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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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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阮文達公作《塔性說》,謂翻譯者但用典中「性」字以當佛經無得而稱之物,而唐人更以經中「性」字當之,力言翻譯者遇一新義為古語中所無者,必新造一字,而不得襲用似是而非之古語。是固然矣,然文義之變遷,豈獨在輸入外國新義之後哉?吾人對種種之事物而發見其公共之處,遂抽象之而為一概念,又從而命之以名,用之既久,遂視此概念為一特別之事物,而忘其所從出。如理之概念,即其一也。吾國語中「理」字之意義之變化,與西洋「理」字之意義之變化,若出一轍。今略述之如左: (一)理字之語源。 《說文解字》第一篇:「理,治玉也,從玉裡聲。」段氏玉裁注:「《戰國策》『鄭人謂玉之未理者為璞』,是理為剖析也。」由此類推,而種種分析作用皆得謂之曰「理」。鄭玄《樂記》注:「理者,分也。」《中庸》所謂「文理密察」,即指此作用也。由此而分析作用之對象,即物之可分析而粲然有系統者,亦皆謂之理。《逸論語》曰:「孔子曰:美哉璠璵!遠而望之,奐若也;近而視之,瑟若也。」「一則理勝,一則孚勝」,此從理之本義之動詞而變為名詞者也,更推之而言他物,則曰地理(《易·係詞傳》)、曰腠理(《韓非子》)、曰色理、曰蠶理、曰箴理(《荀子》),就一切物而言之曰條理(《孟子》)。 然則所謂理者,不過謂吾心分析之作用,及物之可分析者而已矣。其在西洋各國語中,則英語之Reason,與我國今日「理」字之義大略相同,而與法國語之Raison,其語源同出於拉丁語之Ratio,此語又自動詞Retus(思索之意)而變為名詞者也。英語又謂推理之能力曰Discourse,同時又用為言語之義。此又與意大利語之Discorso同出於拉丁語之Discursus,與希臘語之Logos,皆有言語及理性之兩義者也。其在德意志語,則其表理性也曰Vernunft,此由Vernehmen之語出。此語非但聽字之抽象名詞,而實謂知言語所傳之思想者也。由此觀之,古代二大國語及近世三大國語,皆以思索(分合概念之力)之能力及言語之能力,即他動物之所無,而為人類之獨有者,謂之曰理性 Logos(希)、Ratio(拉)、Vernunft(德)、Raison(法)、Reason(英)。而從吾人理性之思索之徑路,則下一判斷,必不可無其理由,於是拉丁語之Ratio、法語之Raison、英語之Reason等,於理性外又有理由之意義。至德語之Vernunft,則但指理性,而理由則別以Grunde之語表之。吾國之理字,其義則與前者為近,兼有理性與理由之二義。於是理之解釋,不得不分為廣義的及狹義的二種。 (二)理之廣義的解釋。 理之廣義的解釋,即所謂理由是也。天下之物,絕無無理由而存在者。其存在也,必有所以存在之故。此即物之充足理由也。在知識界,則既有所與之前提,必有所與之結論隨之。在自然界,則既有所與之原因,必有所與之結果隨之。然吾人若就外界之認識而皆以判斷表之,則一切自然界中之原因即知識上之前提,一切結果即其結論也。若視知識為自然之一部,則前提與結論之關係,亦得視為因果律之一種。故歐洲上古及中世之哲學,皆不區別此二者,而視為一物。至近世之拉衣白尼志始分晰之,而總名之曰「充足理由之原則」,于其《單子論》之小詩中括之為公式曰:「由此原則,則苟無必然或不得不然之充足理由,則一切事實不能存在,而一切判斷不能成立。」汗德亦從其說,而立形式的原則與物質的原則之區別。前者之公式曰「一切命題必有其論據」,後者之公式曰「一切事物必有其原因」。 其學派中之克珊範台爾更明言之曰:「知識上之理由(論據)必不可與事實上之理由(原因)相混。前者屬名學,後者屬形而上學。前者思想之根本原則,後者經驗之根本原則也。原因對實物而言,論據則專就吾人之表像言之。」至叔本華而複就充足理由之原則為深邃之研究曰「此原則就客觀上言之,為世界普遍之法則。就主觀上言之,乃吾人之知力普遍之形式也。世界各事物無不入此形式者,而此形式可分為四種:一,名學上之形式。即從知識之根據之原則者曰,既有前提,必有結論。二,物理學上之形式。即從變化之根據之原則者曰,既有原因,必有結果。三,數學上之形式。此從實在之根據之原則者曰,一切關係由幾何學上之定理定之者,其計算之成績不能有誤。四,實踐上之形式。曰動機既現,則人類及動物不能不應其固有之氣質,而為惟一之動作。此四者,總名之曰充足理由之原則」。 此四分法中,第四種得列諸第二種之形式之下,但前者就內界之經驗言之,後者就外界之經驗言之,此其所以異也。要知第一種之充足理由之原則乃吾人理性之形式,第二種悟性之形式,第三種感性之形式也。此三種之公共之性質,在就一切事物而證明其所以然及其不得不然。即吾人就所與之結局觀之,必有其所以然之理由,就所與之理由觀之,必有不得不然之結局。此世界中最普遍之法則也。而此原則所以為世界最普遍之法則者,則以其為吾人之知力之最普遍之形式。故陳北溪(淳)曰「理有確然不易的意」,臨川吳氏(澄)曰「凡物必有所以然之故,亦必有所當然之則。所以然者,理也。所當然者,義也」。征之吾人日日之用語,所謂「萬萬無此理」,「理不應爾」者,皆指理由而言也。 (三)理之狹義的解釋。 理之廣義的解釋外,又有狹義的解釋,即所謂理性是也。夫吾人之知識分為二種,一直觀的知識,一概念的知識也。直觀的知識,自吾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而概念之知識,則理性之作用也。直觀的知識,人與動物共之。概念之知識,則惟人類所獨有,古人所以稱人類為理性的動物或合理的動物者,為此故也。人之所以異於動物,而其勢力與憂患且百倍之者,全由於此。動物生活於現在,人則亦生活于過去及未來。動物但求償其一時之欲,人則為十年百年之計。動物之動作,由一時之感覺決定之,人之動作,則決之於抽象的概念。夫然,故彼之動作從豫定之計劃,而不為外界所動,不為一時之利害所搖。彼張目斂手,而為死後之豫備。彼藏其心於不可測度之地,而持之以歸於邱墓。且對種種之動機而選擇之者,亦惟人為能。 何則?吾人惟有概念的知識,故將有為也,將有行也,必先使一切遠近之動機表之以概念,而悉現於意識,然後吾人得遞驗其力之強弱,而擇其強者而從之。動物則不然。彼等所能覺者,現在之印象耳。惟現在之苦痛之恐怖心,足以束縛其情欲。逮此恐怖心久,而成為習慣,遂永遠決定其行為,謂之曰「馴擾」。故感與覺,人與物之所同,思與知,則人之所獨也。動物以振動表其感情及性質,人則以言語傳其思想,或以言語揜蓋之。故言語者,乃理性第一之產物,亦其必要之器官也。此希臘及意大利語中所以以一語表理性及言語者也。此人類特別之知力,通古今東西,皆謂之曰「理性」即指吾人自直觀之觀念中造抽象之概念,及分合概念之作用。自希臘之柏拉圖、雅裡大德勒至近世之洛克、拉衣白尼志,皆同此意。其始混用之者,則汗德也。汗德以理性之批評為其哲學上之最大事業,而其對理性之概念,則有甚曖昧者。彼首分理性為純粹及實踐二種純粹理性指知力之全體,殆與知性之意義無異。彼於《純粹理性批評》之《緒論》中曰:「理性者,吾人知先天的原理的能力是也。」實踐理性則謂合理的意志之自律。自是「理性」二字始有特別之意義。而其所謂純粹理性中,又有狹義之理性。其下狹義理性之定義也,亦互相矛盾。彼於理性與悟性之別實不能深知,故於《先天辨證論》中曰:「理性者,吾人推理之能力(《純理批評》第五版三百八十六頁)。」又曰:「單純判斷,則悟性之所為也(同九十四頁)。」 叔本華于《汗德哲學之批評》中曰「由汗德之意,謂若有一判斷而有經驗的、先天的,或超名學的根據,則其判斷乃悟性之所為。如其根據而為名學的,如名學上之推理式等,則理性之所為也」。此外尚有種種之定義,其義各不同。其對悟性也亦然。要之,汗德以通常所謂理性者謂之悟性,而與理性以特別之意義,謂吾人於空間及時間中結合感覺以成直觀者,感性之事;而結合直觀而為自然界之經驗者,悟性之事;至結合經驗之判斷以為形而上學之知識者,理性之事也。自此特別之解釋,而汗德以後之哲學家遂以理性為吾人超感覺之能力,而能直知本體之世界及其關係者也。特如希哀林、海額爾之徒,乘雲馭風而組織理性之系統。然於吾人之知力中果有此能力否?本體之世界果能由此能力知之否?均非所問也。至叔本華出,始嚴立悟性與理性之區別。彼於《充足理由之論文》中證明直觀中已有悟性之作用存。吾人有悟性之作用,斯有直觀之世界。有理性之作用,而始有概念之世界。故所謂理性者,不過製造概念及分合之之作用而已。由此作用,吾人之事業已足以遠勝於動物。至超感覺之能力,則吾人所未嘗經驗也。彼於其《意志及觀念之世界》及《充足理由之論文》中辨之累千萬言,然後「理性之概念」燦然複明於世。孟子曰:「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程子曰:「性即理也。」其對理之概念,雖於名學的價值外,更賦以倫理學的價值,然就其視理為心之作用時觀之,固指理性而言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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