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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禘篇(2)


  釋鄭注,言庶子,祖之庶也。己之殤,己之適長殤,己為其祖者,己可祭禰為殤之祖矣。無所祔,言不須祔于己之祖廟。

  「凡所祭殤者唯適子」,鄭氏注文。此適子,謂殤。

  此據《禮》天子下祭殤五,皆適子適孫之類。故知凡殤非適不得特祭,惟從祖祔食。

  釋鄭注,言必有承祖世爵之貴乃特祭之,其他則難世數,必祔食乃祭。

  「無後者,謂諸父昆弟」,

  鄭氏注文。

  殤與無後者如祖廟在小宗之家,祭之如在大宗。自注:見《曾子問》注

  此引伸鄭注而言。祖廟在小宗之家,謂大夫更立祖廟別為一宗者。如在大宗,即祔于小宗家之廟,不必合于大宗,從祖而已。

  殷而上七廟,自祖考而下五,並遠廟為祧者二,

  據《王制》而言。

  無不遷之太祖廟。至周有不毀之祖,

  謂後稷。

  則三昭三穆,四為親廟,二為文、武二世室,並始祖而七。

  謂周之親廟止於四世,五世則祧。

  諸侯無二祧,

  謂世室。

  故五。

  四親廟,與始封之君而五。

  大夫無不遷之祖,則一昭一穆,

  父與王父。

  與祖考而三,

  祖考,謂曾祖。大夫不世官,祀之三世而止。

  故以祖考通謂為太祖。

  名為太祖,實祖考也;以西向之尊,故稱太祖。

  若祫,則請於其君,並高祖幹祫之。自注:幹祫之,不當祫而特祫之也

  並,合也;幹,求也。大夫不得合祭,貴大夫請于君而得行合食之禮。

  孔注「王制謂周制」,亦粗及之而不詳爾。

  孔注,孔穎達疏。《王制》所雲,非周制也。天子諸侯親廟各四,所謂五世而斬也。然二昭二穆必於四世,胡氏謂父死子繼,兄終弟及,皆為一世,則有兄弟踵立,如齊桓公四子皆為君,則不得祀其祖;且兄弟為昭穆而昭穆亂,其說非也。人君無子,則早立繼嗣,必以其昭穆,其未立者,非如漢之沖、質,君道未成,則自私而輕宗廟,當以無後祔食之例祔于祖廟,而不入世數。可知雖天子諸侯無後,亦不得特立廟也。

  「鋪筵設同幾」,疑左右幾一雲。

  享祖考以妣合食則設同幾。言同者,以別於左右各一幾也。疑者,釋其疑之謂。

  交鬼神異於人,故夫婦而同幾。

  人道則夫婦有別,交祖考者以神道,神則陰陽合德而資生,孝子慈孫以其精意感神於漠,即己之志氣而神在焉。己為考妣合一之身,不得有陰陽男女之異,鬼神無嫌,不必別也。

  求之或於室,或於祊也。

  於室者,正祭;於祊,繹祭也。一神而求之多方,神無定在也。夫婦同幾而不嫌於同,一神兩求而不嫌於異,知分合聚散之理,然後知禮之精義而入神。

  祭社稷五祀百神者,以百神之功報天之德爾。

  百神,皆天之神所分著者也,隨所著而報之。天德無方體,唯天子饗帝然。抑分而使人各效其報,以不忘資始之德。

  故以天事鬼神,事之至也,理之盡也。

  事鬼神而歸本於天,乃窮理以盡人事之至。淫祀者以鬼事鬼,不當於禮,其黷甚矣。

  「天子因生以賜姓,諸侯以字為諡」當是「氏」字之訛,蓋以尊統上、卑統下之義。

  天子賜諸侯之姓,推原其所自生,故魯、衛同于姬,齊、紀同于薑,本所自出之帝,統於一尊,所以尊諸侯而上之。諸侯賜大夫之氏,因王父之字為氏,不得上統于始祖,分族命氏,以明其所自出之卑。君臣之分,於斯著矣。

  「天子因生以賜姓」,難以命於下之人,亦尊統上之道也。

  下之人,同姓之大夫也。天子命其大夫之氏,亦必分而各使為氏,與侯國同。天子之大夫視侯,然唯諸侯則因生賜姓,而大夫否,尊統於上不得及下也。子男雖卑,君道也;天子之大夫雖貴,臣道也。

  此章舊分為二,今合之。

  據《玉藻》,疑天子聽朔于明堂,諸侯則于太廟,就藏朔之處告祖而行。

  聽朔,頒朔也。諸侯奉朔藏於太廟,每月告祖而行。胡氏曰:「月,王月也。王者贊天敷治,自己制之,諸侯不敢自專,待命於尊親。」

  受命祖廟,作龜禰宮,次序之宜。

  此師行之禮,受命宜於尊者,卜吉宜於親者。

  公之士及大夫之眾臣為「眾臣」,公之卿大夫、卿大夫之室老及家邑之士為「貴臣」。

  公之士,公之眾有司也;大夫之眾臣仕于大夫為群有司,非室老,又非宰邑者也。卿、大夫,公之貴臣;室老、邑宰,大夫之貴臣。

  上言「公士」,所以別士於公者也;

  此釋喪禮之文。別士於公,與士於家者也。士於家,更不在公室眾臣之列,愈賤而服愈降。

  下言「室老士」,所以別士於家者也。

  別士於家者,於公之士也,公之士不為大夫服。

  眾臣杖不以杖即位,疑義與庶子同。

  分卑則不得伸其哀。

  「適士」,疑諸侯薦于天子之士及王朝爵命之通名。

  諸侯所薦,仕于天子而受三命為士者,與諸侯之士有功而王命之者,皆曰適士。適士,對庶士之稱。

  蓋三命方受位天子之朝,于王朝有班位。

  一命再命受職受服者,疑官長自辟除,未有位於王朝,故謂之「官師」而已。

  官長,六官之長,諸侯自命者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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