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王夫之 > 周易稗疏 | 上頁 下頁 |
得金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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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大司寇以兩造兩劑禁民獄訟,入束矢鈞金,然後聽之者,謂民之獄訟不繇鄉遂縣方,違司寇之禁,徑詣於朝,如今越訴笞五十之律,非凡獄訟者皆納金與矢而後聽也。管仲治齊,乃令凡訟者皆令出金與箭,以供軍用,乃使富者可恣其告訐,貧民含冤而不能理,此霸國之亂政,非先王之法也。《本義》引以釋此爻,誤矣。且《噬嗑》強不合而合,初、上有被刑之象,四、五乃理直而得伸者,原非聽訟之人。若《大象》雲「明罰敕法」,自別一義。凡《經》中《爻辭》,俱與《彖》通,周公祖述文王之旨也。其不與《大象》相通者,周公非豫為孔子釋也。《爻辭》為占《易》者言,《大象》為學《易》者言。故《屯》之「經綸」,《蒙》之「果行育德」,《爻辭》不申此義,不可以《大象》釋爻明矣。九四方被嚙合之累,安得聽人之訟而受金矢?且幸得曰得,不幸而得亦曰得;法所宜受,不可曰得。納鈞金束矢既為常法,則不當曰得。豈幸民之訟而利其得乎? 以實求之,金矢者,以金為鏃之矢也。古有茀矢、枉矢、殺矢之別,唯殺矢則金鏃,其他或不用金,如今骲箭之類。初、上強欲嚙合,九四剛不受齧,故操矢相向。初、上以矢射四,四獲其矢反而射之,故初、上得凶,而四得吉。以卦象求之,其義自見,勿容雜引曲說以害意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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