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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明篇(6)


  勉者存其跡,不勉者存其神;存神之至,與天地同其信威。中庸言勉強則成功一,而張子以勉為非性,似過高而不切于學者。乃釋此篇之旨,先言和樂而後言誠莊,則學者適道之始,必以和樂之情存誠而莊蒞,然後其為誠莊也可繼,馴而致之,聖人之至善合天,不越乎此。蓋中庸所言勉強者,學問思辨篤行之功,固不容已於勉強;而誠莊乃靜存之事,勉強則居之不安而涉于人為之偏。且勉強之功,亦非和樂則終不能勉;養蒙之道,通於聖功,苟非其本心之樂為,強之而不能以終日。故學者在先定其情,而教者導之以順。古人為教,先以勺、象,其此意歟!

  生直理順,則吉凶莫非正也。

  義不當死,則慎以全身,義不可生,則決於致命,直也。氣常伸而理不可屈,天所命人之正者此也。

  不直其生者,非幸福於回,則免難於苟也。

  處安平而枉以幸福,必臨難而苟於求免。憑氣數之偶然,幸而得福者有矣;以正言之,刑戮之民爾。

  「屈伸相感而利生」,感以誠也;

  屈則必伸,伸則必屈,善其屈以裕其伸,節其伸所以安其屈,天地不息之誠,太和不偏之妙也。人能以屈感伸,斂華就實,而德自著;以伸感屈,善其得者善其喪,皆體天地自然之實理,修身俟命而富貴不淫,貧賤不屈,夭壽不貳,用無不利矣。

  「情偽相感而利害生」,雜之偽也。

  情,實也。事之所有為情,理之所無為偽。事可為而即為,而不恤其非理之實,以事起事,以名邀名,以利計利,則雖事或實然,而雜之以妄,幸而得利,害亦伏焉。

  至誠則順理而利,偽則不循理而害,順性命之理,則所謂吉凶,莫非正也;逆理則凶為自取,吉其險幸也。

  誠者,吾性之所必盡,天命之大常也。順之則雖凶而為必受之命,逆則雖幸而得吉,險道也,險則末有不危者。故比干死而不與惡來同其誅,曹丕、司馬昭雖竊大位而禍延於世。不可以屈伸之數,幸事之或有而不恤理之本無也。

  此章釋《易傳》之旨而決之於義利之分,為天道物理之恒,人禽存去之防,其言深切。學者近取而驗吾心應感之端,決之於幾微,善惡得失,判為兩途,當無所疑矣。

  「莫非命也,順受其正」。順性命之理,則得性命之正;滅理窮欲,人為之招也。

  性命之理本無不正,順之,則當其伸而自天佑之,當其屈而不愧於天。若滅理窮欲以徼幸者,非其性之本然,命之當受,為利害之感所搖惑而致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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