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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理(2)


  (四)理之客觀的假定。

  由上文觀之,理之解釋有廣狹二義。廣義之理是為理由,狹義之理則理性也。充足理由之原則為吾人知力之普遍之形式,理性則知力作用之一種,故二者皆主觀的,而非客觀的也。然古代心理上之分析未明,往往視理為客觀上之物,即以為離吾人之知力而獨立,而有絕對的實在性者也。如希臘古代之額拉吉來圖謂天下之物無不生滅變化,獨生滅循環之法則,乃永遠不變者,額氏謂之曰天運,曰天秩,又曰天理Logos。至斯多噶派更紹述此思想,而以指宇宙之本體,謂生產宇宙及構造宇宙之神。即普遍之理也,一面生宇宙之實質,而一面賦以形式。故神者,自其有機的作用言之,則謂之創造及指導之理;自其對個物言之,則謂之統轄一切之命;自其以普遍決定特別言之,則謂之序;自其有必然性言之,則謂之運。近世希臘哲學史家災爾列爾之言曰「由斯多噶派之意,則所謂天心、天理、天命、天運、天然、天則,皆一物也。故其所謂理,兼有理、法、命、運四義,與額拉吉來圖同。但于開闢論之意義外,兼有實體論之意義,此其相異者也」。希臘末期之斐洛與近世之初之馬爾白蘭休,亦皆有此「理即神也」之思想。此理之自主觀的意義而變為客觀的意義者也。更返而觀吾中國之哲學,則理之有客觀的意義,實自宋人始。

  《易·說卦傳》曰「將以順性命之理」,固以理為性中之物。孟子亦既明言理為心之所同然矣。而程子則曰「在物為理」,又曰「萬物各具一理,而萬理同出一原」。此原之為心為物,程子不言,至朱子直言之曰:「蓋人心之靈,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於理有未窮,故其知有不盡。」至萬物之有理,存于人心之有知,此種思想固朱子所未嘗夢見也。於是理之淵源,不得求諸外物。於是謂「天地之間有理,有氣。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氣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稟此理,然後有性。必稟此氣,然後有形」。又曰「天以陰陽五行化生萬物,氣以成形,而理亦附焉」。於是對周子之太極而與以內容曰「太極不過一個理字」。萬物之理皆自此客觀的大理出,故曰「物物各具此理,而物物各異其用,然莫非理之流行也」。又《語類》雲:「問天與命,性與理四者之別。天則就其自然者言之,命則就其流行而賦於物者言之,性則就其全體而萬物所得以為生者言之,理則就其事事物物各有其則者言之。到得合而言之,則天即理也,命即性也,性即理也。是如此否?曰然。」故朱子之所謂理,與希臘斯多噶派之所謂理,皆預想一客觀的理存于生天生地生人之前,而吾心之理,不過其一部分而已。於是理之概念,自物理學上之意義出,至宋以後而遂得形而上學之意義。

  (五)理之主觀的性質。

  如上所述,理者,主觀上之物也,故對朱子之實在論,而有所謂觀念論者起焉。夫孟子既以理為心之所同,然至王文成則明說之曰:「夫物理不外於吾心,外吾心而求物理,無物理矣。遺物理而求吾心,吾心又何物?」我國人之說理者,未有深切著明如此者也。其在西洋,則額拉吉來圖及斯多噶派之理說,固為今日學者所不道,即充足理由原則之一種,即所謂因果律者,自雅裡大德勒之範疇說以來,久視為客觀上之原則。然希臘之懷疑派駁之於先,休蒙論之於後,至汗德、叔本華,而因果律之有主觀的性質,遂為不可動之定論。休蒙謂因果之關係,吾人不能直觀之,又不能證明之者也。凡吾人之五官所得直觀者,乃時間上之關係,即一事物之續他事物而起之事實是也。吾人解此連續之事物,為因果之關係。此但存於吾人之思索中,而不存於事物。何則?吾人於原因之觀念中,不能從名學上之法則而演繹結果之觀念,又結果之觀念中,亦不含原因之觀念,故因果之關係,決非分析所能得也。其所以有因果之觀念者,實由觀念聯合之法則而生,即由觀念之互相連續者屢反復於吾心,於是吾人始感其間有必然之關係,遂疑此關係亦存於客觀上之外物。易言以明之,即自主觀上之必然的關係,轉而視為客觀上之必然的關係,此因果之觀念之所由起也。

  汗德力拒此說,而以困果律為悟性先天之範疇,而非得于觀念聯合之習慣,然謂宇宙不能賦吾心以法則,而吾心實與宇宙以法則,則其視此律為主觀的而非客觀的,實與休蒙同也。此說至叔本華而更精密證明之。叔氏謂吾人直觀時,已有悟性(即自果推因之作用)之作用行乎其間。當一物之呈於吾前也,吾人所直接感之者,五官中之感覺耳。由此主觀上之感覺,進而求其因於客觀上之外物,於是感覺遂變而為直觀,此因果律之最初之作用也。由此主觀與客觀間之因果之關係,而視客觀上之外物,其間亦皆有因果之關係,此於先天中預定之者也。而此先天中之所預定所以能於後天中證明之者,則以此因果律乃吾人悟性之形式,而物之現於後天中者,無不入此形式。故其《充足理由論文》之所陳述,實較之汗德之說更為精密完備也。夫以充足理由原則中之因果律,即事實上之理由猶全屬吾人主觀之作用,況知識上之理由及吾人知力之一種之理性乎?要之,以理為有形而上學之意義者,與《周易》及畢達哥拉斯派以數為有形而上學之意義同,自今日視之,不過一幻影而已矣。由是觀之,則所謂理者,不過理性、理由二義,而二者皆主觀上之物也。然則古今東西之言理者,何以附以客觀的意義乎?曰「此亦有所自」。蓋人類以有概念之知識,故有動物所不能者之利益,而亦陷於動物不能陷之誤謬。夫動物所知者,個物耳。就個物之觀念,但有全偏明昧之別,而無正誤之別。人則以有概念,

  故從此犬彼馬之個物之觀念中抽象之,而得「犬」與「馬」之觀念。更從犬馬牛羊及一切跂行喙息之觀念中抽象之,而得「動物」之觀念。更合之植物、礦物而得「物」之觀念。夫所謂物,皆有形質可衡量者也。而此外尚有不可衡量之精神作用,而人之抽象力進而不已必求一語以賅括之,無以名之,強名之曰「有」。然離心與物之外,非別有所謂「有」也。離動植、礦物以外,非別有所謂「物」也。離犬馬牛羊及一切跂行喙息之屬外,非別有所謂「動物」也。離此犬彼馬之外,非別有所謂「犬」與「馬」也。所謂馬者,非此馬即彼馬,非白馬即黃馬、驪馬。如謂個物之外,別有所謂馬者,非此非彼非黃非驪非他色,而但有馬之公共之性質,此亦三尺童子之所不能信也。故所謂「馬」者,非實物也,概念而已矣。而概念之不甚普遍者,其離實物也不遠,故其生誤解也不多。至最普遍之概念,其初固亦自實物抽象而得,逮用之既久,遂忘其所自出,而視為表特別之一物,如上所述「有」之概念是也。夫離心物二界別無所謂「有」,然古今東西之哲學往往以「有」為有一種之實在性。

  在我中國則謂之曰太極曰玄曰道,在西洋則謂之曰神。及傳衍愈久,遂以為一自證之事實,而若無待根究者,此正柏庚所謂種落之偶像,汗德所謂先天之幻影。人而不求真理則已,人而唯真理之是求,則此等謬誤,不可不深察而明辨之也。理之概念,亦豈異於此?其在中國語中,初不過自物之可分析而有系統者抽象而得此概念,輾轉相借,而遂成朱子之理即太極說。其在西洋,本但有理由及理性之二義,輾轉相借,而前者生斯多噶派之宇宙大理說,後者生汗德以降之超感的理性說。所謂由燈而之盤,由燭而之鑰,其去理之本義固已遠矣。此無他,以理之一語為不能直觀之概念,故種種誤謬得附此而生也。而所謂太極,所謂宇宙、大理,所謂超感的理性,不能別作一字,而必借理字以表之者,則又足以證此等觀念之不存于直觀之世界,而惟寄生于廣莫暗昧之概念中。易言以明之,不過一幻影而已矣。故為之考其語源並其變遷之跡,且辨其性質之為主觀的而非客觀的,世之好學深思之君子,其亦有取於此歟?

  由上文觀之,則理之意義,以理由而言,為吾人知識之普遍之形式;以理性而言,則為吾人構造概念及定概念間之關係之作用,而知力之一種也。故理之為物,但有主觀的意義,而無客觀的意義。易言以明之,即但有心理學上之意義,而無形而上學上之意義也。然以理性之作用為吾人知力作用中之最高者,又為動物之所無,而人之所獨有,於是但有心理學上之意義者,於前所述形而上學之意義外,又有倫理學上之意義。

  此又中外倫理學之所同,而不可不深察而明辨之者也。理之有倫理學上之意義,自《樂記》始記曰:「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感於物而動,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後好惡形焉。好惡無節於內,知誘於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此天理對人欲而言,確有倫理上之意義。然則所謂天理,果何物歟?案《樂記》之意,與孟子小體大體之說極相似。今援孟子之說以解之曰:「耳目之官不思,而蔽於物。物交物,則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則思,思則得之,不思則不得也。此天之所以與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則其小者不能奪也。」

  由此觀之,人所以引於物者,乃由不思之故,而思(定概念之關係)者正理性之作用也。然則《樂記》之所謂天理,固指理性言之。然理性者,知力之一種,故理性之作用,但關於真偽,而不關於善惡。然在古代,真與善之二概念之不相區別,故無足怪也。至宋以降,而理欲二者遂為倫理學上反對之二大概念。程子曰:「人心莫不有知。蔽於人欲,則亡天理矣。」上蔡謝氏曰:「天理與人欲相對。有一分人欲,即滅卻一分天理;存一分天理,即勝得一分人欲。」於是理之一字於形而上學之價值(實在)外,兼有倫理學上之價值(善),其間惟朱子與國朝婺源戴氏之說頗有可味者。朱子曰:「有個天理,便有個人欲。蓋緣這個天理須有個安頓處,才安頓得不恰好,便有人欲出來。」又曰:「天理人欲,分數有多少。天理本多。人欲也,便是天理裡面做出來。雖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戴東原氏之意與朱子同,而顛倒其次序而言之曰:「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又曰:「天理雲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無不得其平是也。」朱子所謂「安頓得好」與戴氏所謂「絜人之情而無不得其平」者,則其視理也,殆以「義」字「正」字「恕」字解之。於是理之一語,又有倫理學上之價值。其所異者,惟朱子以理為人所本有而安頓之不恰好者,則謂之欲,戴氏以欲為人所本有,而安頓之使無爽失者理也。

  其在西洋之倫理學中亦然。柏拉圖分人性為三品:一曰嗜欲,二曰血氣,三曰理性。而以節制嗜欲與血氣而成克己與勇毅二德為理性之任,謂理性者,知識與道德所稅駕之地也。厥後斯多噶派亦以人性有理性及感性之二元質,而德之為物,只在依理而克欲,故理性之語,亦大染倫理學之色彩。至近世汗德而遂有實踐理性之說。叔本華于其《汗德哲學批評》中極論之曰汗德以愛建築上之配偶,故其說純粹理性也,必求其匹偶。而說實踐理性,而雅裡大德勒之Nous praktikos與煩瑣哲學之Intellectus practicus(皆實踐知力之義)二語,已為此語之先導,然其意與二者大異。彼以理性為人類動作之倫理的價值之所由生,謂一切人之德性及高尚神聖之行,皆由此出,而無待於其他。故由彼之意,則合理之動作與高尚神聖之動作為一,而私利慘酷卑陋之動作,但不合理之動作而已。然不問時之古今,地之東西,一切國語皆區別此二語(理性與德性)。即在今日,除少數之德意志學者社會外,全世界之人猶執此區別。

  夫歐洲全土所視為一切德性之模範者,非基督教之開祖之生活乎?如謂彼之生活為人類最合理之生活,彼之教訓示人以合理的生活之道則,人未有不議其大不敬者也。今有人焉,從基督之教訓而不計自己之生活,舉其所有以拯無告之窮民,而不求其報。如此者,人固無不引而重之,然孰敢謂其行為為合理的乎?或如阿諾爾特以無上之勇,親受敵人之刃,以圖其國民之勝利者,孰得謂之合理的行為乎?又自他方面觀之,今有一人焉,自幼時以來,深思遠慮,求財產與名譽,以保其一身及妻子之福祉。彼舍目前之快樂,而忍社會之恥辱,不寄其心於美學及哲學等無用之事業,不費其日於不急之旅行,而以精確之方法,實現其身世之目的。彼之生涯雖無害於世,然終其身無一可褒之點,然孰不謂此種俗子有非常之推理力乎?又設有一惡人焉,以卑劣之策獵取富貴,甚或盜國家而有之,然後以種種詭計蠶食其鄰國,而為世界之主。

  彼其為此也,堅忍果戾而不奪,于正義及仁愛之念有妨彼之計劃者,剪之除之屠之刈之而無所顧,驅億萬之民於刀鋸縲絏而無所憫,然且厚酬其黨類及助己者而無所吝,以達其最大之目的,孰不謂彼之舉動全由理性出者乎?當其設此計劃也,必須有最大之悟性,然執行此計劃,必由理性之力。此所謂實踐理性者非歟?將謹慎與精密,深慮與先見,馬啟萬里所以描寫君主者,果不合理的歟?夫人知其不然也。要知大惡之所由成,不由於其乏理性,而反由與理性同盟之故。故汗德以前之作者,皆以良心為倫理的衝動之源,以與理性相對立。盧梭於其《哀美耳》中既述二者之區別,即雅裡大德勒亦謂德性之根源,不存於人性之合理的部分,而存於其非理的部分。基開祿所謂理性者,罪惡必要之手段,其意亦謂此也。何則?理性者,吾人構造概念之能力也。而概念者,乃一種普遍而不可直觀之觀念,而以言語為之記號,此所以使人異於禽獸,而使於圓球上占最優之位置者也。蓋禽獸常為現在之奴隸,而人類則以有理性之故,能合人生及世界之過去、未來而統計之,故能不役於現在,而作有計劃有系統之事業,可以之為善,亦可以之為惡。而理性之關於行為者,謂之實踐理性,故所謂實踐理性者,實與拉丁語之Prudentra(謹慎小心)」相似,而與倫理學上之善無絲毫之關係者也。

  吾國語中之「理」字,自宋以後,久有倫理學上之意義,故驟聞叔本華之說,固有未易首肯者。然理之為義,除理由、理性以外,更無他解。若以理由言,則倫理學之理由,所謂動機是也。一切行為無不有一物焉為之機括,此機括或為具體的直觀,或為抽象的概念,而其為此行為之理由則一也。由動機之正否而行為有善惡,故動機,虛位也,非定名也。善亦一動機,惡亦一動機。理性亦然。理性者,推理之能力也。為善由理性,為惡亦由理性,則理性之但為行為之形式,而不足為行為之標準,昭昭然矣。惟理性之能力為動物之所無,而人類之所獨有,故世人遂以形而上學之所謂真與倫理學之所謂善,盡歸諸理之屬性,不知理性者,不過吾人知力之作用,以造概念,以定概念之關係,除為行為之手段外,毫無關於倫理上之價值。其所以有此誤解者,由理之一字乃一普遍之概念。故此又前篇之所極論,而無待贅述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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