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王夫之 > 尚書引義 | 上頁 下頁
呂刑


  今欲審先王之法制,亦惟名言之足信而已矣。刑罰之稱,連類並舉,言刑必言罰,有聞自古,未之或易也。而論者乃曰:罰非古也。奚得哉?《舜典》曰:「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鞭撲分有所屬,而贖統言之,義例明矣。

  乃抑為之訓曰:「贖以施於官教之刑,而五刑不與。不勤道藝而罰以金,塾師不能行于裡社,而況國子乎?」其言曰:「五刑而得贖,則是富者生而貧者死,貧者刑而富者免,將使富人公於殺人而不忌。」夫不揣其本以極其末,則其說伸矣。乃以此為患,則以施於官教之刑也,將富者可亢玩公事而弗勤弦誦矣乎?矧《呂刑》固曰「五刑疑赥,閱實其罪」,則罰施於疑赥,而殺人及盜不與於贖,明矣。

  又或為之說曰:「先王以道治天下,或抑或揚,以昭德也。故善者登進之以禮,惡者死傷之以刑,以貴人之生而賤其死。貴全其受生之支體而賤其殘,一抑一揚,而仁孝之精意與存焉。如其以罰為懲,而顯示天下以居財之為貴,而輸財之為賤,則胥動其民心於貨賄之有無也。」使然,則以罰故而勸人於貨,抑亦刑殺示懲,而逢、比之禍均於盜殺,亦將貴偷生而賤致命也乎?且民不可使勸於貨賄,而在官之士,入學之良,其宜導以伸廉隅而賤貨賄,又何如邪?

  天不以有所毗而廢其陰陽,聖人不以有所蔽而廢其賞罰。正其道於在己,而順其化以無憂,斯亦已矣。如必賤貨賄而不寄以權,則非徒罰敝而賞亦敝。爵祿者,貨賄之所聚也。爵可以訓驕,祿可以訓貪,胥勸天下于富貴之塗,而不憂其榮富貴而輕仁義邪?

  《易》曰:「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聚人曰財。」財者固生人之所不容已也。奪其不容已而病之,故曰:「罰懲非死,人極於病。」古之為刑罰者,亦率人情之固然而為之予奪焉,豈有病與?從其敝而敝之,無不敝也。從其善而善之,無不善也。故聖人不免于流俗之譏彈,而昏亂亦有可原之心跡。苟從其敝而峻刑以治失道久散之民,則兔爰雉羅,害之慘於罰也,相千萬而無算。

  乃先王之於民也,則既制民以產,班士以祿,抑末業以重農,故富者有以富,貧者有以貧,裡比鄉櫛之民,均平齊一於仰事俯育之中,何所得強豪兼併之族,藉有餘之貲以恣其橫哉?迨其後而有居贏懷寶之橫民,倚貨賄以骩法,則惟先王之經法蕩然圮壞,而豈罰之為法不臧以貽之敝乎?

  且即從其敝而言之,愚氓之情,其狼戾粒米,揮斥金錢,輕於受罰,求逞一朝之忿而不以慘毒其心者,則必貧者也。若其積貪以抵于富,則雖粟朽於倉,幣蠹于藏,而一菽之遺,一銖之喪,遂若截肌剜肉,呻吟達旦而不安其寢。故貧者之罹法,苦於其輸,而得當以輸,則若疢疾之去體。富者之罹罰,其輸為易,而懷之戚戚,長年累歲而不忘。此亦人情之大致矣。

  先王之以刑罰懲天下也,外病其身而內病其心。病其身以刑,非但使之毒楚於一朝,毀形殘體而終其生不能以貌與人齊。病其心以罰,非但使之困窮於期限也,訟而見曲,奸而見擿,輦致其資以輸,而顯為君子之所奪,則摧抑之辱,內以愧于妻子,外以愧於鄉鄰者,亦未可釋矣。先王極不肖之情,知其私利厚藏之心,可奪之以做其惡,而抑長養其廉恥以使可悛,彰明其罪戾以使知懲,所以治人之道,曲盡之矣。

  然且謂不足以飾吾怒,而必概施以割截。彼奸宄狂驁之徒,凶狡動於中,則死不為戒,曾墨、劓、剕、宮之足以戢其志哉?富者不以出財為難,猶夫強者之勝痛楚,頑者之不恤殘形也。五福六極之參差不齊也,不能必善者之富以強。則王者敷極相天,而以向以威,亦但能使不善之民富而之貧,壽而之天,強而之弱。其能取天之貧富強弱不齊之數,等均而極乎重,以使有罪者之必嬰其難受者乎?懲于富者之不畏罰而廢罰,則亦將懲強者頑者之不畏墨、劓、剕、宮而均之於死乎?

  惟死則可以概天下而示之威,然且有一往狂夫,甘刀鋸其如飴者。故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威之!」死且不畏,又將何以懲之?故天不以霜雪之不能凋松柏,而亟施以拔木之風;王者不以刑罰之不能困富強,而概坐以必死之律。正仁義于己,而於物無憂也。然而有不率者,挾富以輕試於法,則抑有「下刑適重上服」之科,以刑故於小。蓋先王之盡人事以相天道,精義入神以利用,至纖悉也。過此以往,未之或知者也與!

  知其末流而為之防,徒立多辟以淫用其威,且使鷙悍之吏,流血成渠而不恤。為君子之學者,惡惡已甚,倡慘核之論,淫于申、韓,而不忍之心,潛鑠而不知矣。況夫刑極於上,則賄流於下。千金之子,不死于市,莫夜之金,旁委於吏室。苟官箴之未肅,吾未見富者之克即五刑與貧者均也。

  無已,則疑宮、剕以下之可贖,而大辟不可,千鍰之罰,其穆王之耄政乎!雖然,大辟之罰,非謂奸宄殺人之不疑於赦者也。罪之所科,固有層累而上積,以至於大辟者矣。輕者抵輕,而倍者重一等矣。倍其所倍,而差以四等;又從而倍之,則大辟之法麗焉。如枉法髒之類。 如將於其積重而減與輕齊,如今律罪止杖一百之類。 則輕者不服。而人之試於法者,等一刑而何弗犯其重?如將因積重之不當死,乃遞減而輕之,則輕者極于無刑,而多所漏矣。因輕者之下刑,而數倍其辜,則不極之大辟而不可。若此者,概置之於一死,而人之死者積矣。今律之有雜犯死罪是也。是豈可與白晝劫殺、加功殺人者,同其斬刈乎?

  乃或又為之說曰「流宥五刑,為此言也」,而抑不然。古之以流為宥者,為在八議之科耳。故以施之共、 、蔡、霍,而不下逮于庶人。彼既有爵土,享富貴,蒞臣民,長子孫,奉廟祀,則投畀四裔,內不得世食其國邑,外不得身廁於寓公,而罰亦重矣。若夫不軌之罷民,去墳墓,遠親戚,以趨利於四方,視去其鄉如脫敝屣,而流亦何足以懲?至於加之以桎梏,責之以鬼薪城旦之勞,煩冤劇苦之以不得有其生,則既流之而又病之,或從而墨之,是刑罰與流並施於一人之身,後世不仁之政,而豈先王之典哉?況乎投楚、夏於煙瘴,驅疲弱於口外,名為不殺,而假手於溪毒、射工及夷狄之鋒刃,以陰絕其命,恩不足紀而威亦不足立矣。則何似困以罰者之名正而事成,且以開其自新之路也?

  藉曰穆王以財匱而訓贖刑,非經國之大猷。乃即有縱有罪、驕富人之弊,而以視國計已蹙,橫加賦斂,吏緣為奸,朘削農民者,不猶相逕庭邪?蕭望之刻薄之說,徒以偏辭拒張敞,游于聖人之門者,不當為之左袒也。

  罰者,非穆王之昉也。自唐虞以來,未之或易也。夫豈帝王之不審而為此哉?天之有六極也,各有所用以施其化,帝王體之而向威行焉。六極有貧而罰道行矣。因天之道,審人之情,雖有損益,其何病焉!夫子錄《呂刑》以著三代之刑章也,以此。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