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王夫之 > 周易外傳 | 上頁 下頁


  以居則「亨」,以行則「利有攸往」,而值《恒》之時,無乎不凶,何也?《恒》者咎之徒也。非《恒》以致咎,其時咎也。故「亨」而可「無咎」,亦靳靳乎其僅免於咎矣。

  陰陽之相與,各從其類以為匹合,其道皆出乎《泰》《否》。雷風相際,或《恒》或《益》;水火相合,或《濟》或《未》;山澤相偶,或《鹹》或《損》。《泰》通而《否》塞,《鹹》感而《損》傷,《既濟》往而《未濟》來,《恒》息而《益》生。以澤注山,則潤而生滋;以山臨澤,則涸而物敝。以水承火,則蘊而養和;以火煬水,則沸而就竭。以雷起風,則興而及遠;以風從雷,則止而向窮。

  《恒》者,既然之卦也。陽老陰壯,為日夙矣。昔之日月不可追,而陽離乎地以且散於碧虛,陰反其居以旋歸於穴壑。苟非體天地貞常之道,敦聖人不息之誠,未見其久而不衰者也。故《恒》者,凶吝之府。而當位者為尤甚焉,三、上之所以大逢其咎也。

  氣在內而不得出,則奮擊而為雷;出矣而升乎風之上,陽志愜矣。氣在外而不得入,則周旋不舍而為風;降乎雷之下,且入矣,陰情慰矣。風末雷收,非亢旱乘之,則曀霾斯起。故陰常散而緩,受交于陽,而風雨時、寒暑正者,此益四「告公」之從,非《恒》初「求深」之獲也。

  故之六卦者,皆與《泰》《否》同情,而以陽下陰上為正。情不可極,勢不可因,位不可怙。怙其位以保其固然,故《恒》四躍馬關弓而禽終不獲,《恒》初陸沉隱蔽而貞以孤危。當斯時也,自謂可以永年,而不知桑榆之且迫,何施而可哉!故地貴留其有餘,情貴形其未順。挾其宜上宜下之常,求而得焉,後此者將何繼乎?是以君子甚危乎其成之已夙而無所拂也。

  陽奮乎上,亢而窮則為災;陰散乎下,抑而相疑則戰。天地也,雷風也,水火也,山澤也,無之而不以陽升而陰降為凶吝之門也。體道者安其故常而不能調其靜躁之氣,曰「吾率吾性情之恒」也,其能「恒其德」而無羞者鮮矣。非恒也而後可以恒,恒者且不恒矣。天地之久照久成,聖人之久道,豈立不易之方,遂恃之以終古乎?故曰:「大匠能與人規矩,不能使人巧。」規矩者恒也,巧者天地聖人之所以恒也。而僅恃乎天尊地卑、雷出風入之規矩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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