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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現存歷代尺度


  一,劉歆銅斛尺(長工部營造尺七寸二分;九英寸又十二分之一)。

  新莽嘉量,今藏坤甯宮。其斛銘曰:方尺而圜,其外深尺。鬥銘雲:方尺而圜,其外深寸。此尺即據斛之周徑及深之所制也。《隋書·律曆志》謂之劉歆銅斛尺,今從之。《隋·志》謂周尺、後漢建武銅尺、晉泰始十年荀勖律尺(即晉前尺),並與此尺同。故列之弟一種。其後複列自漢至隋十四種尺,並以弟一種尺比較之,故此尺出,而《隋·志》之十五種尺,無一不可再制矣。

  王複齋《鐘鼎款識》中有晉前尺拓本,餘曩已考定為宋高若訥摹制之品(見前《晉前尺跋》)。今原拓已亡,揚州阮氏及漢陽葉氏刊本均與此尺不合,然阮文達跋,謂建初六年尺較此晉尺長二分強(見複齋《款識》冊及《積古齋鐘鼎彝器款識》十),則其拓本甚近此尺,但微弱耳。考高若訥造《隋·志》十五種尺,本用漢泉(實謂王莽錢布)尺寸,今用莽貨布四積為一尺,亦與此尺甚近而微弱,然終不如此尺之得其正也。

  二,漢牙尺(拓本。長工部營造尺七寸二分六厘;九英寸又五分之一)。原尺現在西充白氏,分寸用金錯。

  三,後漢建初銅尺(長工部營造尺七寸三分七厘;九英寸又二十四分之七)。原尺藏曲阜衍聖公府,今未知存亡。世所傳拓本摹本及仿製品甚多,長短不同,均未可依據。癸亥年,鄞縣馬叔平(衡)見一銅尺,漢陽葉東卿(志詵)所仿以贈翁學士(方綱)者,其長如此。又上虞羅氏藏一未裝裱舊拓本,長短亦同。(裝裱後紙易伸展,恒較原器及原拓為長)原物既不可見,當以此本為最合矣。

  四,無款識銅尺(拓本。長營造尺七寸三分五厘;九英寸又八分之七)。烏程蔣氏藏。比建初尺稍長,晉以前物也。

  五,唐鏤牙尺(拓本。長營造尺九寸四分弱,十一英寸又四十八分之三十九)。烏程蔣氏藏,刻鏤精絕。《大唐六典》「中尚署令」注雲:每年二月二日進鏤牙尺,即此是也。甲土素未聞有唐尺,餘據日本奈良正倉院所藏紅綠牙尺,定為唐開元以前之物。

  六,唐紅牙尺(甲)(摹本。長營造尺九寸三分弱,十一英寸又四十八分之三十一)。

  七,唐紅牙尺(乙)(摹本。長營造尺九寸五分;十一英寸又十二分之十一)。

  八,唐綠牙尺(甲)(摹本。長營造尺九寸五分;十一英寸又十二分之十一)。

  九,唐綠牙尺(乙)(摹本。長營造尺九寸二分強,十一英寸又四十八分之二十九)。

  十,唐白牙尺(甲)(摹本。長營造尺九寸三分,十一英寸又四分之一)。

  十一,唐白牙尺(乙)(摹本。長同上)。

  右六尺,日本奈良正倉院藏,乃日本孝謙天皇天平勝寶八年(當唐至德二載),其皇太后獻于東大寺者。後手書願文及獻物帳真跡,亦藏院中。帳中有紅牙撥鏤尺二,綠牙撥鏤尺二,白牙尺二,今並完好。觀其形制,必當時遣唐使所齎去也。此六尺曾影印於《東瀛珠光》弟一冊中,餘從珠光摹出。

  十二,無款銅尺(拓本。長營造尺九寸四分強,十一英寸又六分之五)。烏程蔣氏藏,宋以前物。

  十三,宋木尺(甲)(拓本。長營造尺一尺零二分,十二英寸又四分之一,)。

  十四,宋木尺(乙)(拓本。長同上)。

  十五,宋木尺(丙)(拓本。長營造尺九寸七分;十二英寸強)。

  藏上虞羅氏。辛酉年夏出於宋钜鹿故城,同時所出磁器,有大觀政和紀年款,知此乃宋尺也。

  十六,明嘉靖牙尺。(拓本。長營造尺一尺微弱;十二英寸又五分)

  武進袁氏藏。側有款曰大明嘉靖年制。

  十七,工部營造尺(長十二英寸又十二分之七)。

  右所陳列之尺,合實物拓本、摹本共十七種。自漢訖[迄]近世之尺度,略具於是。案尺之為物,不獨為人生日用所必需,其大者如調鐘律、測晷景,胥于尺度是賴。故歷代製作,不能不求精密,且須參考古制。晉荀勖造泰始律尺(即晉前尺),實據古器七種參校定之;唐李淳風撰《隋書·律曆志》,列自周至隋十五種尺,並以晉前尺校之,示其比例,其所據者大半實物也。宋仁宗時,高若訥等議鐘律得失,乃用王莽錢幣尺寸,依《隋書》定尺十五種,上之。元明學者,罕有討論。大清康熙間,曲阜孔東堂(尚任)得漢建初尺及宋三司布帛尺,其拓本、摹本多傳于世,後人得資以考訂古物。又宋高若訥所造之晉前尺,其拓本尚存于王複齋《鐘鼎款識》冊中,沈果堂(彫)、程易疇(瑤田)等亦據以考古代禮制。光緒甲午,吳清卿(大澂)撰《權衡度量實驗考》,複據古玉、古器、古錢以考歷代尺度,然于唐以後之制頗略。近時所見,如劉歆銅斛尺、唐牙尺、宋木尺、明嘉靖尺,皆其氏所未及見也。故尺度一事,比權量之研究,自為簡易,然在十年或二十年以前,尚不能為此比較之研究也。

  據前比較之結果,則尺度之制,由短而長,殆成定例。然其增率之速,莫劇於東晉、後魏之間,三百年間幾增十分之三。今六朝之尺,雖無一存,然據《隋書·律曆志》所載,則:魏尺比晉前尺,一尺四分五厘(長營造尺七寸五分強;九英寸又二分之一弱);晉後尺比晉前尺,一尺六分二厘(長營造尺七寸六分強,九英寸又二十四分之十五),宋氏尺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厘(長營造尺七寸六分五厘,九英寸又二十四分之十五強)。

  梁朝俗間尺比晉前尺,一尺七分一厘(長營造尺七寸七分強;九英寸又四分之三)。

  後魏前尺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七厘(長營造尺八寸七分弱,十英寸又十二分之十一弱)。

  後魏中尺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厘(長營造尺八寸七分強,十一英寸)。

  後魏後尺(後周市尺、隋開皇宮尺同)比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長營造尺九寸二分弱;十一英寸又四十八分之三十一)。

  東魏尺比晉前尺,一尺五寸八豪(長營造尺一尺零八分強,十三英寸又二十四分之十五弱)。此即自漢尺增至唐尺之徑路,而自唐訖今,則所增甚微,宋後尤微。求其原因,實由魏晉以降,以絹布為調,而絹布之制,率以二尺二寸為幅,四丈為匹,官吏懼其短耗,又欲多取於民,故尺度代有增益,北朝尤甚。自金元以後,不課絹布,故八百年來,尺度猶仍唐宋之舊。案《隋書·律曆志》,謂魏及周齊,貪布帛長度,故用土尺。今征之《魏書·高祖紀》,太和十九年,詔改長尺大鬥。又《楊津傳》,延昌末,津為華州刺史。先是受調絹匹度尺特長,在事因緣,共相進退,百姓苦之。津乃令依公尺度。案自太和末至延昌,不及二十年,而其弊已如此,又《張普惠傳》,神龜中,天下民調,幅度長廣;尚書計奏,複征綿麻。普惠上疏曰:絹布匹有丈尺之贏一,猶不計其廣;絲綿斤兼百銖之剩,未聞依律罪州郡。若一匹之濫,一斤之惡,則鞭戶主連三長。此所謂教民以貪者也。今百官請俸,人樂長闊,並欲厚重,無複准極。得長闊厚重者,便雲其州能調絹布,精闊且長,橫發美譽,不聞嫌長惡廣,求計還官者。此百官之所以仰負聖明也。云云。尺度之由短而長,全由於此。且當時不獨增尺法,又增匹法。《魏書·盧同傳》,熙平初轉尚書左丞。時相州刺史奚康生,征民歲調皆七八十尺,以要奉公之譽。部內患之,同於歲祿。官給長絹,同乃舉案康生度外徵調。書奏,詔科康生之罪。《北史·崔暹傳》,齊天保調絹以七丈為匹,暹言之,乃依舊焉。合此數事觀之,則尺度之驟增于後魏一代者,更不煩解說矣。

  孔氏所藏宋三司布帛尺,未見有拓本傳世。世所傳仿製品,大率當工部營造尺之八寸七分許。其正確與否,所不敢知。要之短于唐尺,與上言尺度由短而長之定例不符。然細考唐宋尺制,則此尺不獨不能外此例,且足為此例作一佳證也。何則?唐之尺法,本有二種。《大唐六典》金部郎中條雲:凡度以北方櫃黍中者,一黍之廣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又雲凡積櫃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內外官司悉用大者。案此制本出後周,而隋唐沿用之。宋仍唐制,亦用二種尺。其量布帛也,或用三司布帛尺,則以四十八尺為匹;或用淮尺,則以四十尺為匹。程大昌《演繁露》雲:官尺者,與浙尺同。僅比淮尺十八,公私隨事致用。予嘗怪之,蓋見唐制而知其由來久矣。金部定制,以北方櫃黍中者為則,凡橫度及百黍即為一尺;此尺既定,而尺加二寸。別名大尺,唐帛以四丈為匹,用大尺准之,蓋櫃尺四十八尺也。今官帛乃今官尺四十八尺,准以淮尺,正其四丈也。國朝事多本唐,豈今之省尺,即用唐櫃尺為定耶?不然,何為官府通用省尺,而繒帛特用淮尺也?云云。案程氏所雲官尺省尺,即三司布帛尺(趙與時《賓退錄》雲:省尺者,三司布帛尺也),雖較唐櫃尺頗長,而宋人以之當唐櫃尺,又以淮尺當唐大尺,其言固不誣也。而今傳摹之布帛尺,長於唐櫃尺者至今尺一寸許,則宋淮尺之大於唐大尺,又可見矣。故曰:此尺不足破尺度由短而長之定例,且足為此例之一佳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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