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王夫之 > 張子正蒙注 | 上頁 下頁
樂器篇(3)


  權必有疑,故次稽疑;循常而行,人謀定則可不待蔔筮,行權有疑,而後決之以鬼謀。

  可征然後疑決,故次庶征;蔔筮隱而天象顯。

  福極征,然後可不勞而治,故九以向勸終焉。刑賞合天則大法行,而非徒恃法也。

  五為數中,故皇極處之;權過中而合義者也,故三德處六。次敘之說,亦理之一端。以洛書證之,抑有不儘然者,讀者不必泥也。

  「親親尊尊」。周道也。

  又曰「親親尊賢」。周公治魯之道。

  義雖各施,然而親均則尊其尊,尊均則親其親為可矣。親尊互酌而重者見矣。

  若親均尊均,則齒不可以不先,此施於有親者不疑。昭穆亦序齒之推也。

  若尊賢之等,則於親之殺,必權而後行。賢均則以親疏尊卑為等。

  急親賢為堯、舜之道,親賢,謂親而賢者。

  然則親之賢先得之於疏之賢者為必然。先得,急之也;謂先舉而尊之。

  堯明俊德於九族而九族睦,明,顯也;表而尊之,則人皆喻於為善之榮。

  章俊德于百姓而萬邦協,黎民雍;九族之賢既舉而後舉庶士。百姓,謂百官賜族姓者。

  皋陶亦以惇敘九族、庶明勵翼為邇可遠之道;庶明,庶士之賢者。邇可遠,謂即邇以及遠。

  則九族勉敬之人固先明之,然後遠者可次敘而及。周道以親親為本,一堯、舜之道也。

  《大學》謂「克明俊德」為自明其德,不若孔氏之注愈。

  義民,安分之良民而已;僅免於惡而不足與為善。

  俊民,俊德之民也。俊,大也;德大則所施亦大。

  官能則准牧無義民,鄉黨自好者,可使安於野而不可使在官。

  治昏則俊民用散。

  取小善而棄大德,昏主之所以壞風俗也;雖聖世不能無鄉原,惟置而不用,則不足以賊德。

  五言樂語,歌詠五德之言也。

  樂語,所歌之文詞。

  「卜不習吉」,言蔔官將占,先決問人心,有疑乃蔔,無疑則否。

  理顯於明而故索之幽,徒亂德而已。

  「朕志無疑,人謀僉同」。故無所用蔔;鬼神必依,龜筮必從。

  幽明無二理。

  故不必蔔筮,玩習其吉以瀆神也。

  謀已決而欲得吉占,玩神以自快而已。

  衍忒未分,有悔吝之防,此蔔筮之所由作也。

  衍忒,數之過也。事非常而過於常數,為之則悔,不為則吝,故蔔筮以決之。若吉凶之數適如其理,則受人之天下而不辭,蹈白刃而不避,何蔔筮之有!蔔筮者,所以審在己之悔吝,而非為吉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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