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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過之疵


  過失則在所赦,而有不在赦例者。于刑非不簡,於罰非不服,乃曲引過誤之條以赦之,是為五過之疵。無心而誤出者,聽於平反。疵則有故而縱之者,其故凡五:一,官位相聯,懼相干涉,而故出之以自便;二,前之聽獄者與己不協,立意欲與相反,則不論曲直而但翻駁其成案,以出非所出;三,托於女謁以求請;四,受貨而縱之;五,舊與往來,或囑託所與往來者。緣此五者,因非過而謂過,入於赦宥,皆為法病。病法則縱有罪,虐無辜。必審實其罪,而故出者亦均坐焉。此皆言故出人罪者。蔡氏兼言故入人罪,失之。「惟反」之釋,孔、鄭皆未審。「惟來」之釋,孔、蔡各得其偏。當以事理求之,自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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