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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餘刑非殺


  傳注以「非殺」為不至於殺。前所言「有常刑」者,皆不至於殺,何但於此?誓以警眾,非以慰之也。不至於殺,則亦不殺之而已,何事預告以寬之哉?辭之失體,莫此為甚!如雲除不殺外,凡刑皆用,則胡不正告以當坐之刑,而使軍吏得以上下其手邪?且蔡雲「刑之非一」者,任人之隨用一刑乎?則罪均而刑異。如謂但除大辟,一切皆並施之,則既墨之,又劓之,又刵之,又刖之,是臠割其人無完膚而必至於死,何似一斬之猶得速死為幸邪?糗糧不逮,茭芻不多,皆坐大刑,傳注皆謂「乏軍興之刑」。「乏軍興」者,死刑也。方築而乏楨幹,築必不成。且戰且築而遲誤於須臾,則所害甚大,曾不似乾糧之可均可補,茭乾芻也。 芻之可以續運。乃彼則誓以必死,而此則寬之以不殺,于義何居?「無餘」者,盡詞也,正大辟也,必言「無餘」,而不但言「大刑」者,謂應辦之夫裡,催督之裡胥,考成之官正,一坐以死,而無所殺也。殺音色界反。 糗糧芻茭之不備,罪坐其人,而餘從末減,此則不分等殺,而一坐以大刑,緣楨幹之備記裡步丈尺,必全具而後俄頃成城,乘敵之不及我攻,缺一不具,則全功皆虛,故立法尤嚴。此以軍機之神速,為軍令之矯虔,而非經生之所能測也。固其宜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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