為匠戶,子孫世襲,連技術也被壟斷了,私人手工業作坊所能雇用的只是一般工人,技術提高受了一定的限制。明初把匠戶分作住坐、輪班兩種,輪班的除分班定期輪流應役以外,其餘的時間由自己支配,製成的產品可以在市場出售,對於技術的鑽研及其改進發生一定的刺激作用,所以輪班制對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危害略小的。但是總而言之,這種無償的強制的勞役,不能不引起匠戶的反抗,逃亡之外,唯一可以採取的手段是怠工和故意把成品質量降低。以此,匠戶制度雖然曾經在個別情況下對生產技術的改進起了作用,推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但就其全面而說,則束縛和阻礙生產技術的不斷提高;妨礙私人手工業工場的發展;隔絕商品的流通;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原始資本積累都起著遏制、停滯的消極作用。 朱元璋對商業采輕稅政策,凡商稅三十分取一,過此者以違令論。稅收機構在京為宣課司,府縣為通課司。洪武元年(1368)詔中書省,命在京兵馬指揮司並管市司,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鬥秤尺,稽考牙儈姓名,規定物價。在外府州各城門兵馬,一體兼管市司。[111]十三年(1380)諭戶部,自今軍民娶嫁喪葬之物,舟車絲布之類都不徵稅。並大量裁減稅課司局三百六十四處。南京人口密集,軍民住宅都是公家修建,連廊櫛比,沒有空地。商人貨物到京無處存放,有的停在船上,有的寄放在城外,牙儈從中把持價格,商人極以為苦。朱元璋瞭解這種情況以後,就叫人在三山門等門外蓋幾十座房子,叫作塌坊,專放商貨,上了稅後聽其自相貿易。[112]為了繁榮市面,二十七年(1394)命工部建十五座樓房于江東諸門之外,令民設酒肆其間,以接四方賓客,名為鶴鳴、醉仙、謳歌、鼓腹、來賓、重譯,等等。修好後還拿出一筆錢,讓文武百官大宴于醉仙樓,慶祝天下太平,與民同樂。[113] 【[111]《明太祖實錄》卷三四。】 【[112]《明太祖實錄》卷二一一;《明史》卷八一,《食貨志》,《商稅》。】 【[113]《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四。】 棉花的普遍種植,棉布質量的提高,工資制手工業作坊的產生,新的蠶絲紡織工業區的開闢,輪班匠的技術和產品的投入市場,等等。加上稅收機構的減縮和輕稅政策的刺激,商業市場大大活躍了,不但聯繫了南方和北方,也聯繫了城市和鄉村以及全國的邊遠地區,繁榮了經濟,改善了提高了人民生活,進一步促進了國家的統一。 商品的生產和吐納的中心,手工業作坊和批發行號的所在地,集中著數量相當巨大的後備工人和小商攤販,城市人口劇烈地增加了。明初的工商業城市有南京、北平、蘇州、松江、鎮江、淮安、常州、揚州、儀真、杭州、嘉興、湖州、福州、建甯、武昌、荊州、南昌、吉安、臨江、清江、廣州、開封、濟南、濟寧、德州、臨清、桂林、太原、平陽、蒲州、成都、重慶、瀘州等地。[114] 【[114]《明宣宗實錄》卷五〇。】 隨著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工商業的活躍,作為貿易媒介的全國統一貨幣的需要是越來越迫切了。 在朱元璋稱王以前,元代的不兌現紙幣中統交鈔因為發行過多;軍儲供給,賞賜犒勞,每日印造,不可數計,舟車裝運,軸轤相接,京師用鈔十錠(一錠為鈔五十貫,一貫鈔的法定價格原為銅錢一千文)換不到一斗米。[115]至正十六年(1356)中統交鈔已為民間所拒用,交易都不用鈔,所在郡縣都以物貨相交易。[116]十七年(1357)鑄至正之寶大錢五品稱為權鈔,以硬幣代替紙幣,結果紙幣也罷,大錢代鈔也罷,人民一概不要。人民嘲笑權鈔的歌謠中說:「人吃人,鈔買鈔,何曾見?」 【[115]《元史》卷九七,《食貨志》,《鈔法》。】 【[116]孔齊:《至正直記》卷一;《元史》卷九七,《食貨志》,《鈔法》。】 朱元璋占應天后,首先鑄大中通寶錢,以四百文為一貫,四十文為兩,四文為一錢。平陳友諒後,命江西行省置貨泉局。即帝位後,發行洪武通寶錢,分五等:當十、當五、當三、當二、當一。當十錢重一兩,當一錢重一錢。應天置寶源局,各行省都設寶泉局專管鑄錢,嚴禁私鑄。洪武四年(1371)改鑄大中洪武通寶大錢為小錢。雖然有了統一的貨幣,但是銅錢分量重,價值低,不便於數量較大的交易,也不便於遠地轉運,並且,商人用鈔已經有了長期的歷史,成為習慣了;用錢感覺不方便,很有意見。[117] 【[117]《明史》卷八一,《食貨志》,《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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