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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明篇(2)


  大人盡性,不以天能為能,而以人謀為能,

  大人不失其赤子之心,而非孤守其惻隱、羞惡、恭敬、自然之覺,必擴而充之以盡其致,一如天之陰陽有實,而必於闔辟動止神運以成化,則道弘而性之量盡矣,蓋盡心為盡性之實功也。

  故曰「天地設位,聖人成能」。

  天地有其理,誠也;聖人盡其心,誠之者也。

  盡性,然後知生無所得,

  非己之私得。

  則死無所喪。

  理明義正而道不缺,氣正神清而全歸於天,故君子之生,明道焉爾,行道焉爾,為天效動,死則寧焉。喪者,喪其耳目口體,而神無損也。

  未嘗無之謂體,體之謂性。

  無則不可為體矣。人有立人之體,百姓日用而不知爾,雖無形跡而非無實;使其無也,則生理以何為體而得存邪?仁之于父子,義之於君臣,用也;用者必有體而後可用,以此體為仁義之性。

  天所性者通極於道,

  天所命人而為性者,即以其一陰一陽之道成之。即一非二曰通,此外無雜曰極。人生莫不有性,皆天道也,故仁義禮智與元亨利貞無二道。

  氣之昏明不足以蔽之;

  稟氣有昏明,則知能有偏全,而一曲之誠即天之誠,故「乍見孺子」之仁,「無受爾汝」之義,必發于情,莫能終蔽也。

  天所命者通極於性,

  命以吉凶壽夭言。以人情度之,則有厚于性而薄於命者,而富貴、貧賤、夷狄、患難,皆理之所察。予之以性,即予之以順受之道,命不齊,性無不可盡也。

  遇之吉凶不足以戕之;

  性存而道義出,窮通夭壽,何至戕其生理?

  不免乎蔽之戕之者,未之學也。

  任其質而不通其變,惟學有未至,故其端發見而不充,吉凶雜至而失其素。

  性通乎氣之外,命行乎氣之內。氣無內外,假有形而言爾。

  人各有形,形以內為吾氣之區宇,形以外吾之氣不至焉,故可立內外之名。性命乎神,天地萬物函之於虛靈而皆備,仁可以無不達,義可以無不行,氣域於形,吉凶禍福止乎其身爾。然則命者私也,性者公也,性本無蔽,而命之戕性,惟不知其通極於性也。

  故思知人不可不知天,盡其性然後能至於命。

  知人,知人道也;知天,知天性也。知性之合於天德,乃知人性之善,明者可誠而昏皆可明;性盡,則無所遇而不可盡吾性之道。由是而知命之通極於性,與天之命我,吉凶無心而無非順正者同其化矣。

  知性知天,則陰陽鬼神皆吾分內爾。

  知性者,知天道之成乎性;知天者,即性而知天之神理。知性知天,則性與天道通極於一,健順相資,屈伸相感,陰陽鬼神之性情,皆吾所有事,而為吾職分之所當修者矣。

  天性在人,正猶水性之在冰,凝釋雖異,為物一也;

  未生則此理在太虛為天之體性,已生則此理聚于形中為人之性,死則此理氣仍返於太虛,形有凝釋,氣不損益,理亦不雜,此所謂通極於道也。敔按:朱子謂冰水之喻近釋,以朱、張論聚散之本體不同也。說詳《太和篇》注中

  受光有小大昏明,其照納不二也。

  此亦以水喻性。形之受性,猶水之受光。水以受光為性,人以通理為性,有小大、昏明者,氣稟爾;而曲者可致,濁者可澄,其性本能受也,在學以明善而複初爾。此所謂氣有昏明不足以蔽之。

  天良能本吾良能,顧為有我所喪爾。張子自注:明天人之本無二

  體天之神化,存誠盡性,則可備萬物於我。有我者,以心從小體,而執功利聲色為己得,則迷而喪之爾。孟子言良知良能,而張子重言良能。蓋天地以神化運行為德,非但恃其空晶之體;聖人以盡倫成物為道,抑非但恃其虛靈之悟。故知雖良而能不逮,猶之乎弗知。近世王氏之學,舍能而孤言知,宜其疾入於異端也。

  上達反天理,下達徇人欲者與!

  反天理,則與天同其神化;徇人欲,則其違禽獸不遠矣。

  性其總,合兩也;

  天以其陰陽五行之氣生人,理即寓焉而凝之為性。故有聲色臭味以厚其生,有仁義禮智以正其德,莫非理之所宜。聲色臭味,順其道則與仁義禮智不相悖害,合兩者而互為體也。

  命其受,有則也;

  厚生之用,有盈有詘,吉凶生死因之,此時位之不齊,人各因所遇之氣而受之。百年之內,七尺之形,所受者止此,有則而不能過。

  不極總之要,則不至受之分。

  極總之要者,知聲色臭味之則與仁義禮智之體合一於當然之理。當然而然,則正德非以傷生,而厚生者期於正德。心與理一,而知吾時位之所值,道即在是,旁通壽夭,皆樂天而安土矣。若不能合一於理,而吉凶相感,則怨尤之所以生也。

  盡性窮理而不可變,乃吾則也。

  性無所不可盡,故舜之于父子,文王之於君臣,極乎仁義而無不可盡。唯其於理無不窮,故吉凶生死,道皆行焉,所遇者變而誠不變,吾之則無往而非天則,非若命之有則,唯所受而不能越也。

  天所自不能已者謂命,不能無感者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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